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


一、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爲。在認定行爲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爲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爲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爲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徵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爲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开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爲人實施的“逃避”行爲要與“欠稅行爲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爲了“欠稅”。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爲人實施的“逃避”行爲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後;有的行爲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爲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爲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徵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爲人將資金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爲人盡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爲,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爲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爲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爲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納稅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範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爲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爲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爲行爲人爲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爲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爲了使本單位扭虧爲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爲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欠稅行爲。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爲。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爲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爲人則沒有採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爲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爲。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爲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行爲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爲偷稅罪則爲表現爲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账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爲。前者具有公开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爲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抗稅罪則爲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稅收徵管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爲抗稅罪則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前者的行爲方式是祕密的,而後者則是公开的,3、妨礙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稅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就構成犯罪。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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