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利息概述


  1、利息是資金所有者由於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它來自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發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並回流時所帶來的增殖額。

  2、馬克思主義認爲利息實質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貨幣本身並不能創造貨幣,不會自行增值,只有當職能資本家用貨幣購买到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才能在生產過程中通過僱傭工人的勞動,創造出剩余價值。而貨幣資本家憑借對資本所有權,與職能資本家共同瓜分剩余價值。因此,資本所有權資本使用權的分離是利息產生的內在前提。而由於再生產過程的特點,導致資金盈余和資金短缺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產生的外在條件。當貨幣資本佔有,用來充當剝削僱傭工人的剩余價值的手段時,它就成爲資本貨幣執行資本職能,獲得一種追加的使用價值,即生產平均利潤的能力。所有資本家追求剩余價值的利益驅使,利潤又轉化爲平均利潤平均利潤分割成利息和企業收入,分別歸不同的資本家所佔有。因此,利息在本質上與利潤一樣,是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反映了借貸資本家和職能資本家共同剝削工人的關系。

  3、西方經濟學家關於利息的理論

  實質利息理論是實際節制的報酬和實際資本收益,實際利息率最終取決於起初的生產力因素,如技術資源的可用性和資本存量等。從17世紀古典經濟學家對利息开始進行系統研究起,直到本世紀30年代,實質利息理論在利息研究領域一直居於主導地位。

貨幣利息理論認爲利息是借錢和出售證券成本,同時又是貸款和購买證券收益。作爲一種貨幣現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貨幣的供求決定。

  4、今天中國學者的看法

  中國學者認爲在以公有制爲主體的社會主義社會中,利息來源於國民收入社會財富的增殖部分。在現實生活中,利息被人們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態,導致了收益資本化。

概念界定

  利息(Interest)是資金所有者由於向國家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它來自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發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並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其計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產生因素
延遲消費

  當放款人把金錢借出,就等於延遲了對消費品的消費。根據時間偏好原則,消費者會偏好現時的商品多於未來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場會出現正利率

預期的通脹

  大部分經濟會出現通貨膨脹,代表一個數量的金錢,在未來可購买的商品會比現在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補償此段期間的損失。

代替性投資

  放款人有選擇把金錢放在其他投資上。由於機會成本,放款人把金錢借出,等於放棄了其他投資的可能回報。借款人需與其他投資競爭這筆資金

投資風險

  借款人隨時有破產、潛逃或欠債不還的風險,放款人需收取額外的金錢,以保證 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仍可獲得補償。

流動性偏好

  人會偏好資金資源可隨時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時間或金錢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對此的一種補償。

市場作用

  利息作爲資金的使用價格市場經濟運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影響企業行爲的功能
  利息作爲企業資金佔用成本已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水平的高低。企業爲降低成本、增進效益,就要千方百計減少資金佔壓量,同時在籌資過程中對各種資金籌集方式進行成本比較。全社會的企業若將利息支出的節約作爲一種普遍的行爲模式,那么,經濟成長的效率也肯定會提高。
  (2)影響居民資產選擇行爲的功能
  在中國居民實際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儲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條件下,出現了資產選擇行爲金融工具的增多爲居民的資產選擇行爲提供了客觀基礎,而利息收入則是居民資產選擇行爲的主要誘因。居民部門重視利息收入並自發地產生資產選擇行爲,無論對宏觀經濟調控還是對微觀基礎的重新構造都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高儲蓄率已成爲中國經濟的一大特徵,這爲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堅實的資金基礎,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誘因下做出的種種資產選擇行爲又爲實現各項宏觀調控做出了貢獻。
  (3)影響政府行爲的功能
  由於利息收入與全社會的赤字部門和盈余部門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政府也能將其作爲重要的經濟槓杆對經濟運行實施調節。例如:中央銀行若採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貨幣就會更多地流向資本市場,當提高利率時,貨幣就會從資本市場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籌集資金,可以用高於銀行同期限存款利率來發行國債,將民間的貨幣資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於各項財政支出

