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


概念
  

pic-info">相關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發貨票中的一種,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一般來說,專用發票的涵義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專用發票是一種經濟責任證書。一筆購銷經濟業務的發生,首先必須有买賣雙方存在,买方同意买進貨物付出貨款,賣方同意賣出貨物收進貨款,購銷業務才算發生,而最初明確买賣雙方在收進和付出上的經濟責任的證明書就是發票,因爲發票上載明了貨物品名、數量、單價、貨款、买賣雙方名稱等內容。
  (二)專用發票是一種會計核算憑證。我們知道,進行會計核算必須有記錄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原始憑證,而專用發票則是重要的原始憑證
  (三)專用發票是一種法律證書。專用發票作爲一種經濟責任證書和會計核算憑證的同時,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種法律責任證書。如果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將會受到經濟和法律上的懲罰。
  (四)專用發票是一種扣稅憑證。專用發票記載的增值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時所負擔的增值稅稅款,納稅人可以憑借其取得的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專用發票又是一種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專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是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計的。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與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有所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开戶銀行及账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买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

pic-info">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主動提供單位納稅人登記號、开戶銀行及账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系準確無誤。
  (二)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
  銷售單位在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正確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不得漏填或隨意填寫。同時,供應兩種不同稅率應稅項目,且合並开具發票的,其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必須按不同稅率分別填寫。對供應的貨物既有應稅貨物,又有免稅貨物的,供應免稅貨物應單獨开具普通發票,不得和應稅貨物合並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銷貨方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开戶銀行及账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主動填寫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开戶銀行及账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系準確無誤。
  (四)字軌號碼。
  銷貨單位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發票上的字軌號碼的順序和日期的順序從前往後使用,不得跳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時間。
  (六)开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及用途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共四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聯存根聯,由开票方留存備查。銷貨方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保存該聯,不得從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本上撕下。
  第二聯爲發票聯,收執方作爲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
  第三聯爲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四聯爲記账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印色及防僞標記
  增值稅專用發票印色第一聯爲藍色,第二聯爲棕色,第三聯爲綠色,第四聯爲黑色。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防僞標記由三部分組成:
  (一)水印防僞圖案。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帶防僞圖案的水印專用紙印刷,將發票聯和抵扣聯背面對光檢查,可以看見水印防僞圖案。

pic-info">研討會

(二)紅色熒光防僞標記。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鑑別儀檢查發票聯和抵扣聯,可以看見紅色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二)無色熒光防僞標記。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第二聯)和抵扣聯(第三聯)使用無色熒光油墨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字樣和相應的防僞圖花。只有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鑑別儀檢查,才可以看見這一防僞標記。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同時印有上述防僞標記,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項或兩項,則爲非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的特點而設計的,專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與普通發票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使用範圍不同。普通發票使用範圍較廣。而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使用範圍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發票只是一種收付款憑證,而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主要依據。
  (三)开具內容不同。普通發票內容只填寫交易的數量、價格。而增值稅專用發票既填寫交易數量、價格,也填寫納稅人稅務登記號、开戶銀行及账號、地址、電話號碼和稅款。
  (四)價格特徵的不同。普通發票反映的是含稅價。而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的價格是不含稅價等內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與使用

綜述

  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稅額和購貨方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

pic-info">增值稅專用發票

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爲了加強對增值稅費發票管理,確保國家稅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發布了《關於懲治虛开、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爲給予嚴厲懲處。

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範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爲,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买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开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买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开具的範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銷稅項目),必須向購买方开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7.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开具專用發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开具專用發票;對工商企業銷售的機械、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可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時限

  1.專用發票的开具要求
  專用發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幾點:
  (1)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开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开具後因購貨不索取而成爲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全部聯次一次填开,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7)按照規定的時限开具專用發票
  (8)不得开具僞造的專用發票
  (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0)不得开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凡开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爲扣稅憑證,購买方有權拒收。
  2.專用發票的开具方法
  (1)納稅人开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稅務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账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印跡不清晰的專用發票不得交付納稅人使用。對於目前納稅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开戶銀行及账號等)和格式刻制的專用印章,用於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納稅人开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开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爲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使用藍色印泥。
  (2)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开方法
  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如下:
  A.“單價”、“金融”欄的填寫不含單價金融
  B.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开具方法的規定。匯總填开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匯總填开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开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
  C.开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項,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符號封頂。
  D.必須詳細填寫,購銷雙方單位名稱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线。
  E.“稅率”欄,按適用的稅率填寫,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本欄填寫徵收率6%。
  3.專用發票的开具時限
  專用發票开具時限規定如下:
  (1)採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爲收到貨物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爲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爲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爲投資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股東,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开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管理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开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規定中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3)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4)末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稅款抵扣聯裝訂成冊。
  (5)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丟失專用發票
  (7)損(撕)毀專用發票
  (8)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國稅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所稱的开具方不符合規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未按規定开具發票行爲

