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

拍賣概述
  拍賣也稱競买,資本主義制度一種买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买,商業中的一種买賣方式,賣方商品买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开發的結果。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爲,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买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爲拍賣。
拍賣的要件 拍賣當事人——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买人、买受人。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競买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买受人——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买人。“競买人”、“买受人”有時亦統稱买家。拍賣標的——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計費用——本公司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鑑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價格。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後確定之售價。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並在委托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傭金又稱“代理費”——指拍賣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後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的好處
  拍賣的好處: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买方(競买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圍繞同一物品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
拍賣的方式
  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拍賣、荷蘭式拍賣、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
  英格蘭拍賣也稱“增價拍賣”或“低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最低加幅價,競买人以起叫價爲起點,由低至高競相加價,最後產生最高應價者,拍賣人以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告成交(通常爲擊槌、槌又分爲長柄槌和指間夾槌,但事先宣告的其他方式也可,如擊掌或按鈕亮燈等)。此種拍賣方式因源於英國而得此名。英國乃紳士文明之邦,拍賣初興時曾富甲全球,許多富豪都樂意在拍賣場證實自己的身份與實力,早期的拍賣是真正的“富人的遊戲”,標的多集中在古玩、藝術品、古書籍等,參加者的身份使其“面子心理”發生很大作用,拍賣現場競價很爲激烈,增價幅度大,競爭加價的特徵明顯。
  荷蘭式拍賣也稱“降價拍賣”或“高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降幅,並依次往下叫價,一有人應價,即可宣告成交。這種拍賣方式因源出荷蘭而得名,一傳因荷蘭爲歷史上的“海盜之邦”,海盜劫財後,急於將手上的財物變現,而常常用減價拍賣方式;又一說是荷蘭是世界有名的花卉、鮮菜市場,爲保持拍品在新鮮狀況下賣出,也經常使用降價拍賣方式使拍賣品盡快成交
  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是指在同一場拍賣會乃至同一拍賣標的的拍賣過程中可結合作用。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起拍價後及最低增幅,由競买人競相應價,拍賣人依次升高叫價,以最高應價者競得。若無人應價則轉爲拍賣人依次降低叫價及降幅,並依次叫價,以第一位應價者競得。
  標準增量式拍賣:是一種拍賣標的數量遠大於單個競买人的需求量而採取的一種拍賣方式(此拍賣方式非常適合大宗積壓物資的拍賣活動)。賣方爲拍賣標的設計一個需求量與成交價格的關系曲线。競买人提交所需標的的數量之後,如果接受賣方根據他的數量而報出的成交價即可成爲买受人。
  速勝式拍賣:是增價式拍賣的一種變體。拍賣標的物競價也是按照競價階梯由低到高、依次遞增,不同的是,當某個競买人的出價達到(大於或等於)保留價時,拍賣結束,此競买人成爲买受人。
  反向拍賣也叫拍买:反向拍賣常用於政府採購、工程採購等。由採購方提供希望得到的產品的信息、需要服務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定位,由賣家之間以競爭方式決定最終產品提供商和服務供應商,從而使採購方以最優的性能價格比實現購买。
  定向拍賣:是一種爲特定的拍賣標的物而設計的拍賣方式,有意競买者必須符合賣家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才可成爲競买人參與競價
  投標拍賣,又名密封遞價拍賣:是指由拍賣人事先公布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後競买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开开啓,當場確認各人報價後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此種拍賣方式主要用於特種商品的拍賣,因在同一地區,經營同種特別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當熟悉,採用公开報價競價方式可能會造成各競买人的心理負擔,往往影響拍賣價格,使用此種拍賣方式可使各競买人直接報出各自的最高價格,方法簡明,效果也好。
國際貨物的拍賣特點及方式
  國際貨物的拍賣業務的特點
  1、拍賣是一種公开競买的現貨交易
  2、拍賣是在一定的機構內有組織的進行。
  3、拍賣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和規章。
  國際貨物的拍賣業務的方式
  1、增價拍賣:指由拍賣人宣布一個最低價格,然後由买方賣方逐漸增高價格直至成交
  2、減價拍賣:減價拍賣則與增價拍賣相反;
  3、投標式拍賣:投標式拍賣採用的是“密封遞價方式”,由买者在規定期限內將自己的出價放在密封信件內遞給或寄給拍賣人,經拍賣人比較後,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买主,並向社會公布。
拍賣業務的程序
  拍賣業務的一般程序可分爲三個階段:
  1、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托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並招攬买主。參加拍賣的买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2、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买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於一項發盤,當另一競买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後,交易即告達成.
  3、成交與交貨
  拍賣成交後,买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籤字,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傭金傭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买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於拍賣前买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後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僞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拍賣的功能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
  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委托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买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
  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佔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爲拍賣標的的买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
  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爲規定和制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买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
  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經拍賣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拍賣與變賣、招標的區別
  1、拍賣與變賣
  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爲,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爲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开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主要有如下幾點:
程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开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爲出售。標的範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2、拍賣與招標
  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买賣關系的一種行爲。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买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托人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另。
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买人公开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买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买人祕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程序不同。拍賣中各競买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後,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爲諸多競买人提供一個信息,供競买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先後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一競买人的應價在後一競买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生法律上的後果。但在招標中,在規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後,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後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後,仍可選擇後投標中標。 拍賣的歷史
  拍賣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早在公元前五世紀的東方國家——古巴比倫就已萌芽,當時拍賣標的以人爲主,最早見諸於文字記載的拍賣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臘著名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對古巴比倫婚姻市場上拍賣新娘的一段描述。以後,古希臘、古埃及都有拍賣活動,當時主持拍賣的均爲社會賢達之士。拍賣行的產生則最早在古代羅馬,時間約爲公元前2世紀,此時拍賣標的已大爲擴展,包括战利品、軍服、武器、生活用品及各種商品。羅馬時期的拍賣爲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奠定了近現代拍賣的基礎。拍賣行業的正式形成則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此時,拍賣機構大量出現,拍賣市場逐步形成,拍賣法規也逐漸完善。1741年和 1766年,當今世界最有名的兩家拍賣行——索思比(又譯蘇富比)和克裏斯蒂(又譯佳士得)拍賣行,分別在倫敦成立。在中國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拍賣出現在唐朝,針對的是典當行過期的典當物。鴉片战爭失敗以後,隨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入,先進的拍賣機制也引入了中國,中國最早的新式拍賣活動發生在廣州,來華外商經常以此銷售商品。上海則是拍賣行的發源地。新中國建立後,植根於舊中國的拍賣行於1958年在大陸被全部取締,直到1986年11月,新中國第一家拍賣行——國營廣州拍賣行才正式掛牌成立,1993年以後,拍賣業迅猛發展,至2002年4月,全國的拍賣行總數超過1300家,拍賣從業人員超過 30000人。1995年6月,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199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正式施行。
  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拍賣行舉行拍賣會,應最少提前七天在媒體上刊登拍賣公告,注明拍賣標的、時間、地點,並提供標的察看條件,標的的展示期不少於兩天。參加拍賣會,拍賣人均會要求競买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爲遵守競投規則及拍賣成交後順利履約保障,如出現違約行爲保證金將予沒收。在具體拍賣過程中,競买人要依拍賣師宣布的規則進行應價、競價,在此應對拍賣方式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現今最通用的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荷蘭式拍賣,英格蘭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
  在目前的拍賣方式中,還有一種叫投標拍賣,又名密封遞價拍賣的拍賣方式經常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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