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



 

簡介
車船稅
車船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擁有或者管理車輛、船舶的納稅人徵收的一種稅。需要繳納車船稅的車船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分爲兩大類,一類是車輛,一類是船舶。其中,車輛爲機動車,包括載貨汽車和載客汽車,還有三輪汽車、低速汽車以及摩托車這幾類。另外我們對一些專項作業車以及輪式專用機械車,也是要徵收車船稅的。船舶作爲機動車和非機動駁船作爲車船稅的徵收對象。車船稅是對車船的擁有者、管理徵收稅收,這個稅也應該由車輛和船舶的擁有者和管理者來繳納。

城鄉公共交通系統對於滿足廣大羣衆的出行需要,緩解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交通擁堵,以及促進城市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國家目前重點扶持和發展的對象。因此,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照顧是一種政策上的傾斜。這種公共交通事業有很明顯的公益作用,乘坐公共交通的乘客大多數都是中低收入者,是普通的公民。公交系統體現公益性就是公交票價是由國家行政控制的,由行政定價。整個行業盈利水平很低,甚至有些都是虧損的,要靠地方財政補貼才能維持正常的運轉。國家給予免稅照顧也是十分必要的。出租車是以盈利爲目的的交通車輛,如果對出租汽車減免車船稅,而對其他營運車輛正常徵收車船稅,則不能體現稅收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則。

歷史沿革

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徵收船鈔。

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徵收牌照稅。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有關規定,該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仍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

車船稅法
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單位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四條 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並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駁船的非機動船。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爲拖拉機的車輛。
  
第七條 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爲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第八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第九條 條例第三條第(五)項所稱的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 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我國有關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車船稅
第十一條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辦理條例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免稅事項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並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开具時間的當月作爲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三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已完稅或者按照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條例第四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买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納稅人在購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爲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开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开具完稅憑證
暫行條例
2007年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範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一條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第三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爲車船的登記地。

第五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爲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爲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稅費改革
車船稅課稅對象
改革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於這樣幾點考慮:

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

二是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
  
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徵漏管現象嚴重。

新車船稅與原來施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相比,首先是實行了內外稅制統一。原來的車船稅是對內資企業徵收的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是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的,內外資企業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制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世貿原則的。通過這次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改革,把兩個稅種合並,實行了新的、統一的車船稅條例。原來的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性是使用和財產兩者兼有的稅收。而這次我們把新的車船稅定位財產稅,這也是爲我們今後建立中國特色的財產稅制度做了一個必要的準備。和原來兩個稅種相比,稅額有所調整

車船稅進一步對免稅範圍做了調整,突出解決了稅負不公的問題。舉一個例子來說,過去的車船使用稅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車輛是免稅的,這次調整取消了這條規定,體現了稅負的公平。另外,原來車船使用稅的規定是對非機動車也要進行徵稅,而從環保的角度以及照顧低收入者的角度考慮取消這條規定是有利於體現中央的政策精神的,對低收入者給予必要的照顧,同時也體現了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實行了新的徵收方式,極大方便了納稅人納稅。過去由於車輛的數量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公車上,一般都實行到稅務部門直接交稅。但隨着經濟的發展,汽車進入了普通家庭,汽車的數量急劇增加,再採取原來的方式交稅的話會給納稅人帶來很多的不便。因此我們就盡可能地爲納稅人提供一個快捷、方便的環境和條件。

新的車船稅條例公布的時候在徵收方式上做了一個重大的改革,就是對應納稅車船的擁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購买交強險的時候就一並把車船稅交了。納稅人爲車輛的事情跑一趟可以一舉兩得,省了很多的時間。

2010年10月15日,國稅總局網站透露消息,國車船稅新政策將分爲7個梯度按照排量進行徵稅,與現行政策相比,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負減輕,特別是1.0-1.6爲720元,1.6-2.0爲1200,在這兩個範圍內,是廣大普通消費者一般選擇購买的,然而這個階段的車船稅卻上漲,畢竟給廣大的普通市民帶來更大的負擔。大排量乘用車稅負則大幅增加。

專家指出,此次全國人大對車船稅立法,在實現提高原稅法法律級次目標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對現行車船稅稅制進行改革,使車船稅的徵收與乘用車的排量掛鉤,從而體現出鼓勵節能減排的導向。該專家表示,在他了解到的車船稅改革方案中,車船稅新政策主要體現爲,乘用車將分爲7個梯度按照排量進行徵稅,其中,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負減輕,主體乘用車車型稅額適當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稅負則大幅增加。按照不同排量實施階梯式徵稅,其目的就在於鼓勵發展小排量汽車,引導消費者節能減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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