开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銷售折讓的處理

  銷售貨物並向購买方开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买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账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账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爲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买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开專用發票
  在購买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账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买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开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爲銷售方开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开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买方开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存根聯、記账聯作爲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爲購买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买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爲

代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稅務機關爲小規模企業代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這是爲了加強專用發票標的管理,堵塞偷稅漏洞。但是,由於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此項規定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產生了一定影響。鑑於這種影響主要存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爲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銷售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15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由稅務所爲小規模企業代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通知規定:
  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代开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开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給其代开專用發票。對於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給其代开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小規模企業健全會計核算,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達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再代开專用發票
  爲小規模企業代开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單價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6%;“稅額” 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代开的專用發票後,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爲進項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1.對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對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有以下措施:
  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非法代开、虛开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連帶責任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記表”,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籤署意見。
  2.對代开、虛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代开發票是指爲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系的他人开具發票行爲虛开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爲他人、自己或讓他人爲自己,或介紹他人开具發票行爲。代开、虛开發票行爲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爲。對代开、虛开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徵補稅款,並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偷稅給予處罰納稅人所取得的代开、虛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爲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代开、虛开發票構成犯罪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於懲治虛开、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的決定》處以刑罰。
  3.納稅人取得虛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銷售方不符的,即“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虛开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4.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僞稅控系統开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开專用發票行爲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5.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1)關於防僞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防僞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五種。
  A.凡防僞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五種涉嫌違規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B.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开具。
  C.屬於“重復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D.屬於“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關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比對不符”、“缺聯”、“抵扣聯重號”、“失控”、“作廢”、“缺紅字抵扣聯”等六種。
  A.凡屬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均不得作爲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B.屬於“抵扣聯重號”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C.屬於“比對不符”、“缺聯”、“失控”、“作廢”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D.屬於“缺紅字抵扣聯”發票,暫不移交稽查部門。
  以上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爲準。
  6.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採集管理規定
  防僞稅控報稅子系統(以下簡稱報稅子系統)和防僞稅控認證子系統(以下簡稱認證系統)採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抵扣聯數據,是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稽核系統)發票比對的唯一數據來源。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是指納入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運用防僞稅控开票子系統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是指購貨方取得的由銷貨方運用防僞稅控开票子系統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
  徵收機關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時,必須要求防僞稅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報送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軟盤(以下簡稱軟盤)和稅控IC卡(以下簡稱IC卡)。
  企業使用主、分开票機的,徵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匯總軟盤和匯總的主要票機IC卡,或所有軟盤(軟盤數量不小於票機數量)和匯總的主开票機IC卡。
  徵收機關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IC卡數據進行核對,兩者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
  徵收機關對企業報送的軟盤數據和$%卡數據,通過報稅子系統核對不一致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因企業硬盤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小於IC卡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傳至報稅子系統。
  (2)因企業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盤中專用發票存根聯份數大於IC卡(不含IC卡爲零的情況)的,其軟盤中所含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可讀入報稅子系統,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並採取解決措施。
  (3)因企業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卡中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爲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盤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或要求企業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徵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傳至報稅子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爲零是指納入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开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因操作有誤或計算機與金稅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專用發票抄稅時,稅控IC卡中“本期發票开具數”、“金額”、“稅額”爲零,但“本期期初發票庫存”、 “本期發票購進”、“期末發票庫存”完整的一種現象。
  徵收機關因企業軟盤質量問題致使無法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的,必須要求企業重新報送軟盤;因企業計算機硬盤損壞無法重新報送的,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徵收機關必須運用報稅子系統查詢未申報企業,並要求其限期報稅,以便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
  徵收機關應及時匯集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並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同時將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數據核對無誤後,於每月13日前報上級稅務機關
  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識僞認證,認證相符(包括計算機自動認證相符和人工校正認證相符)的,讀入認證子系統。認證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後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开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比對完全相符,且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一致。
  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識僞認證時,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並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於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局查處;專用發票注明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立即移送稽查局查處。認證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後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开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符,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密文有誤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識別或錄入正確無誤,但防僞稅控認證子系統無法解密。
  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報送徵收機關時已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徵收機關應將其退還企業,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不得存入認證子系統;如果因徵收機關原因造成專用發票發生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徵收機關可以企業所取得相應的發票聯進行認證。無法認證是指打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开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由於污損、褶皺、揉搓等原因無法辨認,導致防僞稅控認證子系統不能產生認證結果。
  徵收機關應及時匯集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並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統計表》;同時將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表》數據核對無誤後,於每月13日前報上級稅務機關
  7.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爲處罰
  爲了懲治利用虛开、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1)對虛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开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开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爲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虛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對僞造或者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僞造並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非法購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0000元以下20萬元以下罰金。
  購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开或者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分別依照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5)虛开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虛开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爲他人虛开、爲自己虛开、讓他人爲自己虛开、介紹他人虛开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爲之一的。
  (6)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7)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8)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A.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虛开的發票,而予以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9)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稅務機關犯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罰款。
  (12)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
  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僞造的發票一律沒收海運條例術語
  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統一印制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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