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

簡介

補稅是因違反國家規定的稅務操作,進行的後期補交稅款。

時效


補徵關稅的時效爲一年,但因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徵或漏徵的一般進(出)口貨物,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凡海關原已做出徵稅決定的貨物﹑物品,應當從納稅人繳納關稅之日起計算追徵或者補徵關稅的時效;凡海關原來沒有做出徵稅決定的貨物﹑物品,由於海關沒有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應從海關放行該貨物﹑物品之日起計算追徵或者補徵的時效。


凡在《稅則》中有具體列名的商品,在稅則的類注釋﹑章注釋﹑子目注釋﹑稅目結構和“稅則注釋”或“統計目錄注釋”中已明確歸類的商品,及海關總署或海關商品歸類分中心已制發文件(包括歸類決定)並對外公开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明確歸類的商品,如因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的歸類錯誤造成少徵或漏徵稅款的,海關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予以追徵。


非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徵或漏徵稅款的,海關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予以追徵。

保稅貨物﹑免稅貨物等海關監管貨物,海關發現因收發貨人的違法行爲導致短徵關稅的,海關有權在免稅保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及屆滿後三年內追徵。

範圍和稅率

特定免稅辦法批準予以免稅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如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補稅時,應按其原進口日所實行的稅率徵稅。


保稅性質的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如經批準轉爲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爲內銷當天的稅則稅率徵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爲內銷需要補充時,則按海關查獲之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暫時進口貨物轉爲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轉爲正式進口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由於稅則歸類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徵稅款時,應按原申報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徵。


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徵稅時,應按其申報進口日期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計徵。對定性走私案件的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其他補徵稅款,應按原申報進口之日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補徵,在無法查明原進口申報日期時,可按確定補稅當天所施行的稅則稅率補稅。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