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


涵義:
  一般來說,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爲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法律依據: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應納稅額的確定:按照規定,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採取核定徵收
  ①依照稅收法律規定可以不設帳簿 ,或按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的;
  ②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 ,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
  ③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④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⑤账目設置和核算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 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⑥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 逾期仍不申報的。概念
  應納稅所得額,簡稱應稅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間內,由於勞動、經營投資而獲得的繼續性收入,扣除爲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後的余額。廣義上包括一切收益,狹義上只包括有連續來源的收入,如經營利潤工資股息等,扣除相應費用後的純收入,不應包括臨時、偶然的一次性所得。
  是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爲原則。特徵
  1. 應稅所得是有合法來源的所得
  2. 以連續性所得爲主
  3. 以淨所得爲主
  4. 應稅所得爲貨幣所得,是能夠提高納稅能力的所得,僅限於經濟上的所得,不包括精神上所得。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