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

概述
物業稅研究

所謂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着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說公路、地鐵等开通後,沿线的房產價格就會隨之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要提高。

從理論上說,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徵收的一種稅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須尊重國民的財產,並爲之提供保護;然後,作爲一種對應,國民必須繳納一定的稅收,以保證政府相應的支出。物業稅是政府以政權強制力,對使用或者佔有不動產的業主徵收的補償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費用

世界上大多數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對房地產徵收物業稅,並以財產的持有作爲課稅前提、以財產價值計稅依據。依據國際慣例,物業稅多屬於地方稅,是國家財政穩定而重要的來源。

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稅費合並,轉化爲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並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這樣一來,物業稅一旦开徵,將對地方政府、消費者、投機者的經濟行爲產生不小的衝擊。

稅收條件
物業稅酝釀
徵收物業稅是否能終結房地產大战,取決於徵收的以下三個前提條件是否具備:第一個前提是釐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之間的關系,第二是建立滿足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第三是以物業稅改變現有的土地財政收入大部分未納入公共財政的現狀。

首先,簡單地說,物業稅是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現行法規採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买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是許多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業稅將土地收益分攤於未來40年或70年內收取,可以改變這一逆向激勵制度。同時,政府與开發商爲了徵收物業稅,也有動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吸引消費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業價值

徵收物業稅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產稅等與物業稅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稅費,否則舊的稅費未除,新的稅費又來,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雙重收稅,於理不合,於法抵牾。

其次,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十分復雜。稅基該如何確定,是以財產稅來徵收還是以贏取租金的不動產物業來徵收稅率該如何界定,各地情況均不相同,到底徵收1%還是徵收3%,或者每年稅率根據房地產價格的不同而變化?如何對於不同的房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累進稅制?這些都是在操作中繞不過的技術門檻,只要個人房產信息、房地產估值等有一項難以滿足條件,就會掀起利益糾葛異常復雜的房地產市場的軒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業稅作爲地方稅種,其本意是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後依此缺額來確定物業稅年度收入以及物業稅的稅率。物業稅的繳納者當然希望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政府只有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才能保證物業稅的收益,這樣才能在物業升值、政府稅收之間取得良性循環。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業稅,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財政透明高效,使民衆知道稅收的用途。與其說物業稅是對物業持有人的挑战,不如說是對地方政府財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战。

物業稅不是在交易稅基礎上的二次徵稅,而是房地產稅收體制的大變革;物業稅不是在房價居高不下情況下的應急之舉,而是對於房地產價值鏈條的普遍調整;物業稅不是對於不動產持有者的懲罰以及給予政府的財政紅利,而是對於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努力與期待。

概念
中國提出“物業稅”概念後,迅速在理論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門等不同層面引起不小的反響與爭論,也引發了人們的種種猜測。關於“物業稅”的最終定論仍是個“謎”。理論界,引經據典,衆說紛紜;老百姓,既爲开徵物業稅可以降低房價的傳言而欣慰,也爲自己的住房可能要繳納不菲的稅收而患得患失;地方政府,則出於物業稅對房地產發展及地方財政收入不良影響的揣測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對物業稅的種種誤解所致。

一般來講,“物業”是指房地產及其附屬物。物業稅是對房地產徵收的一種稅,此概念主要在香港和東南亞一些國家使用,類似於西方國家普遍开徵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屬於財產稅,但在香港僅僅對有租金收入經營房地產徵收物業稅。在內地,對出租房地產租金收入也是要徵收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的,因此,物業稅並非新鮮事物。

中國房地產稅制相對完整,分布於房地產开發建設、交易和保有的各個環節。從廣義上講,房地產稅收包括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共12個稅種。從狹義上講,房地產稅收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共3個稅種。與國際上所稱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相對應,中國物業稅應當屬於上述房地產稅收的狹義概念。 

稅種屬性和國際實踐來看,物業稅、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本無太大的區別,但在中國內地若採用物業稅的概念,筆者認爲有不妥之處:一是在香港稅制中,物業稅徵收範圍較窄;而國外則囊括了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房地產,更類似於中國內地的房產(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國內使用名稱相同、內容不同的兩個物業稅概念容易產生歧異。二是物業稅易與物業費混爲一談,容易引起百姓對“物業”既收費、又徵稅的誤解和反感。三是中國財稅部門在對房地產稅制的研究中,大多採用房地產稅這一概念。因此,採用房地產稅而不是物業稅的概念,更加符合中國國情,也更易於被人們接受

提上日程時間

2009年5月25日 國務院公布《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提出,今年要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开徵物業稅。近幾年關於物業稅的討論一直沸沸揚揚。

2007年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2007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指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物業稅方案,繼續進行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批準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爲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地區,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已有十省市开始物業稅“空轉”運行。

2005年 當年中國財稅論壇上,財政部部長金人慶進一步明確,“十一五”期間將逐步出臺消費稅和物業稅。

2003年 十六屆三中全會上,物業稅首次出現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議》中。

首次提出方案背景

1994年中國新稅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確立了流轉稅所得稅“雙主體”稅制,地方稅改革並非重點,但國家對房地產稅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討並未停止過。上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至省、市財稅部門,均對現行房地產稅存在的諸如稅制陳舊、內外稅制不統一、收入缺乏彈性等問題有一致的認識。同時對改革方向的認同也相當一致,只是對改革出臺的適當時機所持觀點有所不同。
但是,由於地方無稅權收入規模小、調控力度較弱、徵管難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導致地方稅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盡管在稅制內容上,物業稅和房地產稅並無太大區別,但物業稅的提出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爲重要的是對物業稅改革的預期和猜測,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調整,遠遠超出了完善稅制這一基本點和調控領域。一是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價暴漲,理論界寄希望於物業稅的开徵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二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基尼系數的不斷提高,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和危險程度的加劇,使人們已不滿足稅收僅僅在個人財富的取得環節,而要求在財富的保有環節發揮作用,那么物業稅無疑成爲一個好的選擇。三是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各級政府,面對個人自有住房徵收物業稅的傳聞以及將土地出讓金並入物業稅的猜測,都難以將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提法,以及對物業稅作爲地方主體稅種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財政部門對物業稅改革的設想和熱情。

