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牌照稅

簡介
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確定全國統一徵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4月,財政部頒發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1年9月,政務院正式公布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內企業徵收的這種稅,並入了工商稅中。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個人和外國僑民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徵收。使用牌照稅以行駛的車、船爲徵稅對象。凡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除規定可以免稅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稅率採用定額幅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財政核準實施、備案。船舶規定統一的稅額。

稅額
汽車稅額

(1)乘人汽車每輛每季15元至80元;
(2)載貨汽車每淨噸位每季4元至15元;
(3)機器腳踏車,二輪者每輛每季5元至15元;三輪者每輛每季8元至20元;
(4)獸力駕駛的非機動車每輛每季1元至8元;
(5)人力駕駛的非機動車每輛每季3角至6元;
(6)腳踏車每輛每年2元至4元。

船舶稅額


(1)機動船按淨噸位計徵,並根據船舶大小規定每噸每季稅額,50噸以下的3角,300噸以上的1元1角;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計徵,並根據船舶大小規定每噸每季稅額,10噸以下的1角5分;11噸至50噸的2角,300噸以上的3角5分。應稅的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稅,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稅證。免稅的車、船,除另有規定者外,亦應申請登記,領取免稅牌照並繳納牌照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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