利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作用


  利息作爲資金的使用價格市場經濟運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影響企業行爲的功能

  利息作爲企業資金佔用成本已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水平的高低。企業爲降低成本、增進效益,就要幹方百計減少資金佔壓量,同時在籌資過程中對各種資金籌集方式進行成本比較。全社會的企業若將利息支出的節約作爲一種普遍的行爲模式,那么,經濟成長的效率也肯定會提高。


  (2)影響居民資產選擇行爲的功能

  在中國居民實際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儲蓄比率日益加大的條件下,出現了資產選擇行爲金融工具的增多爲居民的資產選擇行爲提供了客觀基礎,而利息收入則是居民資產選擇行爲的主要誘因。居民部門重視利息收入並自發地產生資產選擇行爲,無論對宏觀經濟調控還是對微觀基礎的重新構造都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高儲蓄率已成爲中國經濟的一大特徵,這爲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堅實的資金基礎,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誘因下做出的種種資產選擇行爲又爲實現各項宏觀調控做出了貢獻。


  (3)影響政府行爲的功能

  由於利息收入與全社會的赤字部門和盈余部門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政府也能將其作爲重要的經濟槓杆對經濟運行實施調節。例如:中央銀行若採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貨幣就會更多地流向資本市場,當提高利率時,貨幣就會從資本市場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籌集資金,可以用高於銀行同期限存款利率來發行國債,將民間的貨幣資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於各項財政支出


與利息多少相關的因素


  利息的多少取決於三個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

  利息的計算公式爲: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在我國存款利息收入的20%要作爲稅收上繳國家。


我國的利息與股市


  1 取消或減免利息稅

  當前儲蓄實際利率爲負數,爲了減少居民儲蓄股市的分流,利息稅調整雖然從理論上說對股市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盡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稅,也只相當於銀行的利息提高了0.6個百分點,10萬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將增加612元,這對於投資股市收益率相比較:幾乎是“微乎其微”。

  調整利息稅企業貸款成本並沒有提高,對上市公司經營沒有負面影響。而對銀行類的上市公司卻產生了“儲蓄回流”的積極作用。


  2 提高銀行存款利息

  利率股市之間有着明顯的“槓杆效應”,它將關系到股市銀行資金量的增減。但利率的上升這將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抑制企業需求及個人消費需求,從而最終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業績水平。

  加息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資股市資金成本銀行加息國債利率的提高一般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市場的無風險收益率提高了,無形中也影響了股市風險收益率。

  然而,從目前我國加息的幅度與空間及中國股市的發展現狀來看:能否吸引居民儲蓄流向股市的核心問題是:股市的賺錢效益與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投資效益與其安全效益相比較後還高於銀行存款收益,對股市的選擇將是造成儲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利息的由來