2007年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財政預算報告中,首次提出將“研究开徵物業稅的實施方案”。
近年來,國內大中城市的房價呈現邊調控邊走高的態勢。數據顯示,2006年國內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上漲5.5%,房價過高,已成爲社會各界反映較強烈的一個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兩會召开以來,有些代表委員呼籲研究出臺物業稅,期望物業稅能成爲房地產業發展的“穩定器”。“物業稅的开徵將對房地產市場產生較大影響,以前物業稅一直處於探索階段,財政預算報告現在如此表示,應該說邁出了很大一步。”福建省福州市建設局副局長、全國人大代表羅蜀榕說。不過,由於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提出徵收物業稅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措施,物業稅开徵的實施方案尚不明朗。因此,對物業稅在何時开徵?將對房地產業帶來多大影響等一系列問題,還存在一些爭議。一些代表委員認爲,开徵物業稅對調控房產市場值得期待,但它同時是個復雜工程,需要找到恰當的平衡點方可實施。

稅收功能

物業稅有三個主要功能

首先,物業稅是公共財政透明化運作的產物。物業稅是地方稅收的最後來源,在公共財政收支倒掛和盈余之間起到調節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業稅總額和稅率,是根據每年地方財政盈缺而定,充裕則少徵,不足則多徵。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國莫不如此。在北歐一些國家,比如瑞典,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甚至被賦予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和抑制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物業稅有一定的彈性,對於地方政府公开財政透明度有極高的要求,同時對於地方財政支出有剛性約束,這樣業主才能繳得心服口服。在徵收物業稅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財政透明度的約束有多大。

其次,物業稅有抑制房地產投資的作用。政府根據每年的評估價在持有環節按年徵收,也就是說政府直接進入了收益環節獲取購房者的部分紅利,並且稅率根據房價與公共財政情況每年不同。

這把劍的鋒利之處在於,每年根據市場價格評估,稅率每年調整公布,計徵稅額大小取決於持有物業的當年估價和公布稅率的乘積,一年一收,也就是說,政府每年都會根據市場價格取走物業增值部分的紅利,對於投資者來說,就是一年一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資,可能提高稅率,增加保有環節的成本,成爲紅利獲得者,投資者的風險系數大大增加。除非房地產進入顯而易見的漲價軌道,否則,購房投資者將三思而行。

第三,开徵房地產物業稅意味着房地產稅費的徹底改革,意味着去除土地財政,改變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讓金的格局。否則,所謂徵收物業稅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環節重復收稅。

稅收背景
關於物業稅書籍
1994年中國新稅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確立了流轉稅所得稅“雙主體”稅制,地方稅改革並非重點,但國家對房地產稅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討並未停止過。上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至省、市財稅部門,均對現行房地產稅存在的諸如稅制陳舊、內外稅制不統一、收入缺乏彈性等問題有一致的認識。同時對改革方向的認同也相當一致,只是對改革出臺的適當時機所持觀點有所不同。

但是,由於地方無稅權收入規模小、調控力度較弱、徵管難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導致地方稅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盡管在稅制內容上,物業稅和房地產稅並無太大區別,但物業稅的提出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爲重要的是對物業稅改革的預期和猜測,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調整,遠遠超出了完善稅制這一基本點和調控領域。一是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價暴漲,理論界寄希望於物業稅的开徵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二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基尼系數的不斷提高,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和危險程度的加劇,使人們已不滿足稅收僅僅在個人財富的取得環節,而要求在財富的保有環節發揮作用,那么物業稅無疑成爲一個好的選擇。三是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各級政府,面對個人自有住房徵收物業稅的傳聞以及將土地出讓金並入物業稅的猜測,都難以將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提法,以及對物業稅作爲地方主體稅種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財政部門對物業稅改革的設想和熱情。

稅改方向

稅制改革從某種角度講,是社會相關者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再分配。涉及利益相關者少、利益再分配合理的改革往往容易得到成功和順利實施,反之則改革阻力大、難以推行。回顧1994年以來的稅制改革,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毋庸置疑,中國房地產稅制比較陳舊,房地產業收費存在不盡合理的方面。稅制或稅種存在問題,在條件成熟時,有必要積極完善;收費存在問題,在條件具備時,應當積極調整(包括費改稅);同一領域的某些稅種和部分收費同時存在問題,勢必也要進行改革。但是,稅、費是否一定要合並改革?房地產稅制改革是否除了房地產納稅人外,一定要把各級政府(與收費相關)、开發商(與降低开成本相關)等更多的利益主體牽涉在內呢?這些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

房地產關系

物業稅屬於財產稅,從國際實踐看,大多作爲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主要作用是保障地方財政收入,尚無調控房地產價格的成功案例

我國物業稅概念的提出,恰逢房地產業膨脹期,一些專家、學者很自然地賦予其降低房價的重任;有不少人甚至依據房地產开發和銷售環節的稅費,尤其是土地出讓金降低的幅度等因素,測算出了我國开徵物業稅後房價降低的幅度;更多的人幹脆把對土地出讓金並入物業稅的討論與假設當作定論,進而討論物業稅开徵後對房價的影響及其作用。

房地產作爲一種商品,其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在當前房地產市場總體體現爲賣方市場的情況下,那種奢望通過降低房地產开發環節政府收費、進而降低房價的想法是不太切合實際的,也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相悖的。倒是开發商非常樂於支持這種觀點,因爲降低的政府收費實際流進了他們的錢袋子,進一步增加了其獲利空間,提高了利潤率,而房價倒未必能降下來。

長期看,开徵物業稅後會加大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負擔,降低投資投機者的收入預期,這僅僅是影響房地產市場需求的一個因素,房地產價格的走向還要受到供給和影響需求的其他因素的影響。

稅務研討
物業稅出臺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开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隨後,物業稅問題一直倍受全社會的關注。
 
