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

歷史
農業稅

據史料記載,農業稅始於春秋時期魯國的“初稅畝”,到漢初形成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後,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於1958年6月3日頒布了農業稅條例,並實施至今。這一古老的稅種,已延續了2600年的歷史。歷史上,“皇糧國稅”一直牽動着中國的興衰。盡管中國歷史上出現過“兩稅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改革,以擴大納稅面,讓有地產、有錢財的人多納稅,但由於吏治腐敗,負擔最終轉嫁到農民頭上。即使是屢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暫的輕徭薄賦,歷代封建統治者始終未能跳出農民負擔越減越重的“黃宗羲定律”。

革命战爭時期,廣大農民用一輛輛裝滿糧食的小推車,“推出”了中國革命的勝利;新中國成立後,又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幾十年來,農業稅一直是國家財力的重要基石。據統計,從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間,農民給國家繳納了7000多億公斤糧食,農業稅也一直是國家財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國務院开始實行減徵或免徵農業稅的惠農政策。據統計,免徵農業稅、取消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可減輕農民負擔500億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億農民直接受益。2005年歲末免除農業稅的惠農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讓9億中國農民徹底告別了繳納農業稅的歷史。

概述
農業稅

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俗稱“公糧”。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凡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

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爲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在徵收農業稅(正稅)的時候,還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的比例內,附徵一些稅額,由地方使用,這就是農業稅地方附加,也叫“地方自籌”。農業稅分夏、秋兩季徵收,夏收較少的地區,可以不進行夏徵,在秋季一並徵收,具體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農業稅起源很早,中國過去稱田賦,西方國家稱地租稅地稅。在封建社會,農業是最主要的生產部門,是封建制國家最主要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體。但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隨着工業、商業的發展,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當代世界多數國家的農業稅已不是主體稅收,而是作爲財政收入的輔助手段。“十五”(2000-2005)之初,中國开始了以減輕農民負擔爲中心,取消“三提五統”等稅外收費、改革農業稅收爲主要內容的農村稅費改革。

特點

1、以農業收入徵稅對象

2、以常年產量計稅依據

3、實行兩種方式徵收

4、實行由國家統一控制下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對較多的管理自主權

農業稅
農業收入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收入,可以分爲以下兩種:
1、按常年產量計算的農業收入。它是農業稅的計稅產量,不是實際產量,是中國農業稅的重要特點之一,也是農業稅行之有效的徵收方法。
2、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林牧產品計稅依據,對列舉的農林牧產品,按產品收入計算確定農業收入

計算方法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計算標準。(一)、(二)、(三)項所列各種農業收入,一律折合當地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爲單位計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

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對於因積極採取增產措施和採用先進經驗而使產量提高特別顯著的,評定常年產量不宣過高。在評定常年產量的時候,對於納稅人興修農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未滿三年的,應當參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常年產量。常年產量評定以後,在五年以內,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於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應繳納的糧食或者其他農產品和現款,送交指定的機關;徵收機關收到以後,應當發給收據

納稅人有運送他們應繳納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的義務。義務運送的裏程,一般以當日能夠往返爲原則,具體裏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超過義務運送裏程的,其超過的裏程,應當按照當地的一般運價發給運費。

優待與減免
取消農業稅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學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
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可以減徵農業稅:
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50多年來,中國財政收入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農業稅所佔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農業稅佔當時財政收入的39%,可以說是財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這一比例降至5.5%。從2004年开始,中央決定免徵除煙葉稅外的農業特產稅,同時進行免徵農業稅改革試點工作。2004年,農業稅佔各項稅收比例進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

取消
取消農業稅
“十五”(2000-2005)之初,中國开始了以減輕農民負擔爲中心,取消“三提五統”等稅外收費、改革農業稅收爲主要內容的農村稅費改革。

2000年起從安徽开始,通過逐步擴大試點省份,到2003年在全國全面鋪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取消鄉統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

從2004年开始,改革進入深化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清理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取消牧業稅和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實行取消農業稅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對種糧農戶實行直接補貼、對糧食主產區的農戶實行良種補貼和對購买大型農機具戶的農戶給予補貼;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體制改革。吉林、黑龍江8個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徵了農業稅,河北等11個糧食主產區降低農業稅稅率三個百分點,其他地方降低農業稅稅率一個百分點。

2005年,全國有28個省份全面免徵了農業稅,河北、山東、雲南也按中央要求將農業稅稅率降到2%以下。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高票通過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免徵牧業稅,中國延續了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走進了歷史博物館。

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後,與農村稅費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中國農民每年減負總額將超過1000億元,人均減負120元左右。全面取消農業稅表明中國在減輕農民負擔,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從2006年起,中國全面取消農業稅,比原定用五年時間取消農業稅的時間表,整整提前了三年。2001至2004年,全國共減免農業稅234億元,免徵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68億元,核定農業稅災歉減免1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了85億元,各級農業稅徵收機關共落實社會減免50億元,落實種糧大戶等其他減免9億元。2005年全國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220億元。

