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

概念
典當行tp://a1.att.hudong.com/78/50/01300000165470122888500026170_s.jpg">典當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爲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爲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爲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爲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銀行金融機構。典當公司的發展爲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繁榮了金融業,同時還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徵和運作模式。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佔有作爲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於彌補損失並營利。

典當行作爲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的、獨特的社會經濟機構,融資服務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貨幣交易功能。此外典當公司還發揮着當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當行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提供對當物的鑑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

發展歷程
起源

典當在我國最早見諸文字記載的是《後漢書》,書中描述,東漢末年黃巾起義,甘陵相劉虞奉命攻打幽州,與部將公孫瓚發生矛盾。“虞所賁賞,典當胡夷,瓚數抄奪之”。劉虞原打算把受賞之財質押外族,卻被公孫瓚劫掠。這是歷史上將“典當”二字最早連用的一次,是把典當活動作爲一種社會經濟活動加以記載的。它表明,典當在中國至遲興起於東漢,中國是典當行爲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歷史。

產生

被稱爲典當行或當鋪的典當機構在中國產生於南北朝時期。《南史·甄法崇傳》中記載,宋江陵令甄法的崇孫甄彬(時屆南宋),“嘗以一束苧就州長沙寺質錢,後贖苧還,於苧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這裏提到的寺庫,指的就是寺院經營的專門當鋪。另在《南齊書》中記載:“淵薨,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韶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幌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總之,佛寺兼營典當或專門的典當機構。中國典當行至遲起源於南朝,最早的經營者是佛寺僧人,但當時並沒有典當行或當鋪的稱謂,一般叫做寺庫。至於外國典當行的建立,根據現有史料的記載,應當晚於中國,但至遲起源於歐洲中世紀前期。這是各國專家和學者最基本的共識和定論。  

形成

中國著名歷史學家範文瀾先生曾指出,隨着南朝佛寺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一個專門從事以物質押借貸的行業即典當業逐漸形成。不過,南北朝時期的典當業還處於萌芽階段,屬於寺院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國典當業才真正跳出僅爲佛寺獨家經營的狹小圈子,成爲整個社會十分走俏和蓬勃發展的古代金融業。在外國,典當行的形成同樣是在中世紀。猶太人大辦典當行,使典當業日益興起,並使歐洲成爲世界典當業的發祥地之一。

外國發展情況

外國典當行的出現,一般認爲是在歐洲中世紀前期。如10世紀~11世紀,流亡歐洲各地的許多猶太人便操此營生。據史料記載,西歐各地的猶太人都變成了典當業者,以物品質押爲條件放款取息。  

盡管各國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異,但對典當行定義的闡述卻是基本相同的。 《美國百科全書》指出:典當行是“借款給以個人財產質押者之機構”。並採取歐美國家流行的做法,將典當行界定爲典當商,認爲“典當商是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借貸生意的?” 。另如美國《華盛頓州典當法》規定:“典當商指任何一個全部或者部分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擔保、或者以押金或出賣個人財產作爲擔保、或者以买賣個人財產作爲擔保而放貸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當法》則規定;"典當商指任何從事以押金或個人財產質押、或者以出賣個人財產作爲還款保證而提供貸款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公司。"

英國對典當行的表述大同小異。《1872年典當商法》第6條規定:典當商指开有一家店鋪,以买賣貨物或者動產、或者以貨物或動產質押發放貸款的人。這家店鋪即典當行指典當商的住所和倉庫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場所或進行交易的場所"。加拿大從英制,該國《1996年哥倫比亞省典當商法》第2條,照搬100多年前英國典當法律中關於典當行的定義,概念絲毫不差。

在法國,典當行屬於政府授權的六類信貸機構之一,其官方名稱爲市政信貸銀行。《1984年法國銀行法》第18條規定:經批準作爲信貸機構的包括銀行、互助或合作銀行儲蓄節儉機構、市政信貸銀行財務公司和特殊金融機構。這表明,法國的典當行是從事部分銀行業務的銀行金融機構。

典當行在德國和意大利則非屬於政府金融機構,而是民間金融業的一員。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信用業法》規定:典當行是根據動產出質提供貸款的典當業企業。 《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當行是"被授權經營典當業的機構"。而在澳大利亞,該國《1997年新南威爾士州典當商與舊貨商法》也規定:"典當行是特色突出的典當業載體和二手貨交易者。"

中國發展情況
典當行tp://a2.att.hudong.com/48/50/01300000165470122888503334781_s.jpg">典當行內部

中國典當業的歷史發展,大致可劃分爲三個主要階段,即唐宋兩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葉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國建立。每個階段又各有其時代的鮮明特點。