物業稅對於很多人來講,甚至對於稅法學者來講都是一個新名詞,查世界各國稅法,只有我國香港地區使用“物業稅”,其實質就是房地產稅。因此,我國开徵物業稅實際上就是把與房地產有關的現行各種稅費加以改革,徵收一種統一的稅,即物業稅。
黨中央提出的這一改革方針切中實弊,指明了我國房地產稅改革的方向。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徵稅範圍過窄,稅基覆蓋不全;計稅依據不科學;稅率設計不合理,妨礙稅收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內外稅制不統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例如,同是對房產保有和使用課稅,房地產稅適用於外國人,而對國內法人和自然人則適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僅限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而城鄉結合部則在客觀上成爲非稅區,因此助長了對耕地的佔用。據有關資料統計,現行稅制涉及到房地產的有14個稅種,各種收費達80-150項之多。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开徵統一的物業稅成爲人心所向。同時,开徵物業稅還具有降低目前較高的房價,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資泡沫,有利於調節社會貧富差距以及與國際接軌等諸多優點。
 
據報道,北京开徵物業稅的制度設計及前期調研工作已基本成型。國家有關部門已同世界銀行籤訂了相關合作協議,即將在北京進行物業稅改革的試點工作。隨後將在上海、南京、廣東陸續實施,並向全國全面展开。這次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與房地產有關的收費合並,轉化爲房產保有階段統一徵收的物業稅。
 
這一改革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最大的好處就是房價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費者在購买房屋時,其房價中已經包含了土地使用期限內的幾乎全部的房地產稅費。而物業稅的开徵,是將現行消費者在購买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爲在房產保有階段陸續收取,也就是說,把現在买房前一次性繳納的稅費,放到买房後,由房屋所有者按年繳納。目前的有關稅費大約佔到房地產價格的30%至40%,因此一旦开徵物業稅,必然導致房地產價格的大幅下降。
 
物業稅的开徵和立法涉及到廣大購房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必然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妥善處理其中所涉及的幾個焦點問題。
首先是稅收法定問題,稅收作爲國家剝奪納稅人財產的合法手段強調嚴格的稅收法定,即必須通過相應的立法才能徵稅,而且一稅一法。因此,我國在物業稅試點過程中首先需要面對的就是先試點還是先立法的問題,就目前而言,先試點是大勢所趨,但在試點過程中必須盡快研究立法問題,力爭在全國推廣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其次是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國家徵稅必須有限度,不能觸及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的財產,也就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對於城市居民來講,房產越來越成爲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物業稅的开徵必須考慮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不能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开徵物業稅雖然降低了購房的價格,但同時也增加了保持房產的成本,即所謂的“买房容易養房難”。在制度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已購房產與新購房產的稅收差別問題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性房產的稅收差別問題。經初步測算得出,如果按照0.8%的稅率徵收物業稅,不會增加居民的稅收負擔,同時能使50至70年內的政府財政收入與現在水平持平
 
再次是稅基確定的問題。物業稅是根據納稅人所擁有房產的價值徵稅的,房產價值的大小直接決定了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房產價值就是一個政府和納稅人雙方都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國際慣例徵收物業稅需要有關部門定期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每年按照評估價值房地產所有者徵稅,因此稅額會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鐵开通後,隨着交通、配套等設施的增設,沿线的房產價格就會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會提高。另外,我國目前的住宅建設形式很多,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由於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樣化,導致房地產價值總量存在巨大差異,如何確定每種房產的價值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一個基本原則是,徵收物業稅以後不加重納稅人的整體稅費負擔。
 
最後是正確處理好开徵物業稅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關系。物業稅屬於財產稅類,必須與我國現行以及將來準備开徵的財產稅,如車船稅遺產稅等保持協調。從稅收制度的整體效應的角度來看,單個稅種的制度設計應該從屬於整體稅制,因此,我們在設計物業稅的稅制和徵管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一客觀要求,要在科學地測算納稅人的綜合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上確定物業稅制,注意保持我國整體稅制結構的科學和諧。
稅務問題
物業稅計算方式

據調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產收費情況看,盛極一時的“房地產收費過多過濫”的問題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收費的種類、內容、性質和額度分析,符合費改稅原則、適宜並入物業稅的寥寥無幾。從現有的觀點看,除普遍徵收土地出讓金似乎適合並入物業稅外,沒有專家、學者提出別的房地產收費中適合費改稅收費項目,呼聲頗高的城建費改稅改革,焦點集中在了土地出讓金上。

贊同土地出讓金改爲物業稅的理由,無外乎三點:一是能夠降低开發商的开發成本,進而降低房價。二是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都是以政府爲主體、以國有土地爲徵收對象、收入均歸政府的課徵項目,性質基本相同,可以合並。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改爲按年徵收的物業稅,可以避免政府寅喫卯糧。

對以上觀點,也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讓金並入物業稅後,未必能夠降低房價。其次,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在現象上近似,但本質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國家徵收物業稅與收取土地出讓金時的身份不同。徵收物業稅,國家的身份是政權組織者,憑借的是政治權利,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屬於分配範疇;收取土地出讓金,國家的身份是國有土地所有者,憑借的是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市場行爲,屬於交換範疇。再次,如何合理籌劃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預算支出的範疇,從根本上講,完全不是物業稅需要解決和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賣地收取土地出讓金後,是否存在寅喫卯糧問題暫且不論,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收入設立專款或專項基金進行科學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額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現行房地產稅收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稅,但是對個人住房用於出租或其他經營目的的,要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從國際上房地產稅收實踐以及十多年來中國對房地產稅的研究成果看,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徵稅,既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國物業稅的改革方向,是大勢所趨。同時,個人住房商品化、住房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住房在個人和家庭財產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爲對個人住房徵稅提供了現實基礎。面臨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應稅住房的範圍。 

分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做法,會發現一些共同點。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積劃分等級,面積大的徵稅、徵重稅,面積小的減稅免稅;有的按房屋價值劃分等級,對價值高的徵稅、徵重稅,對價值低的減稅免稅;有的按房屋套數分類,對兩套或兩套以上的住房徵稅、徵重稅,對單套住房減稅免稅。有的按房屋用途分類,個人住房用於經營的,稅負較重,個人住房用於自住的,稅負較輕;還有的對住房所有者按勞動能力分類,對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殘疾人居住用房實行稅收減免。 

上述做法,值得中國在設計物業稅稅制時予以考慮。但是,這些經驗多數是物業稅比較成熟的國家的做法,在中國物業稅开徵初期,不可能盡善盡美、一蹴而就。因此,應本着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中國個人房地產登記資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設落後的實際情況,考慮減輕地方政府對开徵物業稅會影響當地房地產業財政收入的顧慮等因素,嘗試徵稅範圍廣(包括農村地區)、免稅房產多(普通住宅)、重點對少數高價值房產徵稅的做法,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健全、擴大範圍。

