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憑證


一.定義
  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納稅人开具的、證明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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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二.完稅憑證詳述

1.種類

  完稅憑證包括各種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完稅證、稅收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具體而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的規定,常見的完稅憑證有《稅收通用繳款書》(第1聯)、《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第1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第1聯)、《稅 收通用完稅證》(第2聯)、《稅收定額完稅證》(收據聯)、《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稅收轉账專用完稅證》(第2聯)、《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第2聯)、《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2聯)、《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等。而印花稅票本身,在粘貼、畫銷之後即爲印刷稅已繳納的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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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對於完稅憑證的开具、保存等有着明確的規定:
  第24條 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記账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账簿記账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僞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34條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开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开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开具。

3.意義

  作爲完稅憑證,首先是稅務徵收機關代表國家籤發給納稅人的憑證,帶有收據性質,它有助於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的監督,杜絕發生貪污稅款等現象的發生。
  其次,作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依法納稅之後,還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期限保管好納稅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核對、檢查。
  同時,納稅憑證也是納稅人熱愛國家,依法繳納稅款、支持國家建設的證明,帶有很強的榮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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