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簡介

納稅人何時負有納稅的義務。由於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多種多樣,各不相同,各個稅種都規定了一定的標準用以確定這個時刻。如現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以收訖銷售款或者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爲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口貨物,以報關進口的當天作爲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計算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款的前提條件。


問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中“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的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理解?例如:細則第七條的混合銷售行爲,在舊條例中只徵收增值稅,而新條例中對勞務部分徵收營業稅,如果企業合同籤訂日期是2008年11月1日,而完工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對09年發生勞務的部分,是徵收營業稅,還是過渡,繼續執行原來 的營業稅政策?如果企業2008年11月籤訂全同,工程在2009年4月才开工,2008年12月收到預收款10萬,2009年2月收到預收款20萬,這兩筆預收款怎樣納稅?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爲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築、旅遊、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爲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爲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提供建築應稅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合同,《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爲,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爲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爲合同籤訂日期若是2008年11月1日,而完工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如2008年已經執行該項合同,則屬於跨年度老合同,其涉及的應稅行爲計稅營業額確定按過渡政策執行;如果企業2008年11月籤訂合同,工程在2009年4月才开工,2008年12月收到預收款10萬元,應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暫不繳納營業稅。但是到2009年1月1日具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應納繳納營業稅。2009年2月收到預收款20萬元,按照新的營業稅政策規定應當繳納營業稅。  

稅種的時間

 一、關於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以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爲收入的時間爲準。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一次取得的屬於以後期間的房產租金收入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納稅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對企業一次取得的屬於以後期間的房租收入,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另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开始起執行,所以,對2009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採取預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而對2009年1月1日後發生的採取預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應當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關於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46號)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房產稅計稅依據。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三、關於企業所得稅

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一次性取得的屬於以後期間的房屋租金收入,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但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租金收入的確認是依照合同的約定,合同約定的應收租金收入到期,不論是收到或未收到租金,都應當確認企業所得稅稅收入。需要說明的是:對承租方所支付租金費用的稅前扣除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收入除了應當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外,對個人取得的所得還應當按“財產租賃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爲一次”。所以,對個人一次取得的屬於以後期間的房產租金收入,應當在合同期內分月確認收入,扣除相應的營業稅房產稅稅費以及法定扣除費用後的所得按10%計算一個月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乘以租賃期限計算出租人個人全部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出租人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在取得租金收入的當期。 

五、關於印花稅

房屋出租所籤訂的合同,應當按租賃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一徵收印花稅印花稅行爲稅,是對納稅人籤訂合同行爲,按合同的標的額徵收,所以,對出租人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房屋租金,是否預收租金,還是合同到期是否兌現,在籤訂合同行爲發生時,即發生納稅義務,要按合同籤訂的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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