唐宋至明初的典當

典當自南北朝產生以後,曾一度局限於寺院經濟。然而從唐朝起,典當行按東主的身份地位和資金來源劃分,开始出現多種類型,即除了僧辦以外,還有民辦和官辦性質的典當行。其中民辦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辦又有官僚自營和政府投資兩種,從而打破了寺院質庫的單一典當模式和典當一統天下。

唐朝國力強盛,工商業發展加快,貨幣需求迅速擴大,這些都爲民營典當業的倔起創造了有利條件。唐代民營典當行的特點之一是當本極低、當期極短,此類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經營

與民營典當行資本短少的經營者相比,皇親國戚、高官顯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橫行唐天下數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則天之威,不但橫徵暴斂,田園遍於近甸膏服;而且熱衷經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吳、蜀、嶺南俱造,相屬於路”、貨殖流於江劍。以此富可敵國之雄厚資本,她又在家中开設質庫,其規模、實力可以想見。這是官僚資本最早向金融業轉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獵典當,即所謂公私質庫並舉,此風亦波及五代十國。

宋朝也有官辦典當行。北宋時,政府所設質庫稱“抵當免所,後又改稱抵當庫、抵庫。徽宗崇寧二年(1103年)還曾下詔,要求官辦典當行多設集鎮,因爲這些地方”井邑翕集,屬於"商販要會處,客源充足,生意興隆。

不過,宋朝典當行最突出的特點是典當物品的變化和僧辦,典當行的復興。

金代歷史雖短,但其典當的發展卻頗具特色。其一是廣設官辦典當行。據《金史》載,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置質典庫,以流泉爲名,各設使、副一員"。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節度州添設流泉務,兄二十八所"。开設這些官辦典當行即流泉務的目的,名義上是爲減輕民營典當行收取高額利息給當戶造成的危害,而實際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廩給之費,由國家來壟斷對廣大人民羣衆行使典當融資權益。其二是頒布典當法規。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設流泉務的同時,還出臺了一項有關官辦典當行的法規: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時,定實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於人,驗元官本,並合該利息,依新價償。仍委運司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月具數,申報上司。"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鈔5000錠爲資本設立公典,稱廣惠庫,放貸收息。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辦典當行的若幹史料之一。

明代中葉至清代前期的典當

元末明初,僧辦典當行急劇減少,逐漸退出歷史舞臺,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辦典當行。自明中葉起,典當行無論是從數量、資本方面,還是從種類、業務方面來說,都有十分顯著的發展變化,堪稱中國典當業史上的分水嶺。明中葉時,民辦典當行中的商營典當行最爲興旺發達,構成這時期典當業的一個新的特點,

商人紛紛投資經營典當行並且成爲典當業的一支主要力量。

明代當商,還具有濃厚的地區專業色彩,其中最著名的是徽州當商。論分布範圍,其觸角遍及全國。《明神宗實錄》載:令徽商开當,遍於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質庫擁資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縣,“新安富人,挾資權子母,盤踞其中,至數十家。”論資金後盾,其實力名列前茅。 《明季北略》上說:在北京的徽商汪箕,"家資數百萬,典鋪數十處。江蘇江陰縣的徽商程壁,廣有資財,“开張典鋪十八處。小說《豆棚闲話》中的那個徽州典商汪彥家,不僅有數十萬的資本,而且大小夥計都有百十余人”。論經營方法,其靈活技高一籌。拿利率設定來說,《金陵瑣事剩錄》描述,南京"當鋪總有五百家。福建鋪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鋪本大,取利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喜福建,亦無可奈何也"。可見,福建典當行堅持高利率,是難以與徽州典當行競爭的。

進入清代後,典當業开始形成民當、官當、皇當三足鼎立的局面。這是典當自產生以來,中國封建社會歷朝所沒有的現象。民當,即所謂地主商人出資开設、經營之民辦典當行;官當和皇當則均屬官辦典當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區別。

清末明初至新中國建立的典當

近代以來,由於受到錢莊、票號、銀行興起和發展的影響,許多信譽卓著、財力強盛的典當行還开始從事兌換、發行信用貨幣等業務,這與接受存款一樣,都是比當年一些官辦典當行進行多種商業經營更便捷繁雜的金融活動。

典當行收當時,有時不付現錢或現銀,而是付給當戶本行發行的、可以隨時兌換的同額錢票或銀票充頂,一時期頗爲流行。信用好的典當行,其錢、銀票均可上市流通,因而成了信用貨幣。民國時期,山西省政府曾特準一些典當行享有發行之權。1930年晉鈔跌價後,山西全省510家典當行有158家獲準發行典當行兌換券,總發行額134.6247萬元。當時規定一般以不超過典當行資本數額的3倍爲限,然而其中忻縣民生當,因後臺老板是山西王閻錫山,故雖資本僅爲1.5萬元,卻發行了高達27萬元之多的兌換券。這是典當行依仗官勢大搞金融投機活動的典型例子。

存在條件

典當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1.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類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就典當行而言,它是採取以物質押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範圍看,行的貸款對象通常爲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爲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

