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


解釋
  海關查驗是指海關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後,依法爲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原產地、貨物狀況、數量和價值是否與貨物申報單上已填報的詳細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爲查驗是國家賦予海關的一種依法行政的權力,也是通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目的
  海關查驗的目的,一是通過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驗的單、貨是否一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僞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情事或其他進出口問題。二是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爲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海關查驗的地點
  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進出口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或海關的其他監管場所進行查驗。對進出口大宗散貨、危險品 、鮮活商品、落駁運輸的貨物,經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也可在作業現場予以查驗放行。在特殊情況下,經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也可派員到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的工廠、倉庫或施工工地查驗貨物。方式
  海關查驗分徹底查驗、抽查、外形查驗三種方式。海關查驗記錄
  海關查驗出口貨物以後,要填寫一份查驗記錄。記錄由海關執行查驗任務的關員填寫,查驗記錄的內容一般包括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稱以及申報貨物的情況,查驗了的貨物的運輸包裝的情況、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原產國別、自然屬性(品質、新舊程度、數(重)量、進出口時狀態(原材料半成品整機、全套組裝件、全套散件等)、提取貨樣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查驗關員和陪同查驗報關員應在查驗記錄上籤具全名。
  查驗記錄是進出口貨物現場查驗的真實反映,是海關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共同認可的正式記錄和書證。能爲海關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也是海關查處違規案件、處理納稅爭議的有力證據。海關查驗出口貨物的要求
  海關查驗時有以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徑行开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爲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並籤字,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爲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後,可由海關籤章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 報關單 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稅費手續或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放行意味着:
  (1)對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海關監管結束、(2)對需轉爲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剛對需轉另一設關地點的貨物,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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