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的概述
稅務檢查(Tax examination)。 稅務檢查制度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的監督、審查制度。稅務檢查是稅收徵收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稅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稅務檢查,對於加強依法治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稅務檢查,既有利於全面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納稅監督,查處偷稅、漏稅和逃騙稅等違法行爲,確保稅收收入足額入庫,也有利於幫助納稅人端正經營方向,促使其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稅務檢查的內容
稅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檢查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情況。
2.檢查納稅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情況。
3.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情況。
4.檢查納稅人遵守和執行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情況,查其有無不按納稅程序辦事和違反徵管制度的問題。
稅務檢查的方法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一般採用以下三種方法: (一)稅務查账
稅務查账是對納稅人的會計憑證、账簿、會計報表以及銀行存款账戶等核算資料所反映的納稅情況所進行的檢查。這是稅務檢查中最常用的方法。
(二)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是對納稅人账外情況進行的現場調查。
(三)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 是對納稅人的應稅貨物進行的檢查。
稅務檢查中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1.檢查納稅人的账簿、計账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账簿、計账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在檢查上述納稅資料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年度的账簿、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出檢查,但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开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账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账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並明顯的轉移,隱匿其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批準權限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此項規定是2001年《稅收徵管法》修訂新增內容。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有利於加強稅收徵管,提高稅務檢查的效力。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上述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但是,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並有責任爲被檢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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