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


簡介

稅收管轄權是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徵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利。除《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3)對外國使、領館官員的稅收管轄權規定有限制的條款以外,主權國家有權按照各自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選擇最適合本國權益的原則確定和行使其稅收管轄權,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及應徵稅額,外國無權幹涉。

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對不同經濟條件的財產權利益有着不同的影響。在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爲了維護本國的財權利益,都同時實行兩種稅收管轄權,但維護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強調地域管轄權,因發展中國家到國外投資的少,而國外到本國投資的多。因而強調地域管轄權,可以維護這些國家的經濟利益和主權。發達國家資本輸出較多,資本來自國外的所得也較多,因此,強調居民(公民)管轄權對他們是有利的。當然出於國際對等原則,發展中國家在強調地域管轄權的同時還實行居民(公民)管轄權;發達國家在強調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同時,也實行地域管轄權


範圍
一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在地域上,指該國的領土疆域;在人員上,指該國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無國籍人和法人
原則

國際上確定稅收管轄權通常有:

①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即按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登記注冊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爲標準,確定其稅收管轄權。凡屬該國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②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即按照一國的領土疆域範圍爲標準,確定其稅收管轄權。該國領土疆域內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有限納稅義務
  

分類
世界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爲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實質上,前兩者是基於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後者是基於屬地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故稅收管轄權亦可歸納爲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
  
概況
一國採用何種稅收管轄權,由該國根據其國家權益國情、政策和在國際所處的經濟地位等因素決定。一般地說,資本技術輸入較多的發展中國家,多側重維護地域管轄權;而資本技術輸出較多的發達國家,則多側重維護居民(公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爲維護本國權益,一般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在國際上單一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有文萊、法國、荷蘭、玻利維亞、多米尼加、危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爾、巴拿馬、委內瑞拉等;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有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阿富汗、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芬蘭、瑞士、盧森堡、德國、希臘、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愛爾蘭、摩納哥、墨西哥、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祕魯、澳大利亞、新西蘭、斐濟、巴布亞新幾內亞等。美國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各國同時行使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必然導致國際雙重徵稅的擴大化。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