  有了一定的儲備在一般情況下都會給全體消費者帶來一定的好處,與之對應的代價就是儲備的保管費用或曰儲備勞動。但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儲備到底是由消費者儲備好呢,還是由生產企業儲備好呢?從保險的角度我們很容易就能想到當然應該由生產企業集中儲備比較好些,因爲這種集中保管方式能使保管費用降低,特別是資本品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當需要時其價格的平均上漲幅度相對來講就會比較低。從儲備量的方面來看,由於各個地區發生自然災害的概率和程度會有所不同,人人都做好儲備無形中會使儲備量變得相當大,所以集中儲備就可以使儲備量降到最低同時又能平均地滿足對儲備的需要。例如,每人都儲備20斤糧食,可一年下來只有5%的人口用上了自己的儲備,利用率只有5%。這等於每100人只需要5個20斤糧食的儲備就可以,集中儲備就可以減少95%的儲備量。因爲儲備量大幅度減少,總的保管費用就會更少,所需價格上漲的幅度就會更低。可以說,集中儲備就是平均分攤了保管費用,使得每個消費者擔負的保管費用最小同時又不必擔心儲備量不足的問題。
  不過這又會面臨着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我們將怎樣把總的保管費用消費者(當然也包括生產者)中均攤呢,爲此需要行政命令或成立一個像保險公司那樣的專門機構嗎?行政命令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費用肯定低不了;如果需要成立一個像保險公司那樣的專門機構又會牽涉到各種費用問題,這樣核算的結果保管費用就很不確定。作爲一般的企業來講也不可能完成這一任務,因爲企業除了改變價格之外沒有任何其它權利去約束消費者的行爲,即沒有資格在不提供產品的情況下去向每個人收取什么費用
  由此我們可以這樣設想,要是能建立起一種機制,這相當於給予生產儲備的企業一筆可觀的好處費,這就可以調動起企業的積極性;同時這種機制還要有把“好處費”(即補償費)在全體消費者中均攤的功能,爲此還不必專設什么機構,這樣整個良性的、有效率的循環體制就可以自行運轉。否則企業因爲生產過多的儲備就必然要受到損失,這無異於把一種本應是由全體人員平均分攤的社會責任都推卸到了部分人的肩上去承擔,這是非常不公的;就算有些商人是高尚的、愛國的,那我們也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般的商人都有這種責任心並會主動管理好儲備。可想而知,要想建立起高效的儲備體制其中關鍵的是要有一個很合理的補償機制,只有這樣企業才有可能自覺自愿地即根據市場的結果安排必要的儲備使得各方面都滿意。
  那么這種補償機制該怎樣建立呢,有可能的形式是什么樣的呢?其實我們根本就不用操心,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機制早已自覺不自覺地形成了。這就像發明貨幣一樣,人類在發展之初就遇到了儲備問題,也用一種很好的利益機制解決了這一問題,這就是發明了利息的辦法。可以說價格不自覺地完成了交換的使命,使得交換是公平的;而利息又很隱蔽地完成了儲備的任務,並實現了使儲備費用最低化的要求。利息和貨幣一樣都是很了不起的發明,加在一起就完整地構成了銀行的偉大發明
