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納稅人

簡介
居民納稅人

 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爲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

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採用了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

(1)住所標準:依據通常是指公民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場所,住所又分爲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個人所得稅法裏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2)居住時間標準: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例如,我國規定的時間標準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達到這一標準的個人即爲居民納稅人。對居住時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天數,連續計算。[2]

判定標準

1.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

這裏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1)戶籍:人們通常稱爲戶口,中國公民通常在我國是有戶口的,但在我國常駐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的管理範圍,但其不屬於由於家庭或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而不屬於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經濟利益:一般是考慮個人的主要財產經營活動中心等因素。

(3)習慣性居住:根據國稅發(94)089號文的有關規定,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爲個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務、一項事物或滯留一段時間後,必然要返回該居住場所。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爲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居住時間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據此,我們在實際判定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需要掌握的要點有:

第一,看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爲居民納稅人,不再考慮其居住時間長短的問題;

第二,其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情況下,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判定該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即爲居民納稅義務人,否則爲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即以居住滿一年爲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爲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被認定爲居民納稅人

徵稅對象範圍: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無限納稅義務

如某外國人2003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國,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後於2005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納稅人2004年度爲我國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2005年度爲我國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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