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稅勞務
解釋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應稅勞務是指應當繳納稅費的除銷售貨物以外的某些服務項目收入,相對於非應稅勞務勞務而言的。
主要存在於兩種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營業稅應稅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混合銷售行爲是指一項銷售行爲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若爲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爲,則一並徵收增值稅;若爲營業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爲,則一並徵收營業稅。
應徵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如:建材商店既銷售建材,又從事裝飾、裝修業務;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了商場等。
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徵稅還是合並徵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1.如果是徵收增值稅企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2.如果是徵收營業稅企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加工和修理、修配。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第五條規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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