  對此我們可以這么理解,從原始的交換角度來看,假設某種物品在下個時期比如下一年度因意外其產量減少了,從理論上來講沒有儲備這種物品必然要漲價;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想漲價是很不實現的,即人們無法用更多的其它物品與之交換。如果非要用更多的其它物品與之交換,那其它物品對於一些人來講也會相應地減少,這等於拆了東牆補西牆。對於儲備的擁有者也不一定需要更多的其它物品,換到手裏暫時用不上而其他人又不夠用,於己於人都不利,這也就起不到儲備應有的意義。爲此儲備的擁有者可以採用這樣一種交換方法:仍維持原有的交換比例價格不變,但對方在歸還時要視借期的長短約定好給予這種物品的提供者以一定比例的補償,相當於以後連本帶息一起歸還。這也意味着其他人只要事後加倍勞動就可以,而當下不會受到什么影響。顯然這是任何人都愿意接受的方案,對所有人都有好處。採用這種交換方法還能解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這就是未必人人都需要在事先爲了儲備而增加勞動;要是儲備派不上用場,增加的勞動就浪費了。從總體上來算,只需一部分人事先增加勞動而儲備一定量的物品即可,其他人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只需事後進行勞動就可以補上因意外造成的損失,這樣能使勞動總量減少同時又不至於發生物品短缺的危險。那么該怎樣才能做到儲備量很合理,同時又讓人們自覺自愿地在儲備與不儲備之間進行選擇即實現儲備的平衡呢?很顯然,其約定的補償比例就成爲了至關重要的決定因素。如果補償比例很高,或者補償比例不變但交換比例要做些對儲備者有利的調整,那就說明事先的勞動是合算的,事先的儲備量就會自動增多。反之,如果補償比例很低,或者說交換比例調整得總是對儲備者不利(相當於補償比例降低了),那就說明事後的勞動更合算,事先的儲備量就會自動減少。從中不難想到,正是補償比例自覺不自覺地調節着儲備的平衡。久而久之,這種約定的補償部分就成爲了利息,單純的比例就是所謂的利息率利率;正是利息的作用平均了爲了儲備的付出,一個社會就是在利息的暗暗作用下解決了一個人們必然會遇到的經濟難題。這同樣是一種利益機制作用的結果,使得在解決儲備問題時的費用最低同時也最有效。
  站在現在的即貨幣經濟的立場來分析,假設儲備物品的生產者用的是自有資金,顯然要是不生產儲備用這筆資金存在銀行就能直接得到利息,這也是爲什么在一般情況下誰也不愿意多生產庫存的原因。如果生產者是貸得款,那還要多支付一些貸款利息,這同樣也是不合算的。可商人們會發現,正是那些需要一定儲備的物品,由於受到減產或投資需求增加的影響其價格很容易上漲,即在平衡點附近價格上漲的概率很大。所以當產量驟然減少或投資需求增加很快時,把儲備都算在內其價格往往也會有程度不同的上漲。假如上漲的所得超過了貸款利息,也相當於價格不變而降低了貸款利息(甚至爲負),那作爲儲備的生產者就合算了:即當因價格上漲得到的額外利益等於利息時,在一定時期內這還是均衡的。此時消費者因價格小幅上漲而多支出的部分就等於給付了儲備生產者本應得的利息(補償費),這也是不必多儲備一些物品的合理代價;或者說因沒有儲備物品而節省下來的錢的利息所得又都轉手給了那些幫助消費者儲備物品庫存生產者,彼此都不喫虧。因此可以說,利息就是儲備費用。只是就像價格問題一樣,我們很容易知道價格的意思,但卻不容易搞清楚利息所反映出的是一種什么實質情況;我們也一目了然地就能看到利息的形式,但卻很難想到利息的作用結果到底代表着什么。於是我們只能從利息去分析利息,把儲備費用不自覺地歸爲了生產問題;這樣做是很現實的,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只不過當我們僅從生產的角度去考慮儲備問題時,這或許能正確地計算出儲備費用,但有關利息的問題反倒被所謂的生產費用湮沒了,使得我們很難再有機會去全面了解利息的本來面目。利息爲什么會那么讓人琢磨不透,其原因就在於對利息的作用並未真正地了解。只有了解了利息的原始由來,我們才會發現:正是利息的作用會使一些生產者自動保有儲備並讓儲備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數量上,同時還實現了平均損失的目的。這些都是人爲想做也未必能做得好的事情,由於利益的驅使反而一切都自動完成了。