取消農業稅後
這是中國農業發展與世界慣例接軌的標志性事件。從國際上看,當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無一例外地要對農業實行零稅制,並給予相當的財政補貼。在經濟全球化的宏觀背景下,中國取消農業稅,採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無疑順應了時代的要求,適應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形勢。

這是中國農民命運开始重大變化的標志性事件。廢止農業稅條例,標志着中國農民的命運开啓了一個不同以往任何歷史時期的嶄新階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農業稅條例,只是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萬裏長徵”的第一步。落實“以工促農”,主要是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補貼方式、農民職業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投入。至於構建“以城帶鄉”的發展機制,一是加快城市化進程,讓更多農民轉變爲市民;二是加快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三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爲農民工轉化爲穩定的城市產業工人和市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廢除農業稅條例,雖然只是“萬裏長徵”的第一步,但畢竟已經邁出了這具有標志性意義的關鍵一步;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歷史任務,但畢竟已經开始破題,並向“深水區”挺進。

取消意義
農業稅
是對農民的一種解放。在中國,農業徵稅、繳稅成本太大,這種成本有時候甚至超過了稅收本身。以農業稅爲載體,派生出從農民、農村、農業攝取剩余的稅費的品種多得令人眼花繚亂。農業稅的取消,使這種到處向農民伸手的體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變;更爲重要的是,現行的農村稅制,是在城鄉二元結構下設立的。這種兩线並行的稅制結構,再加上城鄉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對中國農民形成了極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中國由7%的主稅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農業稅稅率達8.4%。據了解,對特定人羣進行稅收,這種情況只有在中國才存在。因此,取消農業稅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種制度性的變化,是中央對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是對農民在稅負上與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復。

改革开放帶來的一項巨大成果。四百億的農業稅雖然只佔國家稅收總額的百分之二點幾,但今後這筆稅收不但沒有了,國家還要從財政中拿出一筆錢來支付農村基層的財政开支,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難以做到的。因此,農業稅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國經濟結構在升級的過程中,農業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國目前已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稅而不至於影響國家全局發展的經濟能力。

取消農業稅後
對小區域經濟中的財政稅收結構的影響是最大的,特別是縣域經濟。對於許多農業縣、農業區域來說,財政稅收中的農業稅仍然是很大的比重。農業稅的取消,使得這些地方的財政稅收結構面臨着重大的變革,並進而將影響到更大的區域甚至是國家財政稅收結構的變革。因此,取消農業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稅收結構、小區域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甚至是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深刻變革的开始,意味着我們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艱巨的領域。

取消農業稅以及中央政策向“三農”傾斜,並不損害城市的發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還將最終促進城市的進一步發展。一個淺顯的道理:全國13億人中的9億多農民增收了,消費水平提高了,必將促進城鄉市場的暢旺,拉動內需,城鎮的生產、銷售消費等環節也將隨之步入良性循環,進而加快城市工業化的步伐。同時,城鄉差距的縮小,還會促使農村社會更加穩定,並有助於全社會的穩定。一句話,中國的改革,都是從解放農民开始的。沒有富裕的農民,就沒有富裕的中國;沒有農村的穩定,就不可能有一個穩定和諧的中國社會。

相關評論
取消農業稅

農業稅取消後提高了農產品成本。降低了國際競爭力。目前中國是世界上惟一仍然專門面向農民徵收農業稅的國家,總稅率爲 8.4%。國家稅務總局法規處處長王道樹認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外競爭對國內農產品市場壓力明顯加大。中國農業本來就是弱勢產業,農業稅則進一步提高了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使中國農產品國際市場上的價格競爭力大打折扣。

美國日本歐盟國家對本國農產品補貼是我們遠遠做不到的。根據世貿組織規則,中國可使用‘綠箱’‘黃箱’政策補貼農民,說可以補到8%,可現在實際能達到的大約也就是2%。這迫使我們採取包括減稅在內的積極政策,支持農業發展。

城鄉收入差距加大,農村稅負高於城市。城鄉收入差距不斷加大也是減免農業稅的重要原因。2003年,這個差距已達到3.3:1。“怎么提高農民收入?”王道樹說,一方面要創造條件讓他們增收,另一方面就要給他們減負,而農業稅是農民負擔中最大的一塊。從另一個角度看,農民的稅負遠高於城市居民。王道樹分析,同樣作爲納稅人,城市居民交個人所得稅時,先要把起徵點以下的收入扣除,而農民交農業稅卻從沒有起徵點。如果徵農業稅也像徵個稅那樣扣除,至少有9成以上農民達不到納稅人水平,應該不交稅或者少交稅

作爲生產者和經營者,城市工商業者把商品拿到市場上去賣才交稅,而農民無論實際產量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須按定額交稅,這使得農業稅幾乎變成了“地租”。根據換算,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工業增值稅稅率要高出5至8個百分點。城市和農村實行兩套不同的稅制,是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典型反映之一。這不僅顯失公平,更加劇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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