稅負

物業稅稅負由兩個因素決定,一個是評稅價值,另一個是稅率。以往社會各界對物業稅稅負的關注.基本集中在稅率高低的討論上,而沒有考慮評稅價值的高低,這是具有片面性的。稅率高低只是反映稅負高低的一個方面,計稅依據的界定也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方面。譬如,中國現行房產稅稅率爲 1.2%,但是計稅依據卻是房產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確定爲房產原值的70%,則房產稅的稅負僅是房產原值的0.84%。 

從國際經驗看,凡是按照評稅價值徵稅的國家,在確定物業稅稅負時,也是綜合考慮稅率和評稅價值兩方面因素的。在稅負一定的前提下,如果採用了較高的稅率,往往同時擴大評稅價值房地產市場價值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也就是說將房地產市場價值市場交易價值打了較多的折扣後,再據此徵稅;如果採用較低的稅率,往往縮小評稅價值房地產市場價值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甚至採用房地產市場價值交易價格作爲計稅依據。至於說採用何種方式,主要看納稅人接受習慣。 

在中國物業稅稅負的確定上,在开徵初期,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考慮量能負擔因素,經營房地產稅負應略高於居住用房。二是开徵物業稅後,原有房地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納稅人總體稅負應保持大體一致或略有增長,變化幅度不宜過大;對個人住宅的稅負應當相對較輕。三是對高檔住宅徵稅,對普通住宅應確定一定期限的免稅期,暫緩徵稅。四是對農業用地暫不徵稅。

收取範圍

專家們提出的改革的建議是:將現行 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並,轉化爲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並統一內外稅制,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實現稅不重徵。

根據這一設想,物業稅將改變目前對房地產項目實行的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現狀,把現行房地產運行過程中具有稅收性質的政府行政收費並入物業稅“遺產與贈與稅目。另外,將契稅並入印花稅,以簡便稅制,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同時針對土地增值稅存在的邊際稅率過高問題,取消60%一檔稅率,保留其余三檔稅率

在具體實施中,物業稅很可能以房地產市場均價格爲基本計稅依據,沒有市場均價格的,以評估值計稅依據;鑑於中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只規定物業稅0.1%—3%的幅度稅率,由地方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的適用稅率

此外,物業稅實行按年計稅、分兩次繳納的方式,並在物業稅开徵的初期,免稅的範圍可適當放寬,法定的人均免稅面積可定爲25平米,這樣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當物業稅的負擔,而且只保留對公共設施、軍事部門、行政機關等用房用地的免稅

收取辦法

按照正常運作流程,徵收對象將主要是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目前物業稅空轉試點範圍的擴大,並不意味着物業稅就會在今年到來,除非它超越相應的立法程序,仍以行政立法的面目出現。

具體而言,由於商業地產、寫字樓等牽涉面積比較少,在相關研究討論中對此方面的爭議也是最少的,所以物業稅可能在2009年最先從商業地產开徵,繼而將徵稅對象擴展到擁有多套住宅的業主,逐步實現只要擁有房產都應該納稅。無論在哪個城市試點开徵物業稅,對當地房地產市場短期衝擊都會很大,稅收成本也很高。因爲要摸清每個人的房產,還要對城鄉接合部和農村的房屋進行摸底,而現在的模擬試點只針對城鎮居民。並且物業稅出臺,要經過許多部門決策,提案需要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審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會,經過“幾讀”後再提交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時間。

徵收房屋面積而言,徵收物業稅有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區分。國家鼓勵90平方米以內戶型的开發和消費,不幹預90~140平方米房型的开發和購买,但是對14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的开發和銷售卻是一直持抑制態度。因此,目前部分專家認爲,物業稅界定值爲144平方米。也就是說,房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就屬於物業稅徵收範圍;相反,則屬於免徵範圍。

如果一旦模擬試點變成實際徵繳,其重要原則就是制定的稅率不增加試點城市的稅收負擔。在實際徵收時,政府將按照比房屋真實市值偏低的原則來計算徵稅額,考慮到首次开徵房地產稅,稅率不宜定得過高。物業稅改革課題研究組提交的報告所建議的稅率是0.3%~0.8%,如果以超過0.8%的稅率徵收物業稅,則可能增加居民的稅收負擔。

目前空轉的物業稅有兩種計算模式: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產評估價的70%爲基準,徵收1.2%的物業稅;如果房產是出租、投資用,就以投資回報的18%爲基準,徵收12%的物業稅。由於物業稅具有調節財富分配的功能,因此對消費者第一套房產可能會採取免稅減稅的政策,主要是對消費者擁有的第二套住房徵稅。

鑑於中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應當確定物業稅幅度在0.1%~3%之間,由地方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適用稅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易綱就表示,物業稅的徵收將按照“中央作決策,立法在省一級,徵收和規範在縣市”的原則,因此具體的稅率將由各個地方來定,全國不會實行統一稅率

被熱炒的背景

1994年我國新稅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確立了流轉稅所得稅“雙主體”稅制,地方稅改革並非重點,但國家對房地產稅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討並未停止過。上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至省、市財稅部門,均對現行房地產稅存在的諸如稅制陳舊、內外稅制不統一、收入缺乏彈性等問題有一致的認識。同時對改革方向的認同也相當一致,只是對改革出臺的適當時機所持觀點有所不同。

但是,由於地方無稅權收入規模小、調控力度較弱、徵管難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導致地方稅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盡管在稅制內容上,物業稅和房地產稅並無太大區別,但物業稅的提出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爲重要的是對物業稅改革的預期和猜測,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調整,遠遠超出了完善稅制這一基本點和調控領域。一是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價暴漲,理論界寄希望於物業稅的开徵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二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基尼系數的不斷提高,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和危險程度的加劇,使人們已不滿足稅收僅僅在個人財富的取得環節,而要求在財富的保有環節發揮作用,那么物業稅無疑成爲一個好的選擇。三是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各級政府,面對個人自有住房徵收物業稅的傳聞以及將土地出讓金並入物業稅的猜測,都難以將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提法,以及對物業稅作爲地方主體稅種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財政部門對物業稅改革的設想和熱情。

