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

起源及發展
呂縣田賦券

田賦(farm tax) 是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擁有土地的人所課徵的地稅。中國田賦起源於夏、商、周之“貢、助、徹”三法,而战國時代魯國的“初稅畝”(公元前594年)和秦簡公 “初租禾”的實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會的田賦制度。

“田”是指按田地徵收的田租;“賦”是由軍賦代金轉變成的人頭稅,叫口賦。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整套賦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賦、力有役的局面。《漢書•食貨志》記載,秦朝“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既說明當時的田賦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賦稅負擔的沉重。中國歷史上對田畝徵收地稅(田賦),名稱不盡相同,從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稱田租,後來官田稱租,私田稱稅。

宋有“官田之賦”和“私田之賦”,這是不分官田、私田,統稱田賦之始。元至明初,叫稅糧。明推行:“一條鞭法”以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叫回賦。田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歷代政府都十分重視田賦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調”和唐中期的“兩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和清朝的“攤了入地”、“地了合一”,對後代有重大影響。

清代田賦包括地丁、升科、租課三個項目。地丁,是指地賦與丁賦。源於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以丁糧攤入地糧內合一徵收,故稱爲地丁。升科,是指凡新購买土地或留置旗產地畝或开墾荒地及官、旗、黑地,初報完糧者。升科項內有旗產升科、官荒升科、旗地升科、旗租升科、黑地升科及官產升科之分。租課,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給農民耕種,由官府徵收地租。地丁、升科、租課各項合稱爲糧額。

辛亥革命後,又將漕糧、戶課和各種官田租課統稱四賦。到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才將按土地所徵的各種稅收統稱四賦。田賦雖然以土地爲課稅對象,但封建地主所繳納的是從農民身上榨取得來的地租,屬於農民剩余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的轉化形式,農民是田賦的實際負擔者。新中國成立後,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稅,這就是地稅。對城鎮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爲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於財產稅類型或資源佔用稅類型。1951年,政務院決定开徵城市房地產稅。1988年國務院決定开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田賦徵實
民國贛榆縣田賦

徵收田賦的一種方法。即按土地徵收實物稅。抗战期間,國民政府濫發紙幣,造成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規定,田賦改按战前糧價折徵實物。各省隨仿行。1941年7月,國民政府明令田賦徵收一律改成實物。按1941年田賦正附稅額法幣每元折徵稻谷2市鬥或小麥1鬥5升。1942年又將折徵標準提高到每元稅款折徵稻谷4市鬥或小麥2鬥8升。1943年實行產棉地區折徵棉花,每元稅額折徵皮棉5斤,對棉紗、麥粉統稅改徵實物。1944年又擴大到糖類。抗战勝利後,國民政府只取消對棉紗、麥粉、糖類的徵實,改徵貨幣,田賦徵實繼續實行。 

田賦預徵

中國唐代以後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徵收。唐代宗大歷元年(公元766年),以國用急需爲理由,沒有等秋糧成熟,就向民間田畝徵收附加稅,按青苗地每畝稅錢 15,又徵地頭錢每畝20,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預徵的开始。宋、明兩代南宋高宗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帶預借來年夏稅綢絹之豐。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向山西、陝西、河南等地預徵田賦。清至民國時期,預徵次數多,且時間更長。清政府在太平軍統治區收不到田賦,改向其他省份預徵。北洋政府時期,各地軍閥在所管轄區域內,按照戶口和資產,把民戶分等級,確定預徵數額,責令地方團、保限日勒繳。舊軍閥垮臺,新軍閥上臺後又重新开始預徵。田賦預徵成爲各地軍閥的重要財源。如四川梓桐縣,在1926年已被地方軍閥預徵到1957年,預徵達30年以上。國民黨政府時期,四川樂至縣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徵1978年的稅糧。如此橫徵暴斂,使農民不堪重負,農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田賦附加

