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账
代理記账的法律依據
基於代理記账業務的積極意義,爲了加強代理記帳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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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促進代理記帳行業的健康發展,財政部第27號令頒布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账,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账業務的法律地位。 账: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账目,關於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代理記账寫作代理記帳,或代理記账與代理記帳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账。 代理記账的特徵及適用條件特徵
代理記账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账業務pic-info">代理記账
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账、算账、報账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账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账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账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账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账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账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账、算账、報账等業務;代理記账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账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籤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账”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pic-info">代理記账
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账的委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账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账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账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账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账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代理記账的機構和業務範圍
代理記账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账業務的中介機構。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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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账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账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代理記账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三類。代理記账機構從事代理記账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账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於從事代理記账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代理記账機構根據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下列業務:一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账憑證、登記會計账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當前代理記账存在的問題1.對於《會計法》代理記账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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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账”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2.對於“代理記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應當委托代理記账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账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账而不建账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托代理記账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幹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账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推行代理記账的措施
1.繼續宣傳代理記账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新修訂的《會計法》目前正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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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宣傳階段,我們應當借《會計法》宣傳的東風,大力宣傳代理記账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账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账的認識,努力开創代理記账新局面。2.採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账的實施。關於代理記账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爲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账上有着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兒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开展這項業務。當然,代理記账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开展這方面的業務,爲代理記账創造必要的條件。
3.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账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爲,代理記账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账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账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账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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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記账的範圍。那么,由於委托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於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么,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專業人員爲企業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務使企業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本公司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最大的目的。代理記账的業務範圍
常年代理業務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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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涉稅文書。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爲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並、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爲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專項代理業務
1、代理企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變更及注銷手續;2、代辦減稅免稅、代理行政復議,協調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3、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
4、代理企業財產損失鑑證,代辦報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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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5、代理或協助企業編制現金流量表;
6、代辦一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出口退稅業務;
8、代理集團申報提取管理費;
9、代理申報研發費;
10、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代理業務。
擔任常年稅務及會計顧問
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上門咨詢、網上咨詢。2、指導或協助企業辦理日常涉稅事項;
3、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財稅知識培訓,免費參加所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
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列會;
5、每月發放一期《稅務咨詢信息》,每年贈送《企業財稅法規匯編》。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業務。
稅務籌劃
1、進行不同目的稅務審閱,揭示現存稅收結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和有待改pic-info">代理記账
進的環節;2、全面了解公司經營結構和財務運作特點,對經營過程中涉稅項目進行分析,挖掘節稅潛力;
3、結合公司整體經營思路,爲公司確定、改變經營方針與战略提供相關內部稅務政策的調整與改進建議;
4、幫助公司貫徹實施稅收籌劃方案。
代理企業建账、記账業務
1、記账服務能爲您解決以下問題:a. 使用電腦進行代理記账,能爲您提供及時的財務會計信息,如:往來款明細;成本費用分項明細;當期損益等。
b.能長期穩定財務,可避免頻繁更換公司的財會人員;
c.能節約費用,支付代理記账費比招聘職員的費用低,並不用交納四金;
d.代理記账比一般的財會人員更專業,做账時,有效的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納稅風險。
e. 員工工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而代理記账費用可全額在稅前列支。
2、代理記账業務工作程序:
a. 鑑訂《代理記账業務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指派專人上門指導,根據公司情況,設立公司账簿,進行建账初始化;