面臨的難題

雖然,物業稅從提出到各地空轉試點到現在的再次被國務院提上日程,已經歷了五六年之久,雖然關於如何徵收物業稅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但是,到目前爲止,多數業內人士均認爲开徵物業稅面臨着諸多的困難,在短期內开徵物業稅很難實現。 總結起來,开徵物業稅面臨的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大方面:

一是物業及土地歸屬權的問題及土地制度變革方面的問題。

开徵物業稅首先面對的是物業及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因爲,物業稅從其屬性來看是一種財產稅,目的是爲了是納稅人所持有的物業保值增值而設立的稅收。正因爲如此,納稅人才愿意繳納該項稅賦。其前提是物業的保值、增值,徵收的基礎是建立在物業及土地的私有化之上的。而在我國,土地是國有的,購房者只擁有70年的產權。這就是說,我們購买的物業隨着時間的增長其資產是在貶值的。從這一點來看,我國徵收物業稅的基礎是不牢固的,如果要參照國際慣例來开徵物業稅,就要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妥善處理物業及其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對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進行突破性的變革。如招拍掛形式、土地出讓金制度等等。而要進行土地出讓制度的變革必然牽涉到地方財政短期利益的問題,甚至會涉及反腐敗問題。因此,這會是影響物業稅开徵的主要問題之一。

二是徵收物業稅對現有房地產行業稅收及個稅方面的影響。

除了物業及土地所有權問題外,徵收物業稅對現行的稅收體系也造成的較大的影響。开徵物業稅如何與現行的財稅制度進行銜接?如何把土地出讓金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稅費合並,轉化爲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开徵物業稅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執行,對於不同的物業,怎樣進行區分?是按照地理位置、還是按照戶型面積、還是按照擁有套數,還是按照物業價值等等,這些標準很難界定。因爲,我國目前僅居住類房屋就能分爲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房、拆遷房、自建房、集資建房、兩限房、商品房、新農村改造房、棚改房、市政建設用房等等一系列的分享不同政策的房屋。而對於這些政策基礎差別巨大的房產,如何評估價值並且進行物業稅徵收?不可能對不同房屋定不同稅率,導致幾十種的不同徵稅待遇。而且,從居住者方面來看,核心城區的房子多爲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或者九十年代的舊房子,這些房子雖然戶型較小、質量和環境差,但位置好,房子比較值錢,業主按理應該繳納物業稅,但這些小房子、舊房子住的都是低收入人羣,很多人甚至沒有工作,又如何保證物業稅的繳納。還有一些房子是因城市化而進城的農民要求實物補償的房子,他們按照人均四五十平方米標準獲得了一套大房子,卻可能連穩定的工作都沒有。如果按人均面積來徵收,顯然也存在着困難......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有許多。

此外,從一些國家的在公民購买住房時都實行了減免、衝抵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來看,政府有解決公民住房問題的責任與義務,因此就用減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方式鼓勵公民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這也是开徵物業稅的理由。但我國尚未實行減免和衝抵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

正是由於上述諸多因素的存在,才導致了物業稅在具體操作中面臨着較大的困難,對此,筆者認爲,物業稅的徵收是從流通環節到持有環節的變革,從長遠利益來看,既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又有利於物業持有者的保值增值。因此是稅收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只有把當前面臨的諸多問題解決好,才能爲順利开徵物業稅鋪平道路。

三是如何對徵收對象進行評估及其相關的附屬問題。

开徵物業稅還面臨着徵收物業價值難以有效評估的問題。除了物業的多樣性特點之外,評估人員短缺、評估體系尚未建立等等都是制約的因素。據悉,中國現在只有約3萬名評估師,注冊評估師不到1萬人,有些縣城連一個注冊估價師都沒有。這些人要對全國660個城市的幾百萬億平方米的城市不動產進行評估顯然是力不從心。無法正確評估就不能合理徵收物業稅。此外,能否保證專業人士評估房產時不會發生尋租行爲等等。這些均是擺在面前的實際問題。

四是物業稅的司法地位及立法程序問題。

开徵物業稅還面臨着該稅收的法律地位、立法程序及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調整的問題,因爲,按照現行立法程序,要增設物業稅這樣一個新的稅種,必須經過全國人大的相關程序,確立相應的法律地位。才能實施。而要設立這么個復雜的稅種,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調整,從多部門決策,到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審查再提交到人大常委會決議,再到提交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走完全部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時間。

此外,开徵物業稅必然會涉及到很多稅種、很多收費合並,一系列法律法規就要因此修訂甚至廢止。比如,土地出讓金不收了,以後土地招拍掛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規就的修改,這些都不是短期能夠實現的。

稅收作用

开徵物業稅意義重大,將有利於樓市健康和諧發展

雖然开徵物業稅難度重重,但是無論是從國外的實際案例還是從我國財稅體制的發展趨勢來看,开徵物業稅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從長遠來看既符合國家利益,也有利於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有利於購房者實際利益的維護。物業稅的作用是稅收作用的組成部分。所謂稅收的作用,是指稅收職能在一定條件下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職能稅收本身固有的功能和職責。稅收作用是由稅收職能和一定條件決定的。因此,物業稅的作用,首先,取決於物業稅的性質。稅種的性質不同,有不同的作用。如所得稅的作用主要是調節納稅人收入,行爲稅的作用是限制某些行爲的發生。筆者認爲,所謂物業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物業徵收的稅。它實際上是新概念下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是財產稅中的一種。其財產稅的性質,自然決定其發揮財產稅的作用。其次,取決於物業稅的具體制度。同樣的稅種,規定的制度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物業稅作爲取代房地產稅而开徵的稅種,可以規定不同的範圍和具體的制度。如物業稅只取代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還是在此基礎上再加上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對开發商徵收的綠化費、防洪費、人防設施配套費等?是否包括現行的土地出讓金?其制度不同,發揮的作用自然不同。再次,取決於徵管的環境和條件。制度相同的稅種,徵管的狀況不同,作用也不一樣。如果依法徵收,應收盡收,稅收的作用就能有效地發揮;如果依任務徵收,依領導意志徵稅,或收“人情稅”,其作用就受到影響。我國开徵物業稅主要作用有:

物業稅漫畫

首先,有利於政府稅收財政增加、有利於完善現行財稅體制。

在許多國家,財產稅是地方縣以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我國由於財產稅種少,收入低,比重小,難以滿足地方財政收入的需要。因而許多地方政府只能靠出賣土地使用權來補充財政收入。近年,土地出讓金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佔有相當大的份額,據媒體報道,2007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高達1.3萬億元,2008年也爲9600億元。“土地財政”的色彩越來越濃厚,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开徵物業稅,雖然對是否包括土地出讓金存在較大爭議,但开徵物業稅有利於規範財產稅制度,增加財產收入,提高財產稅比重,已成共識。就算物業稅不包含土地出讓金,开徵物業稅也會提出解決目前徵收土地出讓金中的短視行爲的辦法,促進土地的合理使用,規範財政分配關系,引導地方政府關心經濟發展,通過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开徵物業稅能夠大大拓寬稅收徵收面,增加政府稅收收入,保證地方固定資產投入資金的穩定來源,可以有效地抑制政府短期行爲。而且,开徵物業稅有利於完善現行稅收制度體系。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構成最明顯的特點是:房地產开發流通環節稅費多,稅費負擔重,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而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少,負擔輕,且稅收優惠範圍大,導致炒賣嚴重,“溫州炒房團”現象就是與房屋保有階段缺乏足夠的稅收控制有關。一旦开徵物業稅,屆時將相應整合現行一些稅種,取消部分有關的稅費,改變房地產稅收原有的體制,改變現在房地產稅制稅種過多、有悖公平、財產稅主體地位不突出的現狀。

第二,开徵物業稅能夠減少开發商資金壓力,降低开成本,有利於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

如果开徵了物業稅,土地出讓制度發生了改變,开發商不必一次性支付高額的土地出讓金資金壓力必然減少,也不再會出現高地價推高高房價的“面粉貴過面包”的現象,而且,其他流通开發環節的稅賦也必然會減少,如房產稅等等。這必然會減少开發商的負擔,而且,也不會再出現爲了拿地而導致腐敗的問題。這非常有利於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开徵物業稅利於房價回歸理性,降低購房壓力。

开徵物業稅,組成房價的“稅費”部分將會明顯下降。如果开徵物業稅,投資性購房者的持房成本就會增加,他們將可能出售手中的多余房產,以降低持房成本,同時,也會減少一些沒有使用的空置房。因此,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會相應發生變化,房源供給的增加,勢必會使房價回歸理性。而且,由於物業稅是持有稅,是分期繳納,這就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巨大的房款,購房負擔大爲減少,購房者不必要爲了沉重的月供而煞費心機,輕松买房成爲了現實。由於國家徵收了物業稅,必然會提高公共設施的建設如綠化、交通、教育資源等等。不但業主的物業得以保值增值,而且也享受到了高質量的生活。

總之,开徵物業稅既是我國財稅體制的發展方向,也是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但是,也要清醒的看到,在當前,要开徵物業稅的確面臨着許多困難,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开徵物業稅已經提上了國務院的議事日程,相信一定會解決相關的問題,使之得以實現。作爲業內人士,我們希望這樣的一天早日到來。

第四,徵收物業稅可以調節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

我國改革开放以後,允許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一些人通過各種不同的途徑,佔有越來越多財產,而另一些人則因收入低,財產很少,貧富差距擴大。在住房方面,有些人擁有多套住房,有房無人住,而另一些人則因收入低,房價高而無房住,加大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和諧。开徵物業稅,對房屋經營者,多套房屋的擁有者徵稅,比如,除了對經營性房屋徵稅外,還對每個家庭超過一套的住房徵稅,增加房屋擁有者的成本,可以起到調節財產收入,促進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產生的影響

一旦开徵物業稅,它的稅收對象將鎖定在對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持有者身上,無論是自住房、商用房、开發房,都會因此受到波及,同樣,從養兒防老到養房防老,再到爲物業稅而困惑,凡是與房沾邊的人也受到這樣那樣的影響……
收入人羣: 購房欲望減少
抑制他們的購房欲望,使他們爲洗錢而購房的成本風險加大,從而大幅降低房價。因爲絕大部分高、中檔(價)房產由他們購买,他們中的大多數家庭在各大中城市購买了數套或幾十套房產,如果徵收物業稅,那么他們的家庭每月將付出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物業稅,並且還將暴露他們購房的資金來源,所以這是降低房價的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和手段,老百姓的比較有限面積的自住房是交不了幾元物業稅的。
炒房者:或遭重創
專家認爲,开徵物業稅後,對房地產企業可能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物業稅對房價走勢的影響。因爲目前炒房者和房地產商空置房很多,加上稅收,他們要急於出讓或出售一部分房屋,這樣將會導致短期房價出現大幅下跌,會迫使一部分人放棄惡意炒房,使房價逐步回歸理性。同時,开徵物業稅對房地產企業的另一個影響可能體現在對現階段房地產企業大量囤地行爲的制約,加速商品住宅的供給和釋放速度,實現房地產市場自身的供需平衡。
多房者:負擔增重
市民劉先生共有三套住房,兩套出租,一套自住。而當得知將要开徵物業稅的消息後,他說自己第一次覺得房產多當房東不一定是好事。物業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產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繳納的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着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爲此他擔心,物業稅开徵後他要面臨繳納三套住房的稅,這樣,自己收入支出比例將增大,負擔也隨之加重。
按揭者:雙重壓力
每月支付按揭貸款的李女士也對物業稅的徵收有些顧慮了。李女士於2008年購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按揭15年,每月還款千余元。她最關心的是,物業稅开徵後,按揭房的徵收標準和方式怎樣規定?是根據按揭年限還是貸款額度,是根據房屋當初購买總價還是起徵時的市場總價?
出租者:調高房租
從我國香港的經驗來看,物業稅基本上相當於一個月或半個月的房租,如果將房產出租,那么物業稅的負擔並不算大。如果空置的話,物業稅對买房人肯定會構成一定的負擔。而對租房人來說,物業稅的徵收可能會讓房東調高租金。有分析認爲,房東會根據當年物業稅稅率情況,轉嫁部分到租客身上,調整租金的上漲幅度。
購房自住者:首套或免徵
普通購房者可能是物業稅开徵的相對較大受惠者。由於以投資爲主的炒房客受到限制,樓市泡沫產生的可能性小了很多,也讓樓價更加合理,更能滿足多數購房者的需求。此外,對擁有自住房產的業主來說,第一套住宅很可能免徵,因此,除非持有第二套和更多物業,否則並不會付出更多的成本
急需購房者:恐難享優惠
物業稅徵收雖然有助於擠出房價泡沫,導致房價下降,但對於有急切購房需求的人來說,首先要明白,物業稅短期內是無法推出的,而且何時推出也難以確定,因此,把購房希望全部寄托在物業稅上並不現實,要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來決定是否出手。

