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簡介
遺產稅漫畫

1.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爲納稅義務人。

2.分遺產稅制。這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而定。

3.混合遺產稅制。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稅,稅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徵一次繼承稅。

开徵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徵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开徵了遺產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爲擬开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开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爲國家可能开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开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現狀
香港遺產稅進程

中國开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徵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鑑於存在的困難,借鑑上述國家的經驗,中國开徵遺產稅時應着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剛开始徵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徵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开徵。

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我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着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爲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盡快設計出有效訪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开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目前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开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5、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機制。到目前爲止尚未开徵遺產稅.原因如下:

a.中國目前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們的收入和擁有的個人財產普遍不多,可以徵稅的遺產是十分有限的。目前中國有1.2億工薪收入者、8000多萬個體工商業勞動者和數億農民,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應當成爲遺產稅的納稅人

b.雖然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擁有大量財產的人,但是這些人和他們的財產很分散,而且許多財產是很隱蔽的(特別是沒有徹底實行實名制的金融財產)。從年齡結構來看,這部分富有的人大多數在30——50歲之間,談及遺產稅爲時尚早。

c.許多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還不強,加之中國的遺產稅已經停徵五十多年之久,絕大多數的人沒有繳納這種稅的概念和習慣,這種稅在开徵之初可能不大容易被人們接受。例如,當有些新聞媒體報道了政府將要开徵遺產稅的消息以後,就出現了有些人誤以爲每個人的所有遺產都要繳納遺產稅,因而大發不滿的笑話。

d.由於目前中國沒有建立全面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徹底的儲蓄存款實名制等與徵收遺產稅密切相關的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控體系,稅務機關對遺產稅稅源控制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退一步說,即使是在發達國家,由於公民的厭稅情緒、富人偷稅手法的多樣化和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環節,遺產稅的偷漏情況也是很嚴重的。例如,有人估計,在美國,申報徵稅的遺產總額可能只有實際遺產總額的10%。

e.在上述情況下,稅務機關徵收管理力量和技術手段相對薄弱,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也有一定的困難。加之此稅收入數額比較少,管理工作(包括申報、登記、調查、評估等)比較復雜,對於從事此項工作的稅務人員的素質要求也比較高,徵稅成本也將是比較高的。

發展趨勢
遺產稅漫畫

(一)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爲地方稅種。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徵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着眼於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徵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徵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近年來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系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於徵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爲地方稅種爲好。

(二)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

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制、減少徵收阻力等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發達國家方面可能傾向於將兩稅合並,而發展中國家可能將兩稅並爲一個稅種。從稅制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三)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

由於稅率是關系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後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爲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系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稅率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發展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國際遺產稅
遺產稅制度分類表

(一)美國的遺產稅

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於1916年立法开徵的,其目的是爲應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籌資贈與稅也於隨後後不久开徵,幾經變化,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爲同時適用於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不過習慣上,人們不是將它們作爲兩種稅看待。美國三級政府都徵收財產轉移稅,但財產轉移稅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徵收。1991年,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徵收財產轉移稅佔全部財產轉移稅的比例分別爲72.1%、27.2%、0.2%。

(1)納稅人。聯邦實行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財產贈與人。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死亡者遺產總額,它包括財產價值財產權益。遺產總額的確定與遺囑本身及是否產有遺囑無直接聯系,而是由稅法確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財產贈與人給他人的財產價值財產權益
(3)財產估價。遺產總值一般按死亡時的財產市場價格確定,農場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動產,可適用減低估價。贈與財產價值贈與發生時的市場估定。
(4)扣除項目。遺產稅的扣除有: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遺產處置期意外損失扣除、配偶間轉讓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贈扣除。贈與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是捐贈和配偶之間贈與扣除。
(5)抵免。兩稅設相同的抵免額。抵免分兩個部分,一是統一抵免,允許每個納稅人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減去一定量的抵免額;二是稅收抵免,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向外國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及向州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
(6)稅率美國對遺產的起徵點比較低,即遺產的價值超出65萬美元就要徵收37%的遺產稅(65萬美元的遺產不徵稅)而一旦遺產的總額達到300萬美元以上,遺產的稅率就要高達55%,在西方國家中名列前茅。

美國自2010年1月1日起暫停徵收一年遺產稅。這就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國富人只要活過今年1月1日,就能讓自己的繼承人免繳稅率高達45%的重稅。但這樣的好日子或許很快就會結束,如果國會不採取行動,遺產稅將在2011年卷土重來。在一些美國媒體看來,美國國會正在“激勵死亡”。 [1]

(二)日本的遺產稅

(1)納稅人。繼承稅的納稅人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在日本是否擁有住所作爲居民的判定標準。
(2)課稅對象。包括繼承財產和視爲繼承財產。繼承財產是指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價值權利。視爲繼承財產,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屬於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但卻是因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起因而產生的財產權利,主要有保險金退職津貼信托受益權、與人身保險契約有關的權利等。
(3)稅額計算。日本的遺產稅不同於傳統上的遺產稅,具體辦法是,首先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取的財產部分,減去被繼承人債務及喪葬費用,形成課稅價額,再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合計起來,作爲基礎扣除,將其余額乘以適當的稅率,求出應納遺產稅總額,最後將應納稅額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分配,即爲各自的應納稅額。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遺產稅扣除項目有:債務扣除、喪葬費扣除、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納外國的遺產稅的稅額抵免

