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


徵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
  

pic-info">土地使用稅

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开徵,非开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爲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爲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

pic-info">土地使用稅

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免稅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優惠包括:
  

pic-info">土地使用稅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爲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準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开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pic-info">土地使用稅分布圖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稅收作用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爲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爲0.50~10.00元;中等城市爲0.40~8.00元;小城市
  

pic-info">國土資源

爲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爲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稅率爲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佔用土地面積爲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爲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1500/12=12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355
  貸: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125
  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相關法律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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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稅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爲: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开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
  

pic-info">土地使用稅

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pic-info">土地使用稅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pic-info">國家稅務總局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準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开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pic-info">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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