以往利息理論

  利息的形式是非常明確的,其表面作用人們也很容易理解。但就像價格一樣,它爲什么是某一具體的數值而不應該是另外一種數值,讓人感到疑惑的同樣是怎么決定的問題。要是我們能用什么方法——如果存在的話——“計算”出利息,而且理由又很充分即被普遍接受,那問題就可解決。爲此我們需要先研究一下有關利息的主要觀點,以便了解其中的分歧所在。
  斯密認爲:“取息的貸款,大都是從貨幣借出,或爲鈔票,或爲金銀。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給的實際上不是貨幣而是貨幣價值,換言之,是貨幣所能購买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資財,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能夠即享即用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興產業資本,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貸借的事情,實際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使用權讓與借用人,聽他隨意使用。”
  從投資的角度來看,一般的借貸確實如此,這就像交換是爲了得到所需的物品而不是貨幣一樣,借貸實質上也是轉讓着貨物。這種貨物既可以包括“新”產品的儲備,也可以包括已經被使用或正在被使用的所謂投資;前者的轉讓可叫直接投資,後者的轉讓可叫間接投資。當然,不論哪種轉讓都沒有理由認爲應該是無償的,只是關鍵在於,其償付的比例應該是多少;即便比例是自然形成的,那么其中的自然因素是什么?斯密沒有研究這些問題,只是概括地認爲:“照這樣看,以資本貸人取息,實無異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產物,讓與借用人。但爲報答這種讓與,借用人須在借用期內,每年從較小部分的年生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付息;在借期滿後,又以相等於原來由出借人讓給他的那部分年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還本。在轉讓這較小部分和較大部分的場合,貨幣雖然都作爲讓與證,但和其所讓與的東西,完全不同。”如果說“報答”就是不應該無償的根據,這真是再自然不過的理由,對此誰都可以理解。但作爲一種理論來講,這種理由就不具體,很難着手操作。
  薩伊認爲:“一個人在快要出借時,把他作爲這樣使用的總價值變爲貨幣,而借款人一得到這個價值就把它換取其他東西。完成上述工作的貨幣立即着手完成另一個相同的工作或不相同工作,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也許是繳納租稅,也許是發軍餉。出借的價值只暫時具有貨幣形式,正如我們在上面探討領受與花費收入時會說,收入只暫時具有貨幣形式,同一的貨幣在一年內可能用於移轉同一數額收入一百次。同樣的,用以把一個出借人手裏的價值移給一個借用人的同一金額貨幣,可能在完成無數次移轉以後,又在第二個借用人與第二個出借人手之間完成同樣的工作,而不剝奪第一個借用人所收受的任何部分的價值。因此。實際上所借的是價值,而不是任何特種金屬或貨物。各種貨物都可以出借與借用如同貨幣一樣,而利息率絕不依存於出借與借用的物品的性質。在商業上什么也沒有像出借與借用貨幣以外的物品那樣普遍。當一個制造商按某種信用條件賒买其他行號原材料時,他事實上是借到羊毛或棉(這要看他所需要的是什么),利用這些的原材料價值,而這些原材料的性質,對於他計入出賣人貸方的利息沒有影響。出借的貨物的過剩或短缺,只對這貨物跟其他貨物的相對價格有影響,而對這貨物的貸款利息率絲毫沒有影響。”
  這實際上是再次強調了斯密的基本觀點,甚至認爲利息率絲毫不受貨物性質的影響。那么受什么影響呢,也就是說利息率的大小怎么才能確定下來,對此薩伊認爲:“所以,說貨幣利息是個嚴重的錯誤,認爲利息率取決於貨幣的充足與短少這個錯誤結論,也許就是起源於這個不正當的措詞。勞氏和孟德斯鳩都陷入這個錯誤,連很有識見的洛克在討論降低貨幣利息方法的某一著作中,也犯有這個錯誤,難怪其他作家受到迷惑。利息理論被罩上煙霧,驅散煙霧的是休謨與斯密。但要明白了解利息,就得對本書稱爲資本的那個東西有正確概念,並順從以下信念出發,即出借的或借用的物品,不是特殊貨物或特殊商品,而是價值的一部分,就是可作這樣使用的資本的總價值的一部分;各時期和各地方使用這部分資本給付的利息,依存於借貸資本需求供給比例,完全不依存於出借貨物的特殊形式或性質,不論該貨物是貨幣或任何其他物品。”這就是利率的供需決定論,與價格的供需決定論非常相似,顯然由此不可能確定出利率的具體數值。
