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稅

人頭稅(polltax或headtax)是種向每一個人課相同,定額的稅種(有別於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記時,此稅曾爲許多國家的重要稅收,但是現在已非如此。歷史上有幾個著名的人頭稅例子。在美國部份地區,人頭稅曾被用來當投票資格;主要目的爲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的投票權。英國岡特約翰(JohnofGaunt)和戴卓爾夫人(MargaretThatcher)也曾分別於14及20世紀徵收人頭稅。

由來

國家對人身課徵的一種稅。早在羅馬帝國時就有此稅,在中國,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後均課徵具有人頭稅性質的稅收。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政府從農民身上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兩條:一是按田畝計徵的稅,即地稅;一是按人頭計徵的稅,即人頭稅。人頭稅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這裏所說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稅收成本徵收到較多的稅收。因爲任何一個具備良好戶籍管理的國家都使人頭稅的計稅依據比任何一個其他稅種簡單,稅款的徵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謂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豐的富人和幾乎無收入的窮人繳納同樣多的稅款,具有累退性。從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分析,在徵人頭稅的情況下,富人的福利損失微乎其微,而窮人則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損失掉。與其他稅種相比較,人頭稅的不公平程度幾乎是最高的。由於人頭稅很不公平,現代國家幾乎都不再徵收

加拿大人頭稅

加拿大也曾於1885年通過華人移民法(ChineseImmigrationActof1885)向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徵收人頭稅。其用意在阻擾低層華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CanadianPacificRailway)完工後繼續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歡迎負擔地起人頭稅的華人富商移民。在發覺人頭稅並不能有効扼止華人移民之後,加拿大政府將稅額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別增加。該稅到1923年被更嚴厲的排華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對百多年前向華裔移民徵收人頭稅,正式道歉,預料將會賠償受害人及遺孀。據估計,曾經付過人頭稅的華人約有8.1萬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約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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