收入者:雪上加霜

做爲低收入人羣,生活开銷本來就壓力就很大,各項費用已經不堪重負,如果再徵收物業稅,無異於雪上加霜。可以考慮進行資產核查,對低收入人羣免徵物業稅。

物業稅在國外
國外物業稅特點

物業稅本質上是對不動產佔有(不一定是所有)課徵的財產稅。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荷屬安的列斯;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盡管名稱不同,但在很多國家都是地方主體稅種,是一個比較成熟的稅種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开徵物業稅的目的是籌措地方財政收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屬於財政型的物業稅;不過我國臺灣地區开徵物業稅的目的則是想通過該稅種,提高不動產佔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動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動產供給量。總的來看,物業稅的設計存在一些特點。

稅基

稅基看,分爲對全部財產徵稅(淨財產稅)和對特定財產徵稅(地稅、房屋稅)兩種情況。如丹麥對土地評估值課徵地稅,對建築估值課徵勞務稅,對超過免徵額以上的財富課徵淨財富稅;俄羅斯則只對財產價值課徵財產稅。

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以財產估定價值或核定租金爲計稅依據,如美國、丹麥、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國家以資本淨值或重置費用計稅依據的,如斯裏蘭卡的淨財產稅,韓國對建築物开徵的財產稅以重置費用爲依據;少數國家還以房地產面積爲計稅依據,如波蘭、捷克、以色列等。

稅率

稅率設計看,比例稅率運用比較廣泛,也有採納定額稅率和累進稅率的。捷克規定,不動產稅按不動產面積每年計徵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地稅按土地面積每年計徵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國的淨財富稅按每年1月1日淨財富值實行0.5%-1.5%超額累進稅率;韓國對土地和建築物所徵的稅是以財產價值爲基礎按累進稅率0.3%-10%徵收的,另附加20%的國防附加稅稅率的確定,有的由中央制定,有的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而定。丹麥、法國和日本等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徵收的各種稅率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荷蘭雖然對地方政府確定的稅率沒有總的限制,但法律要求業戶稅稅率不可超過用戶稅稅率的125%;以色列的空地財產稅率雖由地方確定,但要以中央政府的內務部頒布的指導原則爲基礎進行年度通貨膨脹調整,內務部必須批準要徵收稅率

起徵點免稅

起徵點免稅看,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物業稅規定了起徵點,低於起徵點財產不徵稅。如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有五個價值種類,每升高一檔,稅率就相應增加,對低於14萬元的價值不徵稅;日本規定,佔有土地少於5000平方米或少於2000平方米時免徵土地佔用稅;在荷蘭,地方政府有權確定低於某一價值或面積的財產享受哪些免稅。對免稅,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但有一些共同的免稅項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等)、公共福利建築物(如圖書館、博物館、以及非營利性的醫院、養老院、孤兒院等)、外交使館等享受免稅。各國對農業用地也給予不同程度的免稅

徵管

在徵管上,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嚴密的評估制度,隨着經濟的發展,運用計算機進行估價管理工作,已成爲各國的一種發展趨勢。由於對房地產徵稅一般都以其評估值作爲計稅依據,評估業務在國外發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如美國房地產評估師協會(SREA)成立於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獨立性專業房地產評估師組織。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會所有有關土地專業的師級人員共有5.2萬余人,而英國的總人口約爲5700萬人,這就是說在土地專業方面每千人就有1人爲其提供服務

國外如何徵收

物業稅在國外不少國家早已开始執行,不同國家的徵稅方式也大不相同。

歐美

加拿大 政府對100%的物業徵稅。對擁有二套住宅的人還以高稅率徵收,對自居、退伍軍人、老人、殘疾人等有優惠。加拿大物業稅是市級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物業稅金額根據房產評估金額而定。房產評估值與類似房產市場價格、房產的用途與土地價值相關

瑞 典 不動產稅:徵收額度不動產稅務評估價值的0.5-1%。自2001年起,對於單棟獨立家庭住房(相同於國內別墅的那種住房),稅率爲1%,對共同產權型的公寓住宅,稅率爲0.5%。商業物產不動產稅率爲1%,工業物產稅率爲0.5%。

奧地利 不動產稅/物產稅:房產持有人每年根據評估價值的1%繳納不動產稅。如果土地沒有建造房屋,土地持有人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再繳納1%不動產稅。這意味着未开發土地實際需要繳納2%的稅。

比利時 不動產稅:比利時的房產都要評估其名義租賃價值, 然後根據地點,每年分別徵收名義租金的30%-50%。

丹 麥 不動產稅:根據房產(包括土地)價值繳納,稅率最高不超過2.4%,根據地點不同而改變。

芬 蘭 不動產稅:稅率不同地區不同,稅率在0.5%-3%之間。根據稅務機構的評定值納稅。農田和森林免稅

法 國 不動產稅:持有不動產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價值(fair market value)納稅。公司將自己房產裝修後出租,按稅基的84%繳納15%-30%營業稅稅基包括:公司房產的出租價值,或16%的公司所付出租金。

德 國 不動產稅:根據評估價值的1%-1.5%徵收

愛爾蘭 房地產投資收益稅:參照愛爾蘭公司稅,按扣除合理費用後的收益的20%納稅。包括买賣房地產公司股票

意大利 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價值的0.4%-0.7%。

荷 蘭 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的0.1%-0.3%,對房主和使用者雙方徵稅。

挪 威 不動產稅:國家稅務機構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的30%徵收0.9%,但地區稅務機構再按市場價值30%徵收0.2%-0.7%。