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徵附加稅。清朝在田賦正額之外,還有爲數衆多的加徵,主要是耗羨、平余和漕糧附加三項。耗羨,又叫火耗。清初,田賦多以銀兩繳納,各州縣收入田賦銀後,要把所收納的零碎銀兩,熔化成規定重量的銀錠,才能人庫。由於在熔鑄時,重量有所虧耗,因此,各地徵收準適當多徵一些,以補虧耗之數。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爲剝削人民財富的一種手段。平余。雍正時,四川的不法官員在徵收賦稅時,暗將戥頭加重,以增收銀兩。乾隆三年,爲整飭暗中加重之弊,準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兩提解六錢,稱平余。以後各省仿行,成爲田賦的加徵。漕糧,是指向京城運送漕糧的各種加徵浮收。漕糧是清代田賦的一部分,以實物繳納。清後期政府爲支付不斷增加的對外賠款,以“分賠”、“攤賠”。“代賠”等名目將沉重的賠款負擔分散給地方。地方無款可籌,只好以附加稅的形式,’。。附加於田賦,且名目繁多,如隨徵津貼、畝捐、按糧捐/輸等等。其中洞治、光緒時,田賦畝捐已超過正賦。 由於田賦附加無一定章法,是當時財政搜刮的一種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後,田賦加徵更加嚴重。 除將清代末期田賦之外的一切附徵條目,歸並於正 稅之中,又开徵新的附加稅目。1912年北洋政府規定,地方徵收的田賦附加稅不得超過田賦正額的 30%,但這一規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繼突破,致使附 加稅超過田賦正稅,有的地方甚至超過若幹倍。田賦附加的泛濫,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負擔,造成農村經 濟萎縮,民不聊生。

田賦三徵

舊中國民國時期的一種稅收制度。即田賦徵實、糧食徵購、糧食徵借。抗日战爭初期,國民政府爲擺脫通貨膨脹造成的財政困境,將田賦按战前的糧價,由原來的徵貨幣改徵實物。抗日战爭爆發後,華東、華中等地相繼淪陷,財政失去主要財源,國民政府實行战時財政政策,於1938年4月頒布《各战區糧食管理辦法大綱》,开始在各地賤價徵購糧食,徵購價低於時價,但不全給現金,一部分價款只給糧食庫券或法幣儲蓄券,徵購辦法爲隨賦徵購,與田賦正課無異,同樣限額完納。1943年,四川省在糧食徵購時停付現金,全部以糧食庫券付給,遂徵購變成徵借。此後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將徵購全部改行徵借,並廢除糧食庫券,只在田賦收據上標注糧價數額,以此作爲憑證。一些地方甚至將徵借改爲捐獻,變本勒派。抗日战爭勝利後,國民政府爲發動內战,繼續實行田賦徵實徵借政策,且規模更大,地域更廣,民衆不堪重負。

賦役減免
清代的田賦執照

封建王朝對賦役的減免主要分爲兩類,一類爲災免,一類爲恩免。

災免:凡遇災,地方官吏應立即逐級上報,賦役依災情予以減免。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後或皇帝壽辰等重大慶典的情況下,賦役予以減免。

元代賦役減免(蠲免),主要是免差稅,分爲恩免和災免。“時因慶遇,或行幸所過,恆賜差稅,如大興、开平、興和、畿內諸縣,賦稅屢免。”“或有災荒,詔書迭下,除其賦稅以優民力。”

明代,賦役減免分恩蠲、災蠲二類。恩蠲多發生在皇帝即位、重大慶典的情況下。有關災蠲、販濟,明太祖規定: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年無災害,亦優免地瘠民貧者。凡災年,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又設預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有時還將糧食和國庫銀錢用以販濟災民;對受災地方並無倉儲者,則從他縣調米賑濟。對因災被迫賣子女者,官府予以收贖;命令富人蠲免佃戶田租,大戶貸給貧民糧食,免除雜役,到豐年償還;皇莊、湖泊弛禁,允許民採取食物;飢民返還原籍,給予口糧;京、通倉米平價出賣;預支給官俸米糧以平價;建立官舍讓流民居住,給糧米來收養棄嬰兒;建立養濟院來收養鰥寡孤獨、無依無靠的老人。災免制度,始於洪武。

清代,賦役減免,分災免、恩免二類。災免:凡遇災,地方官吏應立即逐級上報。清朝規定受災六分至十分爲成災,五分以下爲不成災。確認災害的辦法是先由災戶報簡明呈單,列災戶姓名、所在村莊、受災田畝數及具體位置、災戶大小口數,交地方政府與糧冊查對,並將呈單作爲勘災底冊,查災人員拿着底冊一畝一畝核實,劃定受災程度並將災戶劃分爲極貧、次貧等級。清朝規定飢民以16歲以上爲大口,16歲以下爲小口,年齡小不會走路的不準入冊。等到全部勘查完畢,州縣官核造總冊,注明應否蠲緩上報。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後或皇帝壽辰、沿例渴陵、巡狩等重大活動,不分無災有災,都按定制給予賦役寬免。

