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
(1)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以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是國家爲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而制定的一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是: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爲資本投資开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开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地方所得稅稅率)×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比例
納稅人繳納關稅後,海關或納稅人發現應徵稅額少於實徵稅額,即構成溢徵。海關將實徵稅額大於應徵稅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稅人的行政行爲,即稱爲溢徵退稅。
根據中國現行海關法的規定,下列造成溢徵關稅的,情況屬溢徵退稅範圍:
3、海關核準免驗進口貨物,稅後發現有短卸(包括裝船時短裝)事情。
4、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後海關放行前,發現國外運輸或起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損失,並不再補償進口;起卸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損失;以及海關查驗時發現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所有人保管不當而致貨物破漏。損壞、腐爛。
5、海關放行後發現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索賠後不再補償進口者。
7、依法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優惠,但申報時未能繳驗有關證明,徵稅後補交有關證明,經海關同意者。
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制造或修理後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爲復出口退稅。中國海關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爲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復出口退稅應由原納稅人向原徵稅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後,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稅稅額,並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復出口退稅制對於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保證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採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
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先行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後才能退還關稅。因佔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及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法第十條所說“經營期”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已开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开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开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於再投資,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四、根據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者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1.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开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
五、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已退稅通知單》。凡經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屬於稅法第十條所說再投資後經營期不滿五年撤出的,或者屬於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所述情況的,外國投資者應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手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在世界各國的稅收實務中,由於徵管工作中多徵、誤徵或國家政策需要等原因,退稅事項常有發生。中國有出口產品退稅、銷貨退回退稅、多徵誤徵退稅、特案核準退稅等。由於退稅可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需要採取相應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中國退稅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政策管理。辦理退稅,必須貫徹國家經濟和稅收政策。稅務機關相應設置必要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退稅審批制度,把住政策關口。
②申報登記管理。納稅人申請退稅,須按照國家有關退稅管理制度的規定,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呈送申請退稅報告後,由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③審核監督管理。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申請退稅報告,對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退稅理由、退稅範圍、退稅有效期限、退稅產品數量及其金額、退稅率及應退稅款計算等項逐一核實,切實遵循國家關於退稅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規定,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協調與監督。這是退稅管理的關鍵環節。
④終結清算管理。根據中國出口產品退稅管理制度規定,年度終了後,需對納稅人上年度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和清算;與此同時,稅務機關自身也要總結退稅管理工作經驗,健全退稅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隨着美國金融危機影響的不斷擴大,發達國家居民消費信心指數大幅下滑,進口需求回落,必然會對中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若不採取措施,預計今後出口還將下滑,出口企業困難進一步增加,這會對中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通過財政政策的適當調整,幫助企業樹立信心、渡過難關,防止出現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被動局面。
這次出口退稅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此次調整後,出口退稅率爲5%、9%、11%、13%、14%和17%六檔。
此次出口退稅調整是在立足擴大內需的基礎上,提高企業出口競爭力,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的一項政策措施,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可以增強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支持中小企業克服經營困難健康發展,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提高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有利於引導企業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具體法律如下:
《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爲準。
出口退稅 |
|||
復出口退稅 |
海關總署 |
報關單 |
1.再投資退稅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6/4060815370772.htm
2.法律速遞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tm1=%CD%CB%CB%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