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業稅

牧業稅徵收對象
中國在牧業區和半農半牧區,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從牧業生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形成國家同畜牧業生產單位、牧民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中國的牧區,大多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此,牧業稅既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民族政策問題。
簡介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稅。徵稅辦法由各有關省、市、區根據牧業輕於農業、合理負擔、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體制定。課稅對象主要是馬、牛(包括犏牛、犛牛)、駱駝、綿羊、山羊等5種牧畜。在牧業合作化以前,一般實行有免徵額累進稅制和有起徵點比例稅制;牧業合作化以後,一般實行比例稅制。牧業稅以徵收實物爲主,少數地區徵收貨幣。對兼營農牧業的,按主業徵稅。凡牧業收入比重大的,徵收牧業稅;凡農業收入比重大或農牧業收入差不多的,徵收農業稅。牧業稅也有減稅免稅的規定。

牧業稅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中國徵收牧業稅的地區大多爲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水、草原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稅較之對農業徵稅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稅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稅辦法。具體的徵稅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徵稅原則

牧業稅類屬
1.有利於民族團結。中國的牧區和半農半牧區,主要是在內蒙古、新疆、西藏、寧夏四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內。牧業稅的制度和辦法,徵收與減免,都要遵守民族團結的原則。

2.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水、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稅,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

國家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稅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稅率一般只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稅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徵牧業稅。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稅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稅徵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爲家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徵收牧業稅。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爲主的納稅人,只徵農業稅不徵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爲主的納稅人,只徵牧業稅,不徵農業稅。習慣上叫“徵一不徵二”。 一般爲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只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徵稅,其他牧畜不徵稅。

1.按納稅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徵。總收入包括出售徵稅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價值

2.按牧畜頭數計稅。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稅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爲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稅率計徵,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徵。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稅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計稅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爲計稅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納稅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爲本年的計稅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納稅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爲計稅標準

牧業稅增長圖
1990年時有兩種稅率:1.比例稅率。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稅率,按應稅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徵,二是有起徵點比例稅率,規定一個起徵點,對超過起徵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徵;三是有免徵額比例稅率,規定一個免徵額,對扣除免徵額的部分依率計徵。2.定額稅率,按牲畜種類規定固定的徵收額,如寧夏規定,每只綿羊每年徵稅0.4元,每只山羊每年徵稅0.2元等。 3.地區性減免。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徵牧業稅;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徵牧業稅;陝西省1980年起免徵牧業稅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徵牧業稅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稅一半等。4.災歉減免。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稅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稅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徵。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稅免稅的照顧。 

牧業稅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徵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徵收活畜爲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徵收羊毛爲主,四川曾以徵收酥油爲主,甘肅和陝西兩省的牧業稅一向徵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稅逐步改徵貨幣

牧業稅法

牧業稅納稅人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牛、馬、駱駝、驢、綿羊、山羊的單位和個人爲牧業稅納稅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牧業稅。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國有牧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戶、聯營戶、個體專業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牧業稅按應稅牲畜上年末的實際存欄數從量定額徵收

第四條 牧業稅附加統一按牧業稅正稅的20%徵收。對國有牧場以及有畜牧業收入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單位,不徵收牧業稅附加。

第五條  對農牧區烈士家屬、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牧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六條    牧業稅的減免程序:個人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籤注意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準後執行;單位免稅,由納稅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準後執行。

第七條 牧業稅每年徵收一次。具體徵收時間由縣(市、區)徵收機關確定。

第八條 牧業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牧業稅一律徵收貨幣

第九條 牧業稅徵收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牧業稅文獻
納稅人包括:

(一)從事和兼營牧業生產的農牧戶;

(二)從事和兼營畜牧業生產的國有農牧場(含勞改系統農牧場、種畜場、奶牛場);

(三)有牧業收入企業、事業位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寺廟等其他單位和個人。

下例牲畜徵收牧業稅:

(一)大畜類:駱駝、馬、騾、驢、牛;

(二)小畜類:綿羊、山羊。

牧業稅每年徵收一次,具體時間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計稅牲畜頭數以核定的上年未應稅牲畜實際存欄數爲準。計徵稅金額如下:

(一)大畜類:駱駝、馬、騾、驢每頭(峯、匹)按4元計徵;牛每頭按3元計徵;

(二)小畜類:綿羊、山羊每只按1元計徵。

納稅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牲畜損失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縣人民政府徵收機關核實後,可酌情減徵或免徵牧業稅。牧業稅減免情況,由各級徵收機關逐級審查、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收機關可從牧業稅實徵稅額中提取10%的徵收經費,用於牧業稅徵收管理工作。 納稅人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徵收機關的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稅款。不按期交納稅款的,徵收機關除責令限期交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納稅人必須按本辦法交納牧業稅款,如有偷稅漏稅抗稅行爲者,徵收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徵收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如有違法、失職或徇私舞弊行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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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稅 遺產稅 物業稅 地稅 個人所得

 

參考資料
[1]大農網 http://www.dnong.com/info/policy/qinghai/2007/590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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