田賦改革
清代田賦芻論

在中國封建社會,田賦被列爲國家正供,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來源。鴉片战爭以後直至民國,隨着中國經濟結構的變遷,田賦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呈逐漸下降之勢,但仍不失爲重要稅種。農村經濟若因田賦制度不善而破產,則有動搖國本之虞。因此,在近代財政改革運動中,田賦的改革問題受到國人的高度重視,成爲近代經濟思想界着力探討的重大課題之一。

近代中國田賦改革思想興起於清末,在北洋時期得到發展,至國民政府時期達到頂峯,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近代田賦改革思想(包括孫中山的地價稅思想)主要系以西方財經理論爲依據,但也深深打上了中國傳統財政思想的烙印。重視清丈,是近代田賦改革思想的一個特點。清丈論在清末基本上只是傳統財政思想的余音,但民國以後已被賦予新的思想內涵。國民政府時期,受孫中山經濟思想的影響,實行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成爲佔壓倒性優勢的田賦改革方案,並完成相關的立法。在國民政府前期的土地法中,地價稅採用比例稅制;其後受思想界的推動,最終改爲累進稅制。

晚清田賦積弊叢生。如何改進田賦制度,處理其積弊,是清末整理田賦論者面臨的課題。清末思想界在這個問題上有以下兩類觀點。 其一是沿襲兩宋以來的傳統,將土地清丈視爲解決問題的關鍵。其二,進入二十世紀後,少數先進人士开始完全以西方財稅理論和制度爲依據來審視中國田賦問題,並推出全新的解決方案。如梁啓超就曾指出,各國地稅,皆分爲耕地、宅地兩種而異其稅率

孫中山的地價稅思想。其要點有三:(1)核定地價(土地價格由地主自行申報);(2)政府照價徵收百分之一的地價稅,並可隨時照價收买土地(這是爲了防止地主低報地價);(3)土地漲價歸公(孫中山認爲這是實現土地國有化的標志)。

北洋乃至整個民國時期,田賦改革思想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即:朝野人士普遍將清丈視爲改革田賦制度的關鍵。這一點自然與清末的田賦改革思想有明顯的傳承關系。但我們更應該看到,民國以來人們已將改革傳統“三等九則之制”的新型地稅制度視爲清丈的必要組成部分,這就在對前代思想的繼承中賦予了全新的內涵。

南京政府前期,田賦改革思想的突出進展是:國民政府於1930年6月頒布“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將地價稅及與之相關土地增值稅確定爲改革田賦的方案。思想界在該問題上較有價值的思考多系圍繞“土地法”而展开。國民政府後期,田賦改革思想的進一步發展表現在:地價稅採用累進稅制的思想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同,並最終影響到官方的立法。抗战爆發後,後方土地價格暴漲,而農村土地負擔沉重。爲均衡土地負擔,國民政府有加速推行地稅的意愿。1941年底,國民黨五屆九中全會通過了《土地政策战時實施綱要》。

臺灣田賦
民國33年田賦及借糧收據

中國臺灣對農業用地在作農業使用期間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徵收實物稅。臺灣《土地稅法》規定,爲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 可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當局從1978年起減半徵收;1988年起全面停徵。但田賦仍是地稅的組成部分。

田賦的納稅人爲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上地的典權人,承領土地的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分別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爲代繳人。

徵收方法

田賦爲實物稅徵收稻谷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徵收稻谷27公斤;徵收小麥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徵收小麥25公斤;不產稻谷、小麥的土地每年賦額未超過5賦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徵雜糧或代金。賦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冊所載土地使用類別的等則、土地面積以及全年收益或地價確定全年賦額的單位徵收實物的地方,可經批準辦理隨賦徵購實物。

田賦徵收實物的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的標準,由“行政院”公告,經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經營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經營的農業用地,按應納田賦加徵1至3倍的荒地稅

減稅方法

田賦減免規定與地價稅減免規定相同。田賦原則上每年分兩期徵收,於農作物收獲後三個月內开徵。开徵前10日,主管稽徵機關將开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周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納稅人或代繳人於收到通知單後3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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