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


定義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爲目的,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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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开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行爲。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僞造(設立虛假的账簿記账憑證)、變造(對账簿記账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對偷稅行爲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簡介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爲。如爲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利潤;僞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記账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相關法律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偷稅,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稅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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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爲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後的《刑法》對第二百零一條關於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規定中的相關表述方式進行了修改。用“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稅”的表述。《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爲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還沒有做出相應的修改。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手段
  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僞造(設立虛假的账簿記账憑證)、變造(對账簿記账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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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账憑證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行爲對象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行爲依據

行政行爲

  稽查局進行案件查處,根據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處理

  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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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
  對偷稅行爲處罰
  (1)對納稅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廢,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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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爲,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爲,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爲走私罪而不能定爲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並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第一,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所謂僞造账簿記账憑證,是指行爲人爲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账簿,爲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账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账簿記账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账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設账、账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爲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爲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开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爲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

pic-info">正確納稅

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爲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爲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上述三種行爲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爲手法的總的概括。其實,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爲又往往含有若幹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1、僞造、變造账簿記账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爲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制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符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账,其實是借機偷稅;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僞造、變造账簿的方式偷稅。企業必須建账,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採用少造账簿的方式偷稅。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爲了少繳稅款,在账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入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少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稅增值稅。對職工個人採用工資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上述手段,使账面收入實際收入、账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稅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账外账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账,真账自己實用,卻把假账當作真账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爲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账上人爲制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账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账,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3、多行开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开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一個账戶,但只向稅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账號,一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账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账150萬元,可見其偷稅比例之大:爲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账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兌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买者的記账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爲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开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爲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行爲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爲納稅依據,行爲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爲嚴重:此外,還有的行爲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第三,代开發票。這種作法目前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开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爲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买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账憑證,但對銷售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开方便之門;第五,不开發票。有些購买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开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第六,买賣假發票。目前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僞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僞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爲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账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账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裏明白就行了。即使設置账簿的,也不正規。爲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账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衝抵債款後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开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账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账: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爲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2)虛報生產規模:(3)虛報應稅項目;(4)虛報真實收入;(5)虛報職工人數,等等。行爲人有的經常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如被告人王某經營標準件商店經營範圍也僅限於標準件,並以此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王某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稅務部門批準,又擅自經營銅絲,但仍以申報的標準件稅目繳稅,後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人員檢查時發現王某標準件的收入也不對、經核查查明王某通過不开發票的手法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虛報了應稅項目,又虛報了應稅數額。
  8、以種種借口騙取免稅來偷稅。國家爲了鼓勵某種事業的發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爲某種經營活動減稅免稅退稅。如合資企業材料進口免徵關稅、對福利企業減免產品稅等等。行爲人爲了偷稅,常常在此處鑽空子,“創造”減、免、退稅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現在騙取退稅已成爲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稅免稅仍屬偷稅罪的範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稅手法有僞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僞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僞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偷稅罪是結果犯,它必須達到法定結果才能成立。 法定結果(即偷稅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其一,偷稅數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其二,行爲人因偷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系,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稅罪。第一點要求行爲人既要達到“一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百分之十”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額加比例”標準。
  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凡經濟犯罪,定罪量刑幾乎皆以犯罪數額爲依據,這是經濟犯罪的損失時以數額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稅罪作爲--種經濟犯罪,在爲其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後、又爲其特設了一個“兩次行政處罰”的標準,亦可說是“補充規定”的一項創舉。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一項“依據數額,不唯數額”的定罪量刑原則,而對行爲人的一貫表現給予考慮,行爲人在實施偷稅犯罪行爲以前,曾因偷稅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的。所謂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爲人實施了偷稅行爲,但卻未達到“一萬元”及“百分之十”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稅罪,可由稅務機關對該行爲人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司法實踐中,有些納稅人“大偷沒有,小偷不斷”,即經常偷稅,但都未達到法定標準,以此來逃避刑事制裁,實際上是鑽法律的空子。(必須明確,“小偷”數額累計達到一萬元和應納稅的百分之十者,也滿足法定要求條件,而不應視爲一次性計算。)“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稅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爲人曾因偷稅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稅行爲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偷稅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系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爲人的先前行爲,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法人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爲偷稅犯罪提供账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爲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爲,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爲
  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爲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爲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爲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爲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账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偷稅罪相關新聞

IBM偷稅漏稅

  IBM在日本大規模偷稅漏稅 東京國稅局展开調查
  據日本《產經新聞》18日報道,電腦制造巨頭IBM日本公司在2003年至2008年的5年間,未進行稅務申報的金額高達4千億日元,漏繳的法人稅有300億日元以上。目前,日本東京國稅局對此展开調查。 報道稱,日本IBM的總社APH在2002年從美國IBM那裏購买了日本IBM的所有股份,之後,將其中一部分股份以低於當初購入價賣給了日本IBM ,所以在到2008年的12月共計5年間一直記錄爲虧損4千億。
  APH一直是管理公司利潤所得、稅務申報等,2008年APH以日本IBM雖然沒有財政赤字,但剛好可以與APH的赤字相抵充,所以申報納稅額爲0.
  目前,日本東京國稅局正在對APH和日本IBM進行調查,IBM表示要進行申訴。

三星董事長涉嫌偷稅被起訴

  經過三個多月的時間,針對韓國三星集團賄賂和腐敗醜聞的特別調查已經結束,今天,特別檢察小組對三星集團董事長李健熙提起偷稅罪和違反信托罪兩項指控。 特別檢察官 趙俊雄說:“今天指控中提及的違法行爲 構成了嚴重犯罪 因爲逃稅金額和瀆職所得金額極爲巨大” 特別檢察小組在今天召开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今年66歲的李健熙涉嫌偷稅金額達1128億韓元,約合1.15億美元 ,李健熙可能因此面臨5年徒刑到無期監禁的判罰。
  這次特別調查始於今年1月,本來是針對李健熙和三星集團的行賄醜聞的。此前三星集團法律顧問曾透露,三星專門劃撥2000億韓元,約合2.05億美元資金用於賄賂檢舉人和法官。但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檢察小組宣布,因爲沒有充分證據,對李健熙的行賄指控不能成立,李健熙也由此躲過這項更爲嚴重的指控。
  作爲韓國最大的家族企業三星集團涉足20多項業務,其中包括電子產品、造船、建築保險和休闲娛樂。而李健熙則是韓國最有影響力企業家之一。人們普遍希望,這次事件能增加韓國家族企業管理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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