  穆勒在論述利率時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我們已經知道,資本的總利潤可以分爲三部分,即對風險報酬,對煩勞的報酬和對資本本身的報酬,可以分別稱之爲保險費、監督工資和利息。在對風險給予補償以後,即,在補償了資本由於社會的一般情況或特定事業的風險而可能遭受的一般損失以後,還有剩余。這種剩余一部分歸於資本所有者作爲節欲的報償,一部分歸於資本使用者作爲其所費時間和煩勞的報償。”
  這就預先假設了資本本身應該有報酬,這種報酬就叫“利息”。當然在現實的經濟中總有人需要並有了貸款才能生產,這就構成了“經常性貸款需求的主體”;同時,那些“無意於或不能親自從事經營的人們所持有的資本”就成爲了“放款人”並成了貸款供給的主體。這樣借貸“顯然是一種需求供給問 題”,所以穆勒認爲:“利率當爲使貸款需求貸款供給相等的一種比率利率當爲這樣一種比率,即,使某些人愿按此比率借入的數額與某些人愿按此比率貸出的數額恰好相等。如果供過於求,利息將降低;如果求過於供,利息將提高;而降低和提高的程度,均將達到供給需求方程式重新確立的那一點。”
  這完全肯定了薩伊的觀點,並且就像穆勒認爲的那樣,“需求供給在這個場合的意義和作用和在其他一切場合沒有什么不同”。正因爲此,影響利率的只是對貸款需求因素和供給因素:“利率的變動是由貸款需求的變動或貸款供給的變動引起的。貸款供給的變動雖然比貸款需求的變動小,但也是易於變動的。”用這種方法就像研究價格一樣只能窺視到其中的一些變化原因,只是對事實的肯定,不可能決定出什么具體的利率
  在研究利息方面,就像論述資本問題一樣,只有龐巴維克的論述是最透徹的。但也像對效用研究的結果那樣,由於沒能找對一個現實的基準而使價值僅是一個主觀的抽象概念,不恰當的抽象又一次埋沒了利息的原始事實。
  龐巴維克認爲:“現在和未來的需要和需要供應之間的關系,對未來歡樂和未來痛苦的低估,以及現在物品技術上的優越地位,使絕大多數人感到現在物品的主觀價值比同量的未來物品的主觀價值高一些。隨着主觀評價上的這個關系而來的,是:現在物品市場上一般地具有較高的客觀交換價值市場價格,而這個事實又反過來影響現在物品,使它們有較高的主觀(交換價值,甚至在那些境況好,不會對現在物品在主觀使用價值給予優先的人們中間也會有較高的主觀(交換價值。最後,市場上的平衡傾向使未來物品的抑價和時間上的差距成爲有規則的比例。因此,在經濟社會,我們可以普遍地看到。未來物品在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都有較小的價值,和它們在時間上的差距程度相適應着。”
  正因爲此,所以龐巴維克認爲:“現在我要指出,這種價值上的差別是一切資本利息的來源”。具體過程是這樣的:“一筆借貸無非是現在物品對未來物品的一個實際而真實的交換;它確實是這樣一種最簡單的可以理解的表現形式,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理想和典型的情況。‘貸款人’A給‘借款人’B一筆現在物品——比如說,現在的若幹鎊。B得到了這些物品,能充分自由地使用它,而他給A一筆完全相同的未來物品——比方說,來年的若幹鎊——作爲等值物。”
  其實單純的或者說抽象的“現在”和“未來”是沒有什么不同的,即只要物品本身沒有改變現在的物品和未來的物品就不會有什么差別。例如,我們不能說現在的1小時是1小時,而未來的1小時就不是1小時;現在的1美元是1美元,未來的1美元就不等於1美元;今年的1斤米是1斤米,明年的1斤米就要大於或小於1斤米。龐巴維克的意思是假設一個物品由現在到了未來,或是從未來到了現在(只有神才能做到),那這個物品就有所“不同”。但這種“不同”確實不是物品自身的不同,而是附加的過程即來歷的不同。比如一般人就很難判斷出一種大米到底是今年生產的還是去年生產的,至於像石油等就更加難以判斷,只要保管得好這種差別真的可以忽略不計。也正因爲此,我們絕不可能在賣兩個不同年份生產的大米時要求不同的價格;非要如此的話,往往陳米的價格要低一些而不是高一些。
  不過,我們會想到類似於古董的例子,如果其過程或來歷是有着某種特殊意義的,那就會在這種物品上附加上一個與過程或來歷有關的特殊意義。正是這種特殊意義使得物品的涵義有所不同,此外物品的基本性質不會改變。具體來講,當我們把現在的物品比如1萬噸大米完好無損的一直保存到有限的未來時,那這一物品確實有個特殊的意義,即要付出保存的代價。如果能把未來的物品呈現在現在,可惜目前還做不到,那意義就更加不凡;不算念咒作法等於什么代價也沒付出。可想而知,當A所謂的借給B一筆物品(等於把物品存放在B處)時,實際上應該是A支付給B“利息”即保管費。爲什么人們一开始把金子存放到金鋪時金鋪要收一定的保管費,其道理就在這裏:因爲保管貴金屬要付出代價。但是當金鋪把金子借給一個使用者而不是保管者時,或者說B是使用者時,本來使用者是沒有相應的物品的,他只有在未來才能得到這種物品,現在相當於還沒勞動就得到了物品,同時也省去了相對於未來的保管費,等於不用再保管了,使用者當然沒有理由再向借出者索要什么“保管費”。這樣只要使用者不索要保管費,借出者就因爲節省了保管費而得到了所謂的利息。對於使用者來講,因爲沒有得到保管費,以未來爲起點倒過來計算就等於支付了利息。
