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發票

什么是代开發票
  代开發票是开票人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而代索票人开具發票行爲
代开發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开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开具發票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开具發票的同時徵稅。這就說明了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开發票”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各種經濟成分、各種形式的組織參與了社會主義市場,特別是一些個體經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異地施工單位等在當地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而無法領購發票經濟組織,爲了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爭取得到一個份額,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會計稅收法規也明確規定,在財務上非法票據不得列支和在稅前扣除,這客觀上就要求在市場經濟交易中必須取得合法的憑據;稅務部門對外宣傳其“代开發票”的職能不夠,且稅務部門發票的手續繁雜,要按稅法規定徵收稅款,一般不愿到稅務部門申請开具發票;“代开發票”的現象剛出現時,監管部門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嚴。由於這些現象的出現,“代开發票”的行業就應運而生。這行業的產生.通過合法的票據,掩蓋非法的交易,“小金庫”、個人貪污、揮霍浪費、偷逃國家稅收的真實內容在發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助長了貪污腐化現象的滋生蔓延,這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須給予規範。
代开發票的形式
  由於代开發票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和代收各種稅費,不必付出太多的勞動,也不用負擔風險,又給單位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一些單位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挖空心思地與稅務部門沾上邊,採取各種各樣的方式,到稅務部門大量領購發票。一些街道辦事處或者居委會,本來是政府的基層組織,其只有行政職能,但是爲了創收,就以解決就業爲由成立勞動服務站,專門爲別人代开發票;一些運輸單位爲擴大業務範圍,也成立了運輸服務站,不僅爲一些掛靠車輛車主开發票,也爲其它單位和個人开發票。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假業務真做,也即是你必須從銀行轉錢來後才开發票,然後扣除手續費和有關稅費後,才將余額現金給你,從索發票單位看,錢是從銀行付出去且又有發票回來報账,從運輸服務站看,錢已經進了單位的账且又开了發票運輸業務已經完成,不認真審查很難發現該筆業務的虛假性;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是稅務代理代理記账等業務,但其不管營業執照是否有代开發票的業務,就憑着領發票方便的條件,服務發票建築發票照开不誤,真正做到有求必應;一些大單位也以解決就業問題,專門成立服務機構,爲其下屬單位或部門擠佔成本虛列支出而开發票;更有膽大的,自己申請成立一個账證不全的單位,騙取雙定納稅資格,採取大頭小尾的方法,大量爲別人代开發票
代开發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發票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开普通發票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代开發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設計。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江蘇省國稅局規定個人銷售貨物和勞務申請國稅機關代开發票的小額金額標準確定爲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農民個人銷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其小額標準確定爲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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