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概述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爲。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界限劃分
走私香煙

應注意逃匯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物資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對象不同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逃匯行爲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爲卻是行爲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 (邊)境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爲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逃匯罪爲具體罪名

走私罪則爲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犯罪認定
走私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中主要應注意本罪與一般走私違法行爲的界限。走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本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爲。  

2.本罪與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罪等罪定罪處罰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貨物、物品的,按本罪處理。

犯罪處罰
走私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刑法第151條第4款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4)單位走私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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