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

什么是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僅以特定財產爲限,對其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在有限責任,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不足以滿足債權時,可不以其他財產負清償責任。債務人對債務負有限責任,對債權實現甚爲不利,故負有限責任之債務須以法有明定爲限,否則即應負無限責任。我國現行法對有限責任的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公司所負債務的有限清償責任和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有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的產生


  縱觀國外有限責任制度發展史可以看出,股東有限責任在企業制度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很漫長的時期。在該制度產生以前,合股公司的成員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這種無限責任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起了重要促進作用。但是這種公司人格股東人格的混同,使股東公司責任深重,一旦投資失誤,不僅影響其投進公司財產,而且也可能波及到投資者所有的其他財產。這種擔心和憂慮影響了人們將闲散資金投於經營的積極性,迫切需要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出現。有限責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甚至在法律中就有關於有限責任的清晰的概念。但作爲一種新型組織形式一般認爲最早起源於英國。早在15世紀的非貿易公司中,就存在公司成員不對公司債務負責的組織形式。然而這種組織形式沒有能夠迅速發展和繁榮,隨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直到18世紀才逐漸繁榮,並佔有主流地位。有限責任的產生,彌補了無限責任對投資者責任過重的缺陷,使公司人格與出資者的人格進行了分離,最終確立了獨立的法人人格。從一定意義上講,有限責任成爲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石。


有限責任的優劣勢


  從經濟學角度,有限責任具有極大的優勢。首先,有限責任作爲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無論是從企業作爲“價格機制的替代物”還是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點”來看,企業的產生無疑節約了交易成本。但在不同責任機制下對交易成本的節約是有差異的。在無限責任形式的企業中,交易相對人爲確保交易安全需要投入許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無限公司股東資金狀況,以此防止交易風險。有限責任的產生,企業人格股東人格的分離,使公司具有法定的人格。這種人格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經過諸如登記審批等法定程序,才能夠產生。而這種登記的公示效力使債權人信息大致對稱,從而減少大量的交易成本。其次,有限責任降低或減少投資者的風險。在有限責任的公司中“股東權益被分散在價值相對小的股票,使它能在公司較大的情況下有組織市場上進行交易公司組織形式使投資者能進行小股本投資,通過投資多樣化而減少風險和迅速廉價地轉移其投資。”

  因此,有限責任的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對公司或者企業承擔風險風險較小和股份或出資的可轉讓性,又將風險降低到更小。最後,有限責任激勵投資。基於交易成本節約和降低投資風險的優勢,許多人樂於將闲置資金投入到企業中來,這樣促進企業規模的擴大和融資渠道的暢通,使資本的運用更加有效。對公司的發展、甚至是整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有限責任的發展並不是盡善盡美的,它也有自己的缺陷。這種缺陷也就是股東公司或者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減少股東風險的同時加重了債權風險,從而導致一些人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致使公司債權人遭受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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