  那么怎樣才能杜絕這種可能:一個使用者以保管的名義理直氣壯地得到了保管費,同時又偷偷地把物品使用掉,以此投機取巧。其實這種情況一般不可能發生,起碼不會長時間持久地發生。因爲只要保管費存在,人們自然會減少這種物品的存儲,使得保管者根本就沒什么東西可保。比如我們可以把金子做成金制品,這樣就能免除保管費。也就是說,在沒有人承諾不收保管費的前提下,或者說沒有人許諾幫我們代交保管費(相當於支付利息),也就沒誰愿意多存這種物品。這樣我們就明白了,使用者只有事先保證不收取任何保管費才能得到更多的這種物品。至於使用者得到物品之後是不是真正地使用了,這已與借出者無關。當然,如果使用者的目的僅僅是爲了保管,在收不到保管費的情況下也不會這么去做。
  這就是一種特殊的均衡情況,通過利益的調節使得借出者和使用者兩不相虧,同時解決了我們真正想要解決的儲備問題。如果使用者使用得好即投資得當,再加上貶值的因素,使用者還會愿意支付超出管理費之外的好處。此時人們就更愿意借出即多生產並多積累,利息才浮出了水面。其實利息的基本或主要部分就是保管費,只是被人們無意識地忽略掉了。有些人因爲存款而得到了利息,好像很合算;儲備者因爲庫存積壓了資金而沒有得到相應的利息像是喫了虧,其實只要當意外發生人們不得不去購买庫存物品時,利息又等於自動交到了儲備者手裏,平均誰也不會多得到什么。
  瑞士的有些銀行在儲戶存款時不但不支付利息而且還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費,就是因爲銀行確實沒有使用存入的資金,是純粹的保管,從而也就保證了資金的高度安全,如果儲戶考慮到的就是這一點,這同樣也是兩不相虧、各不多得。
  由於龐巴維克無法區分前後兩者物品價值差別的真正原因,所以只能認爲:“因此,這裏是兩筆物品所有權的相互轉讓,其中之一是另一種的補償或報酬。雖然兩者是完全同質的,不過一個屬於現在,而另一個屬於未來。我認爲,要說明一般的交換,和現在物品與未來物品之間的特殊交換,沒有比這更簡單和更清楚的了。在上一章中,我們已經證明,決定現在物品和未來物品市場價格的主觀評價的結果通常是有利於現在物品。因此,借款人通常總愿意取得一筆現在款項,而以後用一筆較大的款項來歸還。他必須付出一筆‘升水’或‘貼水’,這筆貼水就是利息,因此,用最直接的話來說,利息是由現在物品和未來物品之間價值上的差別所生產的。”用更爲抽象的話來解釋就是:“按照我們的概念,利息是用未來物品來支付一定數額的現在物品時的付出價格的一個補充部分。它是出借的‘本金’的部分等價物。在它本身中,沒有東西可阻止它和大部分價格一起被付出去;換句話說,利息和‘本金’必須在全部借貸交易結束時一起付出去。”
  龐巴維克確實看到了“補償”問題,只是沒有弄清應補償的是什么以及誰該補償誰。或者可以這么認爲,就價值而論,恰好是未來物品價值要高一些而不是相反,即未來物品一定要由現在物品經過保管勞動才能安全到達未來,加上保管勞動其價值自然要高一些,此時借者就必須支付這一多出的價值即利息。當然,假設這一物品是剛生產出來的,好像沒經過什么保管,理所當然地不存在什么保管費用問題。可不要忽略了,如果對方立即付現那是不存在任何利息問題的。要是生產者的目的就是想把這一物品保存到未來,顯然這一定有保管的代價,此時就像保管金子的道理一樣只要使用者承諾不收保管費這就是生產者的利息所得或借入者的利息支出。或者說,使用者拿走產品卻在未來支付貨款(歸還這一物品),其保管費就是生產者得到的利息或借入者支付的利息。當然,假設使用者直接借錢的話,好像就沒有什么保管費的問題。實際上正因爲“沒有”保管的問題,錢的擁有者爲何還要把錢借給別人即讓別人“保管”呢?可想而知,僅從借貸的角度是無論如何也理解不了利息的作用原理的,此時就像價值價格取代一樣利息也被利率取代而看不清其本來面目。反過來,當我們確定利率時,其隱含的一定是與保管有關的補償問題即補償比例。可以這么認爲,利率是利息的貨幣化表示,其原理還是根植於儲備問題之中。
  還有一種情況,生產者原本的目的是想把產品立刻賣出去,可因賣不出去不得不把產品保存了相當長的時間,價格也沒什么變化,最後既便賣出去了也不會得到什么補償。確實,這只能說明生產者遭受了損失,也反映出儲備量太多,從而必須減少儲備的生產以正確應對對儲備的需求。實際上這反倒證明了補償的意義,正是這種對保管的補償隱含着利息的基本原理。
