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

 

概念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 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 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 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基本任務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爲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爲此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國家發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爲準繩,依*人民羣衆,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
  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機構,應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行使稅務稽查職能
  稅務稽查的範圍:包括稅務法律、法規、制度等的貫徹執行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及稅務活動的合法性,偷、逃、抗、騙、漏稅及滯納情況。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篩選;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徵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所屬稅務稽查機構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账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爲,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僞造、倒賣、非法代开、虛开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僞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爲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稅務稽查的實施: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應當先全面了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辦法,然後向被查對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但是,對於被舉報稅收違法行爲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爲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它關系,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實施稅務稽查應當2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實施稅務稽查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採取詢問、調取账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稅務稽查需要跨管轄區域稽查的,可以採取發函調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
  在稅務稽查結束的時候,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
  對於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稽查完畢,稽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和其他證據,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對於不需要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稅務稽查完畢,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由稽查人員直接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定報經批準之後執行。
  對於經過稽查沒有發現問題的,如果沒有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如果已經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稅務稽查的形式:納稅人自查;納稅人互查;稅務機關檢查;稅務大檢查。
  稅務稽查的步驟:準備階段——有關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進行分析,制定檢查提綱;實查階段——憑證、账冊、報表的檢查,實物清查账實相符,生產現場實地檢查。
  稅務稽查的方法:(1)順查法:憑證、账冊、報表;(2)逆查法:報表、账冊、憑證;(3)聯查法:對報表、账冊、憑證有聯系的內容、數據相互對照檢查;(4)側查法:根據有關人員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的檢查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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