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什么是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中國用以有效地解決民事爭議的傳統做法,也可用於自訴刑事案件,並已用於涉外民商事仲裁。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調解的類型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爲,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愿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开始。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开調解。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義務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有: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 中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國內企業籤訂經濟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均可調解解決,不僅受到中外當事人的歡迎,也受到了國際仲裁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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