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轉貸牟利爲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現特徵爲: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以轉貸爲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
五、本罪結果犯,有非法獲利並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具體標準待定。
(一)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二)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三)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爲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爲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四)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佔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凡通過騙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爲;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爲。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爲。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爲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己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爲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 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开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七、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