(三)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

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开徵,且適用同一稅率

納稅人。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居民納稅人須就其在境內外繼承遺產或受贈財產納稅。居民納稅人只就坐落於德國境內的因遺贈繼承或受贈而得到的財產徵稅。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因繼承而獲得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某些財產權利贈與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報酬的轉移以及爲某一特定目的的轉移,對這種轉移而得的財產贈與稅。

財產估價。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市場價值估價。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按繼承發生時或贈與行爲發生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估定。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該公司資產平均收益率估價。珠寶首飾、高檔藝術收藏品由專門鑑定單位估定。稅率稅率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不同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免稅規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0000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爲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抵免: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已繳納的外國遺稅和贈與稅,但規定最高抵免額外負擔不超過按德國稅率計算的國外財產應納稅額外負擔。10年之內由同一贈與人向同一受贈送的財產要累計一起課稅,以前已納贈與稅額外負擔允許抵免。

委員提案
陳光標

2009年3月3日,被稱爲“中國首善”的陳光標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將向全國兩會提交提案,呼籲向富人徵收遺產稅。”在回答“生意和慈善間的精力衝突怎么解決”時,陳光標表示:“我捐得越多,得到的越多。我回報社會,現在也看到了社會對我的無形回報。我認爲富人更應該回報社會,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

政協开幕式結束後,陳光標表示,將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提出關於向富人徵收遺產稅的提案,遺產稅比率至少應爲60%,而他自己將拿出90%的遺產稅捐給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

2004年09月21日

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徵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爲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爲繼承人及受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爲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爲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

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投保人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籤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稅和遺產;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徵稅總額中扣除:

(一)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

(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三)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五)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七)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爲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地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爲限。

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徵額爲二十萬元。

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爲應徵稅遺產淨額。應徵稅遺產淨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徵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徵額後的余額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爲:應徵遺產稅稅額一應徵稅遺產淨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徵額及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徵收

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遺產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不動產以及附於不動產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
(二)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
(三)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四)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位地或營業所在地爲準;
(五)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報所在地爲準;
(六)其他具有財產價值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爲準;
(七)除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位地爲準。

第十五條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現什計算徵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孔不入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徵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中心應徵稅額。如抵扣額低於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徵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早二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遺產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應徵稅遺產淨額及計算。

2、州的遺產稅和贈與

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外,其余各州都徵收遺產稅,且多採用累進稅率稅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間的稅率差異較大,而且多數爲繼承稅制。而开徵贈與稅的只有12個州,但均非單獨徵收,而是與遺產稅或繼承稅一起徵收

(二)香港的遺產稅

香港現行的遺產稅條例是在1932年修訂的修正版基礎上,經不斷更新、修訂而形成的。

1、課稅範圍與對象

香港遺產稅徵收範圍涉及面相當廣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財產,除規定準予豁免外,均應徵稅。財產的定義爲:土地、樓宇、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財產不徵稅。

2、香港遺產稅規定有免稅點,免稅點在不同的稅法修訂期限內有不同的規定,且每修訂一次其數額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適用的免稅點爲500萬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爲650萬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後則爲750萬港元,也就是說,總遺產額在750萬港元以下的不徵遺產稅。在計算時,還有一些豁免規定,如生前的贈與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實行,不徵遺產稅,減徵規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時所遺留的物產、財產,如已納遺產部分,在其死亡後五年內,接受遺產者也死亡的,後死者遺留的所繼承遺產可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

3、稅率

遺產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稅率也經過多次調整,基本趨勢是遺產價值總額課稅級距越來越大,免徵點逐漸增高,但其適用稅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間。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過 不超過 稅率
$7,000,000 $8,500,000 6%
$8,500,900 $10,000,000 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
超過 不超過 稅率
$7,500,000 $9,000,000 5%
$9,000,000 $10,500,00 10%
$10,500,000- 15%

4、邊際寬減。當遺產值處於兩個級距之間邊緣時,扣除按兩個級距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後的淨遺產所得的數額,採用高一級稅率的不得低於採用低一級稅率。當高一級的稅後遺產淨所得少於前一級稅後遺產淨所得時,除扣除按前一級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後的遺產淨所得留給遺產受益人外,其余額全部作爲遺產稅款繳稅。

(三)日本的遺產稅和贈與

日本的遺產稅採用分遺產稅制即繼承稅制,贈與稅是分贈與稅制。

1、遺產稅

(1)納稅人。繼承稅的納稅人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在日本是否擁有住所作爲居民的判定標準。

(2)課稅對象。包括繼承財產和視爲繼承財產。繼承財產是指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價值權利。視爲繼承財產,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屬於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但卻是因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起因而產生的財產權利,主要有保險金退職津貼信托受益權、與人身保險契約有關的權利等。

