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稅


  “輔助稅”的對稱。指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的主要稅種。這是按照作用程度劃分稅種的一種分類。當今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大都採用復合稅制,即由多種稅互相協調配合以發揮稅收職能與作用,其中佔據主要地位,發揮重要作用的稅種即主體稅。各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是由該目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結構和經濟制度等因素決定的。中國稅制結構中的商品課稅和所得課稅是主體稅種
  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的主要稅種或稅類。是按照稅種的地位和作用對稅收進行的分類。在稅制結構中,收入比重大,作用顯著的稅種或稅類爲主體稅。
  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是由一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經濟結構和經濟制度決定的,是在客觀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選擇主體稅,一般應兼顧保證收入和調節經濟兩方面。首先必須具有充裕的稅源,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可靠。其次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突出不同時期調節的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發展階段,主體稅也不同。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國家的主體稅一般爲農業稅。在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初期,隨着商品經濟取代自然經濟,國家主體稅一般爲流轉稅。在當代一些商品生產高度發達的國家,所得稅又逐漸取代了流轉稅的主體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直以流轉稅(工商稅)爲主體。1983年开始實行利改稅後,开徵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爲適應對外开放的需要,1979年後陸續开徵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加上後來开徵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與原有的集體企業所得稅,從而使所得稅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有很大提高。從此,中國的稅制結構开始轉變爲以流轉稅所得稅爲主體稅的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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