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額

增值額(Value Added)

增值額的含義

  增值額亦可譯作增加價值,是指企業在制造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在價值上所獲得的增益(即增殖)。盡管增值額這個概念在西方已運用了數十年,但迄今仍無統一的定義,衆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四個觀點:

  (一)英國傑斯特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認爲:增值額是銷售收入扣除外購材料及其他費用後的剩余價值企業工資利潤利息、地租、折舊等,都必須從企業獲得的增值額中支付。因此,增值額是企業經濟活動的首要目的。

  (二)美國拉克爾從解決勞資矛盾的角度認爲:增值額是企業原材料轉換爲制成品的生產過程中所附加的生產價值

  (三)法國學者從宏觀會計的角度認爲:增值額是銷售收入加減存貨變動的總生產值扣除外購原材料費用的差額價值

  (四)日本會計研究會認爲:增值額是總生產值與預付價值(包括材料費、制造費、銷售費及一般管理費)的差額價值

  從上述各種觀點來看,西方經濟學界雖從不同角度對增值額作了剖析,但均未能揭示出該概念的確切內涵。我們認爲,增值額就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它把人們的智力和技能結合起來开發一定的資源,創造出產品或提供勞務,從而在價值上獲得的增益。

  從會計學角度看,增值額是指在分配股東債券持有人、職工以及政府等有關利益集團之前,通過對企業資源的生產陸使用而創造出來的新增長的財富

  在稅收制度中,增值稅以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從理論上講,增值稅徵稅對象應是一定時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後取得的新增價值,即增值額。它相當於商品價值中扣除物化勞動轉移價值以後的余額,即V+M部分。從個別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增值額是這個單位商品銷售收入額或經營收入額扣除規定的非增值項目後的余額,這個余額大體上相當於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額。就某個商品生產經營全過程來說,增值額相當於這個商品的最後銷售額,而不論這個商品經過多少流轉環節。可見,在實際運用中,作爲計稅依據的增值;額同理論上解釋的增值額往往是不一致的。這是因爲,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額並不一定等於理論上的物化勞動轉移價值部分。

增值額的類型

  從目前實行增值稅國家的情況看,對購人原材料、燃料、動力等金額或已納稅金,一般都允許扣除,但對於購人的固定資產金額或已納稅金是否予以扣除,在處理上卻不盡相同,由此存在三種類型的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購买金額或已納稅金。這樣,就個別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其徵稅對象增加值;就全社會來說,其徵稅對象就是國內生產總值

  (2)“收入型”增值稅即允許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逐年扣除其折舊金額或已納稅金。就個別生產單位來說,其徵稅對象是淨產值;就全社會來說,其徵稅對象就是國民收入

  (3)“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一次扣除固定資產購买金額或已納稅金,實際上是僅就消費資料部分徵稅。

  目前,我國的增值稅屬於“生產型”增值稅,這一點從增值稅的計算和徵收過程中可以看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實際操作時,一般是以商品銷售額爲計稅依據,並採用購進扣稅法(間接計算法)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即

  應納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

  其中,銷項稅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买方收取的增值稅額,銷售額等於商品的總價值(C1 + C2 + V + M),因此,銷項稅額等於總價值(C1 + C2 + V + M)乘以稅率

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額,由銷售方通過價外收取,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無需購买者自行計算)。暫行條例還規定: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能夠抵扣的只是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勞動對象部分,其價值爲C_2,因此,進項稅額應等於C_2乘以稅率。這樣,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就變爲

  應納增值稅稅額=(C1 + C2 + V + M)×稅率-C2×稅率=(C1 + C2 + V + M)×稅率

增加值與增值額的關系

  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會計中的毛增值額與統計核算增加值的概念是一致的。上述會計部分公式①的等式左邊(減法)相當於計算增加值的生產法,等式右邊(加法)相當於計算增加值收入法。毛增值額與增加值的計算公式相比較,各項目之間存在如下對應關系:銷售收人與總產出相對應,外購材料和勞務支出對應中間消耗,折舊即爲固定資產折舊工資相當於勞動者報酬稅金對應生產者稅淨額,利息股利和留存收益之間對應營業盈余。但是,各對應項目並不完全相等,從而使得毛增值額與增加值存在一定的差異。這是由於統計核算會計核算在記账原則上存在差別而造成的。

  而稅收中的增值稅實質上是以統計中的增加值計稅依據的,因此,受增加值特點的影響,與其他稅種相比較,增值稅有其獨到之處。

  第一,由於增加值企業之間沒有重復計算,使增值稅有效地克服了傳統的流轉稅重復徵稅的缺陷,解決了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流轉環節不同而發生的稅負不公平的矛盾。

  第二,增值稅徵收不會因生產或流轉環節的變化而影響納稅人稅收負擔。同一貨物,只要最後的銷售價格相同,不論其生產流轉環節有多少,總的稅收負擔始終保持一致。這樣,從全社會來看,增值稅的稅負不受生產結構和經營方式變化的影響,具有稅負一致合理的特徵。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增值稅實質上是以增加值計稅依據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增值稅徵收更多的是與會計核算相聯系,其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會計核算相一致,因此,生產型增值稅的實際計稅依據會計增值表的毛增值額。綜上所述,不管是統計核算中的增加值指標。還是會計增值表中的增值毛額,或者是作爲“生產型”增值稅計稅依據的增值額,其實質內容爲C1 + V + M。如果統計和會計核算原則能夠完全統一的話,增加值、增值毛額與增值額的內容就完全吻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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