(3)稅額計算。日本的遺產稅不同於傳統上的遺產稅,具體辦法是,首先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取的財產部分,減去被繼承人債務及喪葬費用,形成課稅價額,再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合計起來,作爲基礎扣除,將其余額乘以適當的稅率,求出應納遺產稅總額,最後將應納稅額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分配,即爲各自的應納稅額。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遺產稅扣除項目有:債務扣除、喪葬費扣除、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納外國的遺產稅的稅額抵免

(5)稅率(略)

2、贈與

(1)納稅人。由贈與而獲得財產的個人爲納稅人。按在日本有無住所分爲無限納稅義務人和有限納稅義務人。

(2)課稅對象。包括贈與財產和視爲贈與財產贈與財產是由贈與取提的財產價值權利。視爲贈與財產是指法律上不是贈與財產,但實質上又與贈與財產相同的某些財產權利,包括保險金、信托受益權、定期存款等。

(3)課稅基礎。課稅基礎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爲一年)取得贈與財產價額。

(4)扣除和抵免。贈與稅的扣除有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國稅收抵免。

(5)稅率贈與稅單獨設立稅率。(略)

(四)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

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开徵,且適用同一稅率

1、納稅人。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居民納稅人須就其在境內外繼承遺產或受贈財產納稅。居民納稅人只就坐落於德國境內的因遺贈繼承或受贈而得到的財產徵稅。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因繼承而獲得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某些財產權利贈與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報酬的轉移以及爲某一特定目的的轉移。對這種轉移而得的財產贈與稅。

3、財產估價。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市場價值估價。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按繼承發生時或贈與行爲發生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估定。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該公司資產平均收益率估價。珠寶首飾、高檔藝術收藏品由專門鑑定單位估定。

4、稅率稅率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不同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5、免稅規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0000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爲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

6、抵免。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已繳納的外國遺稅和贈與稅,但規定最高抵免額外負擔不超過按德國稅率計算的國外財產應納稅額外負擔。10年之內由同一贈與人向同一受贈送的財產要累計一起課稅,以前已納贈與稅額外負擔允許抵免。

(五)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

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採用分遺產稅制,兩稅配合。

1、納稅人納稅人分爲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含贈與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2、課稅對象。包括死亡後留下的遺產總額和贈與贈與的全部財產

3、稅率。分兩種。一是適用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的;二是由非直系親屬關系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繳納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是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所納稅率低於第一種。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趨勢

(一)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爲地方稅種。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徵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着眼於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徵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徵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近年來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系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於徵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爲地方稅種爲好。

(二)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

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制、減少徵收阻力等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發達國家方面可能傾向於將兩稅合並,而發展中國家可能將兩稅並爲一個稅種。從稅制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三)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

由於稅率是關系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後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爲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系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稅率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發展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對我國建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借鑑

目前我國开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我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徵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鑑於存在的困難,借鑑上述國家的經驗,我國开徵遺產稅時應着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剛开始徵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徵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开徵。

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我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着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爲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盡快設計出有效訪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开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我國目前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开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起源

开徵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徵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开徵了遺產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爲擬开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开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爲國家可能开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开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種類

按課徵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爲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分遺產稅三種。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規定有起徵點,一般採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徵。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採用累進稅率

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徵,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徵收

中國遺產稅起徵的三個基本條件

1、稅務機關銀行的聯網
2、個人所得稅的全國聯網
3、《物權法》的頒布實施[2]

專家學者觀點不一
反對

財政部科學研究稅收室副主任張學誕:不成熟的理由有二個:

其一,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和資本積累還處於初級階段,大多數致富者都是創業者,其擁有的財富基本上是經營所得。按照國際慣例,這部分財產徵收財產稅時應扣除,或給予一定照顧。這些致富者大多處於青壯年階段,大多數的遺產繼承人都是潛在的。因此,即使开徵遺產稅,國家近期內收入也不會太多,還可能對民營經濟造成一定衝擊,挫傷其生產積極性,帶來資金外流。

其二,美國將在2010前停止徵收遺產稅,據了解,原因是遺產稅徵收成本太高。徵收遺產稅將得不償失。

贊成

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當前开徵遺產稅十分必要:一是我國已經修改了憲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如果开徵遺產稅,有利於界定和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二是目前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就是兩極分化和貧富差距,开徵遺產稅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調節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張俊海博士:我國不开徵遺產稅應該說是一個漏洞,應該早日與國際接軌。通過遺產稅的徵收,鼓勵個人奮鬥起點的公开性,另外也鼓勵富人去世前,多向社會捐款,多少起到減少貧富差距作用。

但是,遺產稅實施方案的制訂,一方面要有利於保護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有些國家徵收的遺產稅很高,不允許你將過多的財富留給後代,但我國現階段,人們的認識程度還沒達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許公民個人創造了財富後,將相當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孫。另一方面,就是通過政府徵收遺產稅,調節社會財富,將徵收的遺產稅作爲國家收入,作爲公共產品、公共投資來還給社會,還給老百姓。這裏面有一個平衡點的問題,在當前社會轉型期十分關鍵,弄不好會引起巨大的爭議。 [3]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