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原則

歷史淵源
國民待遇原則
資本主義時期,正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於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开發,到處建立聯系。"此時,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不僅要求在一國境內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國際自由。因而,資產階級要求打破閉關鎖國、自給自足的封閉狀態,力求改變外國人的無權地位,使其與一國國內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權利無多大差異。爲此,在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中宣稱要實現"人類……在權利上是平等的"。隨後,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卷第一編第11條中規定"外國人在法國享有與其本國根據條約給予法國人的同樣的民事權利"。它明確規定對外國人民事權利方面實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則,亦即所謂"國民待遇原則"。《法國民法典》對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盧森堡、奧地利、挪威、瑞典等國產生巨大影響,這些國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憲法均規定了類似的"國民待遇原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逐漸成爲國際司法中公認的準則之一。
基本內容
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國際上關於外國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義是指一國以對待本國國民之同樣方式對待外國國民,即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傳統的國民待遇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僅局限在民事領域,隨着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其內容逐漸延伸到國際投資領域,並成爲該領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則。作爲對外國投資的待遇,國民待遇是指主權國家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或法人投資財產投資活動及有關司法行政救濟方面等同於或不低於本國國民或法人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一般通過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來體現,由於該原則的適用,直接關系到東道國本身的經濟利益和經濟安全,因此不同的國家會採取不同的對策。一般而言,發達國家既是資本輸出國又是輸入國,市場機制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往往主張投資者平等競爭,普遍採取國民待遇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一般對國民待遇持比較謹慎的態度,更注重對外資採取政策和法律引導解釋對國民待遇採取諸多限制。由於各方利益難以協調,國民待遇原則作爲一項國際法上的普遍原則一直難以得到廣泛適用。直至1994年,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兩項協議,國民待遇原則才第一次以國際多邊條約的形式引入國際投資領域。

國民待遇是對國民以一種平等的待遇,它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是平等競爭的基礎。國民待遇原則在互惠原則的前提下逐步適用於某些經濟貿易領域,這不僅體現在有關國家之間籤定的雙邊條約貿易協定中,更由於關稅貿易總協定將其作爲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而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尤其是在關稅貿易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範圍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有關文件中,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都規定了各締約國之間應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國民待遇原則。而取代關稅貿易總協定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三個主要協議中都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即GATT第3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7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條。WTO國民待遇的基本含義是外國人在法律地位、訴訟程序以及投資等方面享有不低於本國人的待遇,從而消除給予外國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方面的岐視性待遇。

基本要求

國民待遇原則就是締約雙方相互承諾,保證對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要求是:締約一方根據條約的規定,應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享有的權利和優惠擴及締約對方在本國境內的公民、企業和船舶。

適用範圍
國民待遇原則
其適用範圍通常包括:外國公民的私人經濟權利、外國產品應繳納的國內稅、利用鐵路運輸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標注冊、著作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等等。但沿海航行權、領海捕魚權、土地購买權、零售貿易權等通常不包括在內。

1.GATT1994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GATT體制的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較小,僅適用於貨物貿易,更具體地說,僅適用於對進口商品的國內稅收和政府對進口商品的法規、規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條是“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條款。根據該條的規定,每一成員對來自任何一個其他成員的進口商品所直接或間接徵收國內稅或其他國內收費均不得高於其本國的同類產品;在進口商品從通過海關進入進口方境內至該商品最終被消費期間經過的銷售推銷、購买、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國內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訂入該國民待遇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實行保護主義,幹預進口貨物,保證各成員享受關稅減讓帶來的利益,並保障進口商品與國內同類商品獲得同等的競爭條件。

GATT國民待遇條款具體適用於如下三個方面:

(1)國內稅收及其他各項費用國內稅收指政府對進口商品徵收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及各種附加稅等;其他各項費用指對處於流通過程中的進口商品應承擔的倉儲費、運費和保險費及有關服務費用。按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各成員政府在對進口商品的徵稅和收費方面,都必須將適用於國內同類商品稅種稅率徵收方法、徵收程序和免稅優惠等同樣適用於進口商品。凡對進口商品設置了更高的稅率收費標準,或更繁瑣的徵收程序,或更爲不便的徵收方法等等,都會提高進口成本,使其與國內同類商品處於不同等的地位上,導致不公平的競爭。

(2)進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進口商品進口後有必要經過混合或加工後才能投放市場,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應或購买。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各成員不得制定條例以限制進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原材料或配料的供應數量和供應渠道。違反了這一規定,即會對有關進口商品的進口形成數量限制。

(3)進口商品流通的各環節。首先在商品銷售方面會涉及到銷售渠道、銷售方式、銷售價格等;其次,在推銷環節上則會涉及推銷方式、推銷手段問題,其中包括廣告的制作,如制作標準或要求及制作費用;其三,在運輸方面會涉及運輸工具的安排、裝運要求、運費等;最後,在購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則會出現對購买行爲的限制,商品市場投向分配市場數量分配消費數量分配,或對使用某商品加以條件限制等現象。依國民待遇條款,各成員在對待進口商品的各流通環節中涉及的諸方面,均應與國內同類商品同等對待,即對國內商品進口商品適用相同的規定或採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對進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種障礙。

2.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國民待遇的適用

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各方的妥協讓步,服務貿易總協定終於將國民待遇原則作爲其規定的具體承擔義務部分。該條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諾表所列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根據該表內所述任何條件和資格,給與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服務提供者,就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於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服務提供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作爲普遍義務,而是作爲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的开放聯系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早日達成協議,否則就加重了他們在服務貿易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是有悖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是以WTO成員間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在協議的基礎上確定不同服務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另外,服務貿易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則,但這種利益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是“相互優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國家的需要。

3.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於國民待遇的適用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總則和基本原則中,明確規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國民待遇原則。它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成員以方對其他成員方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對本國國民所提供的待遇。這一規定將GATT僅適用於外國進口產品國民待遇擴大適用到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等內容的知識產權領域。

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關於國民待遇的適用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中明確而又具體地規定了使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即任何成員方都不應使用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或第11條不一致的任何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並在該協議中列舉了與國民待遇不相符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業購买或使用國內產品或來源於國內渠道供應產品,不論這種具體要求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購买與使用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比例;或者,(2)限制企業購买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或與其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

貨物貿易中的內容

在世貿組織框架內,國民待遇原則在貨物貿易中包括三個主要內容:

國民待遇原則

第一,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徵收國內稅或其他費用

第二,在有關銷售分銷、購买、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規等方面,進口產品必須享受與同類國內產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

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爲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 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爲國內工業提供保護。

注意事項

國民待遇原則在實施中還應告特別注意三個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徵收更高關稅爲理由,對其徵收更高的國內稅

其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爲優惠的待遇爲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其三,當某種產品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特殊規定

貨物貿易中,世貿組織國民待遇的實施也有例外規定:

國民待遇原則

首先,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政府採購

其次,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某種產品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第三,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有關電影片的國內放映數量限制。

最後,世貿組織允許發展中國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發達國家,這一期限延長爲8年。

由於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復雜性,世貿組織對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服務貿易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議,根據協議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

對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世貿組織規定每一個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待遇。同時允許各成員在涉及工業產權的保護領域中,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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