  馬歇爾認爲利息是“等待的報酬”,這與邊際效用學派的觀點基本相同。其根據爲:“大家都知道,財富積累之所以受到限制,利率之所以遲遲不落,是由於絕大多數的人喜歡現在的滿足,而不喜歡延期的滿足,換言之,由於他們不愿意‘等待’。”
  其實這就像現在物品和未來物品的概念一樣,就單純的滿足而論,不管是處於何時對於滿足的“喜歡”都相同,這就像我們絕不會今天喜歡喫飯而明天就不喜歡喫飯了;實際上是哪天都喜歡喫飯,哪天喫了飯都感到“喜歡”。同樣的道理,把今天該喫的飯延期到明天去喫那就誰都不喜歡,因爲這要付出餓一天肚子的代價。一個絕食表演者爲什么要表演絕食,其原因就在於以後有飯喫,不付出這種代價很可能現在和未來都沒飯喫。當然,把現在本可以得到的滿足延期到了未來,這也等於讓別人立刻得到了滿足,對方自然要支付代價即利息。

延遲履行利息

  關於遲延履行利息的適用問題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遲延履行利息是指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所應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它的適用在執行實踐中具有以下特點:
  生效的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責任。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中的規定,是執行程序特有的執行措施。裁判文書和其他作爲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應無權作出遲延履行責任的確定,除非法律文書作出遲延履行責任的確定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調解書。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責任時,對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人民法院除應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給付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強制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凸現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立法目的,即加重被執行人的責任,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確定遲延履行責任應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公平角度來看,執行依據法律文書已預先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責任,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理由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執行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同時,對其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對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措施;對申請執行人而言,是對申請執行人的民事補償;對被執行人而言,是一種帶有懲罰性的民事責任。那么,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給付金錢的義務包括遲延履行責任,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強制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顯然,被執行人基於一個遲延行爲而承擔兩次民事責任,是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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