c.指導出納完成現金日記账、銀行存款日記账;存貸收發存明細账;
d.審核憑證,登記账簿,編制報表,填寫納稅申報表;代理記账的協議書
協議模板
代理記账協議樣本包含了標準的代理記账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爲代账公司與需要代账服務的公司提供一個相對數位的模板甲方:上海_______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籤定時間: 乙方:上海歐斯商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籤定地點: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記帳事宜:
代理記帳範圍
1、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乙方代理甲方進行一般的建帳,建制和記帳、算帳、報帳、辦理客戶各項納稅事宜。做好各類納稅報表,憑證及帳冊,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類綜合報表,年鑑報表等各種財務所需帳目憑證,保證甲方正常營業,並順利通過稅務審計。2、乙方在每月2號之前派專人到甲方所在地收取作帳資料,辦理會計核算業務,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實的作帳資料,以便乙方能及時作帳。乙方每月8日前爲甲方作完納稅報表及帳冊憑證並到稅務部門報稅,同時通知甲方立即交納足額的稅款到納稅帳戶,若甲方沒有及時交納稅款所引發的損失乙方不負責任。乙方有義務提供給甲方財務方面咨詢及合理化建議並對代理甲方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
3、由於甲方提供的作帳材料不完整、不真實等導致乙方作帳的錯誤引發的損失,乙方不負責任。
4、對於甲方以前的帳務(非乙方所作),乙方不負責任。
5、乙方在申報期及時爲甲方申報,因乙方作帳出現問題和誤時申報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6、在代理期間如甲方遇到查帳或審計,乙方應予以配合,就代理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等作出解釋。
記帳資料交接
1、乙方派專人收取甲方記帳資料,每次收取記帳資料履行相應的交接手續;2、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必須向甲方指定的帳冊接續人辦理交接手續以保*帳務的延續、完整。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作帳過程中造成的作帳錯誤、作帳資料丟失等原因,爲甲方帶來損失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有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不視爲違約。2、甲乙雙方在協議籤定之日起,甲方隨時可終止合同,甲方不提出終止合同,本合同長期有效。
代理記账費用及結算
1、甲方每月按人民幣 元支付給乙方作帳費用:(包括:報稅、作帳)。2、結算方法:一季度一付,預付。
3、每年1月另需支付100元帳本材料費。
4、甲方需乙方代买**等其他事項所產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其他
1、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內容需變更或解除,須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2、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有權派指定人員對代理甲方的帳務查帳。對甲方指派人員提出的疑問作出解釋。
3、本協議雙未盡事宜,雙方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代理記账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7號
《代理記账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財政部部長 田鑫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爲了加強代理記账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账業務,促進代理記账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账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代理記账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账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账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账是指代理記账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账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账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账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账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账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账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 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账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账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账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账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账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账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账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 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账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账憑證、登記會計账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账機構代理記账,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 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籤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記账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账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四)對於代理記账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账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账機構爲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账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籤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账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爲承擔責任。代理記账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账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账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账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账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账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账資格。
代理記账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 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账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账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账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 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账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账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账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账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账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账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账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代理記账的一般工作流程
1、接受委托籤訂財務外包代理記账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接票(時間:每月20號-30號)
■ 屆時客戶將當月做帳票據送到該公司,或該公司將安排外勤會計到客戶指定地點收取當月做帳票據,並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
■ 對於新設立的從來沒有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我們將幫助他們:开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根據客戶提供的合法原始憑證(指: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款項匯出匯入底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記账及結账;編制會計報表。
3、做账(時間:每月25號-30號)
■ 記帳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對票據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
■ 審核會計對記帳會計做帳結果進行審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審核、帳務處理正確性的審核、稅款計算合法性的審核、往來帳的核對、並對客戶帳務問題的隱患給予準確評估。在所有帳務審核無誤後填制稅務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並對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爲客戶代理記帳,並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手續,一般稅人申請手續、發票審批手續等。
4、報稅(時間:每月1號-10號)
■ 外勤會計將審核會計填制的稅收繳款書交到客戶开戶銀行,劃轉稅款。
■ 外勤會計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
■ 專人負責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申報。
5、回訪(時間:每月10號-20號)
■ 由本公司返回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與出納對账,安排下月工作
■ 及時反饋給客戶稅務最新的各項政策、通知。如何選擇代理記帳公司
1、查看營業執照。正規注冊的公司都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如果連營業執照都沒有,那么肯定是不能信任的!
2、查看“代理記帳許可證書”。一般的純代理記帳業務的公司都要有財政局頒發的“代理記帳資格許可證書”!
3、查看辦公環境。正規的代理記帳公司都有自己买下或租用的固定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如果沒有辦公場地,這樣的公司業是不能信任的!
4、查看公司人員。純代理記帳業務的公司一般規模都不大,人員不多,但是起碼的工作人員是應該具備的,如經理(一般是公司所有者)、外勤(負責取送資料)、記帳會計(做帳)、審核會計(審核)等!
