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

簡介

在社會,稅收制度的建立,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兼顧與可能的原則。

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

稅收制度
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衝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造和國收入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爲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爲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

二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稅收分配的對象來自社會再生產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只有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速度持續增長,稅源才會越來越充裕。相反,如果經濟不發展,生產不增長,稅源就會枯竭。所以,國家稅收制度包括稅種的建立、徵稅對象的確定和稅率的設計等,只有着眼於經濟發展,才能壯大國家的物質基礎。

三是公平稅負,區別對待的原則。公平稅負是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對同部分、同行業內部的不同生產者課以同等的稅收,做到公平稅負,借以強化價值規律的作用,促進競爭,鼓勵先進,鞭策落後,降低勞動耗費,提高經濟效益。區別對待則是指國家根據其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部門、不同產品稅收上採取的某種差別待遇。一般說來,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勵或照顧的,稅收徵管就應該輕一些,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調節的,稅收徵課就應該一些。公平稅負與區別對待辯證統一的關系。只講公平稅負,不講區別對待,也就無從體現政策;只講區別對待,不講公平稅,則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稅負基礎上區別對待,才能更好促進經濟發展。

四是簡化稅原則。國家稅收制度的建立,必須注意適當簡化稅制。如果把稅種搞得過於復雜,把稽徵和繳納手續定得過於繁瑣,不僅會給納稅人帶來額外負擔,不利於經濟核算,而且也會使政府的徵收費用增加,但是,稅制的簡化也要適當,要以不削弱稅收促進經濟發展,調節各方面經濟關系的經濟槓杆作用爲前提,不能爲簡化而簡化。否則,也將給經濟帶來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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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稅對象的定義:是指對什么徵稅,是稅法規定的徵稅的目的物。

課稅對象的分類:商品或勞務;收益額;財產資源;人身。

2.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它具體地規定一個稅種的徵稅範圍,體現了徵稅的度。

稅目的兩種設置方法:

(1)列舉法

(2)概括法

3.計稅依據:是指課稅對象計量單位徵收標準。分爲:

(1)從價稅:以課稅對象的實物形態爲計稅單位

(2)從量稅:以課稅對象價值形態爲計稅單位

1.定義:納稅人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負稅人:是最終負擔國家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3.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在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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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是應徵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它體現了徵稅的深度。

2.稅率的分類: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定義:是指應納稅額課稅對象數量之間的等比關系。比例稅率的分類:單一比例稅率、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有起徵點免徵額比例稅率

(2)累進稅率定義:是隨徵稅對象數額增大而提高的稅率

累進稅率的分類: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全率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定義:對單位徵稅對象規定一個固定稅額,而不是規定一個徵收比例

定額稅率的分類:①地區差別定額稅率②幅度定額稅率③分類分級定額稅

1.納稅環節定義:指對處於運動種的課稅對象,選擇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2.納稅環節的分類:一次課徵制;兩次課徵制;多次課徵制

1.納稅期限定義:是稅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

2.納稅期限的兩個具體規定:(1)按期納稅(2)按次納稅

1.免稅定義:是稅收制度中對某些納稅人課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規定。

2.免稅包括:免稅規定;起徵點規定;免徵額規定。

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是對納稅人違反稅法行爲所採取的教育處罰措施,它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是保證稅法正確貫徹執行、嚴肅納稅紀律的重要手段。

特點

稅法稅收制度的法律體現形式,它是國家制定的用於調整稅收徵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總和。稅法的主要特徵:

稅收制度
1.稅與法的共存性

2.稅法關系主體的單方固定性

3.稅法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性

4.稅法結構的綜和性

任何稅制都必須經過立法,得到國家和政府的確認、保護和推動,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兩者的關系:稅制決定稅法稅法稅制服務

(一)稅法的社會經濟作用1.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法律保證2.是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的工具3.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準繩4.是國際交往中,貫徹平等互利、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稅法的法律規範作用1.稅法的指引作用2.稅法的評價作用3.稅法的強制作用4.稅法的教育作用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制體系

一、稅制體系的概念
稅制體系是指一國在進行稅制設置時,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將不同功能的稅種進行組合配置,形成主體稅種明確,輔助稅種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補的稅種體系。