葡萄牙 不動產稅:由地方稅務機構徵收,按照稅務評估市場價值徵收稅率在0.2-0.8%。

西班牙 不動產稅:按照稅務評估價值徵收(一般低於市場價值的50%),稅率在3%。

美 國 不動產稅,歸在財產稅項下,稅基房地產估值的一定比例。目前美國的50個州都徵收這項稅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動產稅率不同,大約平均1%到3%。

新西蘭和澳大利亞,不動產稅則是政府根據房屋的佔地面積和每年進行評估的房屋價值按0.3%到1%徵收[1]

亞洲

香港的物業稅

在香港,如房地產作出租用途,則該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物業稅。物業稅是在每一個課稅年度按照土地或樓宇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向在香港擁有土地或樓宇的業主徵收,若物業擁有人爲法團並作出書面申請,則租金收入可視爲公司營業收入,免繳物業稅而徵收利得稅。物業稅適用稅率爲15%。

新加坡的物業稅

新加坡物業稅是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對所有房產徵收稅種,包括針對中低收入者的政府組屋也必須交納物業稅。具體來說,自住房產的物業稅率是4%,其他類型的房產的物業稅率是10%。

日本財產稅制

日本財產稅主要是對房地產不動產課徵的不動產取得稅、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注冊執照稅等,同時還有遺產繼承稅與贈予稅。固定資產稅的標準稅率爲14%。

韓國的財產

韓國房地產經濟從2000年初开始過熱,其中投資客最爲雲集的首爾江南區房價漲幅已超過3倍。而2003年末,韓國政府採取了房地產遏制政策,以控制房價漲幅。目前韓國的財產稅和綜合地稅達到驚人的30%。而韓國在接下來的2年內,還有可能進一步調整房地產稅率。財產稅和地稅將會被整合爲資本收益稅,稅率將增加爲:第二套房產爲50%,而第三套房產爲60%

臺灣物業稅

按照我國臺灣物業稅的徵收標準來看,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年收取的稅費將有可能在房屋總價的0.8%-1.5%/年。

开徵物業稅須深思熟慮 應避免誤傷普通住宅
2009年5月25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時公布了發改委《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其中,“开徵物業稅”再次納入。《意見》明確提出,今年研究开徵物業稅,該項工作將由財政部、國稅總局、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

我們看到,爲了促進樓市回暖,房產流轉環節稅費已經大幅降低。开徵物業稅,減少房產交易稅費,通過稅收槓杆,遏制富人、投機者惡意炒房,促進房價理性回歸,其初衷無疑是好的,國外也有徵收房產物業稅的先例。但是物業稅如何收,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开徵物業稅必須深思熟慮、小心求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不必急於求成。

何況,當下百姓的住房消費負擔並不輕。就連住建部部長姜偉新也坦言:“2007年下半年以來,我國市場化的住房價格飛漲,除了極少數高收入家庭外,幾乎所有家庭都難以承受。”如果此時开徵物業稅,除了給國家增加稅收,遏制投機炒房以外,客觀上也會增加普通百姓的住房稅費負擔。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住宅土地出讓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住房並非完全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業稅與當前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等於重復收稅。如果徵收物業稅,就要改革土地出讓金制度。正如有房產律師所言,“如果按照國外的方法去徵收物業稅,就會出現通過降低土地出讓金的方式降低業主購买商品房的成本,同時增加業主對房產的持有成本的結果。”這個結果顯然不會讓很多地方政府滿意。

《意見》明確提出,今年研究开徵物業稅。如果幾部委研究論證的結果是物業稅非收不可,那么對物業稅如何徵收,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做一個周到的制度安排。盡管今年4月公布的《房地產藍皮書》建議,國家認定的標準以下的自住房減免物業稅,以鼓勵自住性購房需求,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如何界定自住性購房,還存在一定困難。

有關方面在开徵物業稅之前,應該先理清多種住房消費關系。綜合考慮豪華住宅與普通住宅的區別,個人自住房與個人多處房產,家庭實際人口與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考慮部分免稅情形,既要避免有人鑽空子,架空物業稅,更要精確制導,防止增加普通百姓經濟負擔。而且,在當前的住房消費語境下,除了开徵物業稅,有關部門還應該思考如何引導降低地價與房地產稅費,降低房產开發成本,引導开發商還原房價成本,促進樓市健康發展。

交了出讓金,不該再交物業稅

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牛鳳瑞指出,國外的物業稅是基於產權私有基礎上的財產持有稅,而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轉讓的只是使用權。牛鳳瑞指出,在我國买房人在买房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向政府一次性交納了70年的土地出讓金,是一次性交付而且已經交訖。這些錢已經納入財政進行公共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講這與物業稅的徵收其實是具有相通性的。 因此如果开徵物業稅,必須考慮政策的銜接性,對於已經买房交納了70年土地出讓金的房主業主,他們是否需要在70年之後再交納,或者如何核定他們目前應該交納的物業稅也是需要明確的地方。這中間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深入的研究

單獨开徵物業稅 將使房價暴漲

我國物業稅的开徵不可能像美國一樣,只要擁有就需要交納“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 我國第一套免徵,從第二套开徵,套數越多,徵收的越多,長久這樣才能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但是,問題也隨之而來,購买一套不交稅投資客會否借用那些沒房的人的名義买房,形成新一輪的搶購潮? 此外,即使开徵物業稅,物業稅的最終結局會轉嫁到租戶身上,而租金的上漲同時也會讓新房價格上漲,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區間”,也將讓房價暴漲。

有限產權不能开徵物業稅

有文章指出:國際慣例是,只有對公民擁有財產權的某種資產,才談得上徵收財產稅。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而中國老百姓房產中最核心的那部分資產——土地——是國有的。中國百姓的住宅土地,出讓使用期限是70年,只要你還是中國人,你就不可能“擁有”任何房產,因爲你擁有的只是70年的使用權。對於這個觀點,一些經濟人士表示認同,有學者指出:只要考慮到中國公民並沒有真正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那么,物業稅的徵收就是沙灘上蓋房子,失去了根基——因爲財產的主人是國家,要徵稅,那你去向國家要吧!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