5、查看硬件設備。隨着會計電算化的深入發展,基本上電腦做帳已經取代了手工做帳!所以一般的代理記帳公司應該有專門用於做帳的電腦,並安裝了相應的財務軟件,配備打印機、讀卡器等相關設備!有些地區公司的電腦應該能接入互聯網,以便進行網上報稅等業務!
6、查看做帳總負責人的資質。一般來說,做帳會計只要是財會相關專業即可,經驗和學歷業有一定影響,但主要是個人能力!而負責最後把關的總負責人一般要求比較高,財政部門要求爲中級會計師,熟悉各個行業,防止爲企業做錯帳!代理記账服務價格
行 業 正常收費 收 費 標 準
服務性企業 300元 300元—400元/月
商品流通企業
A、小規模企業 300元 300元—50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 500元 400元—800元/月
生產性企業
A、小規模企業 400元 360元—56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 600元 500元—900元/月
建築、裝飾性企業 300元 260元—560元/月
外資: 1500元 1500元-2000元/月代理記帳從業人員職業規範
目的
爲了加強對本市代理記帳業務的管理,強化代理記帳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規範代理記帳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爲,確保會計核算的規範和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上海市代理記帳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財會[2000]4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在本市开展代理記帳業務的從業人員。本規範所稱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是指經批準的各類代理記帳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中專職或兼職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所有人員。
本要求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开展代理記帳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着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爲本、操守爲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並取得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开展代理記帳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規範
(一)核算質量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籤定的“代理記帳業務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帳業務。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开展代理記帳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審核,並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進行辦理會計核算。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代理的會計核算的規範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獨立執業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幹預。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正地开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並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資料管理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後,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整、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並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帳業務過程中獲知的委托單位信息,以及獲得或形成的會計資料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未經委托單位書面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代理記帳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爲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專業水平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範圍的事項。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於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並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五)業務承攬
1.承辦代理記帳業務必須由代理記帳機構統一受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用,並與委托單位籤訂“代理記帳業務協議書”。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擅自收費。
2.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經辦人員必須向委托單位說明代理的範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及收費標準等,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或手段招攬業務。
(六)執業紀律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記帳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也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機構中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其代理記帳人員不得參與對同一委托單位提供經濟鑑證服務。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違規責任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在從事代理記帳業務過程中,如有違反本規範的行爲,由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會計法》及《上海市代理記帳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代理記账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代理記账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账業務,促進代理記账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账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账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代理記账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账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账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账是指代理記账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账機構,應當經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局)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账許可證書。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账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账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账資格,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账許可證登記表;
(二)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範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籤章等事項。
(三)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五)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账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账業務規範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範、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範、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包括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財政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將有關代理記账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材料目錄、程序、審批期限以及有關示範文本等內容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由市財政局統一制作。
第七條 主管財政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審批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審批範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主管財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代理記账行政許可業務專用章樣式由市財政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主管財政局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账許可證書。主管財政局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主管財政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網站上公开,供公衆查閱;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一)代理記账許可證審批情況表;
(二)代理記账許可證登記表;
(三)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代理記账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账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账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账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代理記账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账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代理記账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账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包括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和經營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代理記账機構提交的變更申請,主管財政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代理記账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機構遷出地主管財政局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账許可證管理遷出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遷入地的主管財政局。
代理記账機構因名稱變更而需要變更代理記账許可證的,主管財政局應當收回原來核發的許可證,按規定核發新的許可證。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账機構變更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账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账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四條 代理記账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账憑證、登記會計账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五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账機構代理記账,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籤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六條 委托代理記账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账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账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七條 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账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八條 代理記账機構爲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账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籤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九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账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爲承擔責任。代理記账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履行監督責任,對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账業務情況實施後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账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財政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账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主管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账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账許可證書的,由主管財政局撤銷其代理記账資格。代理記账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撤回代理記账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账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账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账機構注銷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又不向主管財政局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账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账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账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账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账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账業務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主管財政局實施代理記账行政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爲。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代理記账行政許可。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账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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