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

招標人的概述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八條的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首先,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人。所謂“招標項目”,即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發包的招標人,通常爲該項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即項目業主;國家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通常爲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就經營建設項目而言)或者項目的建設單位(就非經營建設項目而言)。貨物招標採購的招標人,通常爲貨物的买主。服務項目招標採購的招標人通常爲該服務項目需求方。其次,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招標人,自然人不能成爲招標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這一條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可以作爲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也都可以作爲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鑑於招標採購的項目通常標的大,耗資多,影響範圍廣,招標人責任較大,爲了切實保障投標各方的權益,招標投標法未賦予自然人成爲招標人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個人投資項目不能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個人投資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爲招標人。
  從實踐看,我國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推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來,至今已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機關設備和大額辦公用品的採購等許多領域都开展了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主體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企業以及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國家機關。這一條的規定基本涵概了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主體的範圍。從國外的情況看,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採購項目,所規定的招標主體通常爲國家機關、地方當局和公營企業;此外,還包括從事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等事業的由國家授予專營權的企業以及受國家政府資助的不具有工、商業性質的其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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