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車船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

pic-info">車船使用稅標志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擁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時,若有租賃關系,由租賃雙方商定納稅一方;協商未確定的使用人爲納稅人。徵稅範圍
  對行駛於我國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境內河流、湖泊及領海的船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pic-info">車船稅上漲網民反對中

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徵稅。稅率使用定額稅率。車輛稅額
  (1)對車輛淨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1噸計算。注意:半噸以下含本級,所以2.6噸視爲3噸計算。

pic-info">車船使用稅稅額圖

(2)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折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例如5噸的載重汽車有3噸的掛鬥,以北京爲例,每噸稅額爲60元,則每輛車應納稅5×60+3×60×0.7=426元。
  (3)對拖拉機,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淨噸位計算,稅額按機動載貨車稅額的5折計徵車船使用稅。例如對5噸的拖拉機應納的稅額爲5×60×0.5=150元。
  (4)對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徵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徵稅。
  例如:10座以下的3噸客貨兩用汽車稅率以北京爲例,60元/噸,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稅額爲200元),共有10輛車。則應納稅額爲(200×1/2+3×60)=280元。
  應納稅額的計算計稅依據
  爲輛、淨噸位、載重噸位三種
  1、乘人汽車、電車、摩托車、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以“輛”爲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機動船,以“淨噸位”爲計稅依據
  3、非機動船,以“載重噸位”爲計稅依據(口誤:不是淨噸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掌握計算公式。注意與其他稅種結合出題。稅收優惠

1、法定的免稅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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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車船;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但對其出租的車船應照章納稅
  (2)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3)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4)特定車船。指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救護車、垃圾車船、港口作業車船、工程船。
  (5)按有關規定免納船舶噸稅的船。中國遠洋輪在國外繳納了噸稅,在國內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2、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1)在企業內部行駛、不領取行行駛執照,也不上公路行駛的車輛;
  (2)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
  (3)殘疾人專用的車輛
  (4)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夠明確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稅;劃分不清的,應照章納稅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車船
  (6)新購置的車輛如果暫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設利益,可不申報納稅徵收管理納稅申報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使用應稅車船、從使用之日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2)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使用的,從購置使用的當月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3)已向交通航運管理機關上報全年停運或者報廢的車船,當年不發生車船使用的納稅義務。停運後又重新使用的,從重新使用的當月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二、納稅地點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納稅人的所在地。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車船上了外省的車船牌照,仍應在企業經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領牌照所在地納稅。
  例如:新疆來北京的車,如果是在北京投資企業中使用,則應在北京納稅;但如果已在新疆完過稅,則可以不再在北京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單位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四條

  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並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駁船的非機動船。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爲拖拉機的車輛。

第七條

  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第八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第九條

  條例第三條第(五)項所稱的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

  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我國有關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一條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辦理條例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免稅事項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並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开具時間的當月作爲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三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已完稅或者按照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條例第四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买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納稅人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爲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开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开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載客汽車,劃分爲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其中,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者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的載客汽車;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於或者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於或者等於1升的載客汽車。載客汽車各子稅目的每年稅額幅度爲:
  (一)大型客車,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車,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車,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車,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條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三輪汽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爲三輪汽車或者三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低速貨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爲低速貨車或者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用於專項作業的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等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計稅單位爲自重每噸,每年稅額爲16元至120元。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載貨汽車的稅額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六條

  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徵車船稅

第二十七條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爲:
  (一)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的,每噸3元;
  (二)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
  (三)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第二十八條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拖船,是指專門用於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淨噸位1噸計算徵收車船稅

第二十九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自重、淨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爲準。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爲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並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淨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第三十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的自重,是指機動車的整備質量。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於這樣幾點考慮:
  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
  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
  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徵漏管現象嚴重。 
  基於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徵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車船稅制。
  二是由財產行爲稅改爲財產稅。
  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
  四是調整免稅範圍。
  五是強化稅源控管的力度。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修改重新發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爲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船舶稅額表》計徵。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第五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救護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囚車、警車、防疫車、灑水車、殘疾人乘用的康復車;
  六、經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農民用於農業生產的非機動車船;
  七、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八、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車船。

第六條

  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分期(次)繳納,規定期限爲:
  (一)各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二)個人按年繳納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第八條

  每期(次)車船使用稅开徵後,稅務機關應在各碼頭及交通要道辦理檢查工作,並與公安、港務等交通管理機關密切聯系配合。

第九條

  車船使用稅計稅噸位的計算辦法如下:
  (一)載貨汽車的淨噸位尾數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淨噸位或者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免徵,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三)不滿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
  (四)拖輪包括小機拖輪,其計稅標準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淨噸位二分之一)計算。
  (五)沒有核定載重噸位的鐵駁、水泥駁、木船和非機動起重船,均按總噸位計算。
  (六)同時持有大小噸位證書的船舶,一律按大噸位計算。

第十條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者載貨、乘人兼用的車輛,均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徵稅。

第十一條

  各種工程車、修理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的載貨汽車計算。

第十二條

  已納稅款的車船,因修理使噸位發生增減變化的,已繳納的當期稅款不再退補,自下期起按變更後的噸位計算。

第十三條

  新領行駛證照或停駛後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或恢復行駛證照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徵當月稅款。無行駛證照而已在行駛的車船,應按規定繳納使用期的稅款。

第十四條

  凡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可持證明經稅務機關核定後可免納停駛、停航期間的稅款。但在本納稅期內已納的稅款,不予退稅;在納稅有效期內恢復行駛的,也不再重新徵稅。未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仍按規定徵稅。

第十五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廢止原車船使用稅
  根據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國務院第 162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述兩稅停徵,新开徵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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