二、影響稅制體系設置的主要因素:(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二)國家政策取向(三)稅收管理水平

現狀

實徵稅負佔GDP比重中等偏低
2008年個稅的起徵點,從1600元調到了2000元,稅收制度的改革過程當中,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圍繞着減負來進行的。但是與此同時,中國也聽到另外一種不同的聲音。《福布斯》雜志說,中國的稅負水平排在世界第二位。中國的稅負到底是重還是不重,這實際上就引出了理論上常說的兩個概念:一個叫法定稅負,就是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稅收水平;另外一個叫實徵稅負,就是憑借政府的徵收能力真正能夠徵收到的稅收

稅收制度
福布斯》雜志所以帶給中國的結論是不一樣的,它實際上依據的是前一種標準――法定稅負水平。另外一種的實徵稅負,也是國際通用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用來比較各國的稅負差異的。這種指標就是一個國家政府實際徵稅的額度佔它當年GDP的比重。比如說2007年中國總共收的稅收額度加總求和是49449億,而當年GDP總額是24.9萬億,實徵稅負水平只不過20%上下,處於世界上中等偏低的水平。
  
綜合個人所得稅是個稅改革方向
現在個稅起徵點已經提升到2000元,有些朋友問,有沒有可能個稅的起徵點提高到4000元、5000元,或者更高一些?是否有可能中國這樣的一個減除額,還能進一步提升?現在的個稅起徵點是一刀切的,但是收入相同的兩個人,他的家庭負擔可能會不同。比如說工資收入比你高,一個月一萬,你只有五千塊錢工資收入,但是你同時卻有一萬塊錢的利息所得。當分類去計徵的時候,是很難先進行收入的比較,然後課徵不同的稅收的。

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呢?
最公平的辦法,是以人爲單位,把所有的收入加總之後再確定徵稅的額度。那是什么所得稅呢?那叫做綜合個人所得稅。這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當個人所得稅制按綜合計徵辦法來徵收的時候,諸如負擔人口、住房貸款的利息支出、醫療費用的高低、偶然發生的某些意外損失等等問題,都可以進入到扣除的領域了,而不是簡單的只扣除那2000塊錢,這應該作爲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進的一個方向。

美國爲例,美國個人所得稅有一項很具體的免稅規定,就是如果你個人花錢的目的是爲了去賺錢,那這些所花的錢是可以用來抵稅的。當老師的买了服裝可以用來抵稅,因爲老師需要在很多人面前去講課,一套好的西裝是他工作的需要。在這樣一些原則指導下,爲賺錢而花的錢可以從個人收入中間抵扣掉,不用交稅。這些都體現了西方的個人所得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這個理念。
  
物業稅將作爲財產稅开徵的先導
國家以後可能开徵收物業稅物業稅的本名叫房地產稅,一旦涉及到房地產稅收的時候,在歸類上是把它放到財產稅的系列當中去的,也就是說,課徵物業稅的同時,實際上就等於課徵了財產稅。那么如何來看待財產稅?在當前中國的稅收制度體系當中,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稅存在,沒有財產稅意味着什么?那意味着政府缺乏對貧富差距進行調節的手段。

收入這樣的一個環節,有個人所得稅去調節;在消費這個環節,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去調節;但是一旦到了財產環節,幾乎沒有任何的稅種可以去調節。所以從構建和諧社會、拉近貧富差距這個角度來說,太需要开徵財產稅了。物業稅是作爲財產稅的先導,應該是在不久的將來會开徵的一個稅種。現在都是說房價太高,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產很快地發展起來,價格也就很快地漲起來。爲什么呢?

這跟目前的稅制很有關系。現在一次就把幾十年的稅錢收了,而國外的物業稅是通過細水長流、每年每年地收,可以減少买房子的成本。如果地稅或者是物業稅是一年一年收的話,這個稅就可以平攤下去,而現在等於一次性把七十年的稅全收了,所以也就造成中國現在房價非常高。如果現在加快物業稅改革,我覺得是把這個目前房地產的問題扭轉過來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當政府在某一個稅種上加大稅負的時候,勢必會在其他稅種上採取相應地減少措施,且總的淨效是減而不是增,可以對此不必有太多的擔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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