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


什么是轉貸
  如果您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您可與买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您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您交付首付款的买家名下。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籤署合同,注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未辦理,則首先要與开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开發商受讓方提供新的擔保,同時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开發商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爲您轉貸。因爲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买的都是期房,在辦理購房和貸款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目前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开發商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後,开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爲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與开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轉貸”與“高利轉貸罪
  “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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