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

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爲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开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 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爲了做好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线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預算級次劃分爲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爲準,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爲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爲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爲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爲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爲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开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

  三、關於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定。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余各項基金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爲做好收入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爲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开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爲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 “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支出本着“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开支範圍與开支標準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於決算編報

  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爲準,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基金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籤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爲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於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基金收入根據同級國庫報來的入庫情況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執行原規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基金滾存余額,於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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