(2)不同融資方式比較優勢的存在

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歷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系,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融資方式而論,典當行與銀行差異十分明顯。

其一,典當行放貸不以信用爲條件,不審核當戶的信用程度,只注重當戶所持典當標的的合法性及價值如何;而銀行放貸往往以信用爲條件,審核客戶信用程度,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規定資質條件、以存定貸等。

其二,典當行既接受動產質押接受權利質押,充分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而銀行通常只接受權利質押,無法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

其三,典當行發放貸款不限制用途,悉聽當戶自便;而銀行發放貸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旅遊貸款等指定用途貸款

其四,在時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程序簡單,方便快捷,最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要求;而銀行發放貸款程序復雜,不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需求

其五,在空問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強,當戶憑有效證件可以異地融資;而銀行發放貸款有較強的地域性限制,客戶異地融資障礙較多,往往難以實現。

2.主觀條件

主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個別的、獨特的政策法律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生存

我國最早的典當行產生於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寺院,而當時也正是佛教在中華大興之時。封建統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廣泛參與地產業、商業和高利貸經營。在經營高利貸的同時,典當行因國家政策法律的保護,便很快成爲社會上流行的金融機構,並逐漸走向僧辦、民辦和官辦三位一體的高成長階段。

15 世紀在歐州,天主教分支方濟會依靠政府的支持开辦慈善典當行,最初發放無息質押貸款,目的是爲了對抗窮兇極惡的高利貸。後來這類公益典當行也开始適當收息,並於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會通過的教會法律的承認,從而使典當行徵收利息具備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時期,革命政權曾立法關閉典當行,致使法國的典當業進入了一個短暫的空白期。

我國解放後取締典當,同樣使典當業的生存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強大制約。直到改革开放以後,我國的典當業才得以復出而重見天日。

這些都表明,典當行的存在不能脫離一國政策法律的大環境。世界各國和地區政策法律環境的不同,也就決定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典當行生存空間的大小和生存質量的高低。如法國政府立法規定,禁止私營的獨資典當行存在;而美國各州立法則允許不同產權性質的典當行經營,無論是實行獨資、合夥還是公司性質的企業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和第10條曾分別規定:"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而目前國家經貿委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只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所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發展

典當行的生存和發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同,典當行既能生存又能發展的情況有之;而典當行生存易、發展難的情況亦有之;甚至典當行面臨生存和發展兩難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美國《得克薩斯州典當法》規定:新开設典當行所在地區必須滿足"每縣25萬人口以上"的硬性條件。且"每家典當行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2英裏以上"。這就是說,典當行在人口多的地區可以依法生存和發展,而卻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區布點开業及發展。對此,《內華達州典當法》的規定是:"每5萬人口地區"才允許設立典當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亞州典當法》則幹脆規定:從當年10月30日之後,該州政府不再批設任何典當行,徹底斷絕了投資者在該州繼續上馬和發展新典當行的念頭。

相比之下,目前國家經貿委新頒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則在入市門檻、股權結構、負債經營、業務範圍、分支機構、死當處理等諸多方面,爲我國典當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發展空間,它必將進一步釋放典當行的能量,從而引導典當業爲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做出新貢獻。

歷史作用
典當行tp://a0.att.hudong.com/51/51/01300000165470122888514065730_s.jpg">當今典當行

典當在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歷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這種作用可以從舊時典當行所具有的社會職能方面體現出來。

典當行是貨幣流通的重要渠道

馬克思主義認爲,貨幣流通領域中不斷地離开出發點,又在不同所有者之間轉手的運動,叫貨幣流通貨幣流通的過程是貨幣不斷作爲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爲商品流通服務的過程。貨幣。一經問世就成爲流通手段,即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隨着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貨幣又成爲支付手段,如農民使用貨幣繳納地租,債務人使用貨幣支付利息等。人類早期貨幣借貸活動的頻繁,導致貨幣支付手段作用日益加強,而這種加強又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達。正是封建社會貨幣流通發展到一定高度,才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惟一的、專營貨幣借貸的信用機構--典當行。

典當行出現以後,在原有的貨幣流通渠道之外,又形成了一個新的貨幣流通渠道,即以典當行爲中心、完成貨幣投放和回籠的渠道。當年最早的典當行--寺院質庫的運作,就深刻地反映了這種情形。

佛教自東漢初期傳入中國以後,歷代統治階級對其推崇備至,經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唐,廣爲傳播,漸布全國。上至帝王下至平民,皆篤信佛教,並對寺院施舍大量錢財。如南朝梁武帝,在位期間曾三次舍身同泰寺爲奴,每次又由羣臣公卿湊足一萬萬錢或兩萬萬錢將其贖回。官僚富豪也競相把他們的私蓄托僧尼保管,或由其代爲放款取息。而尋常百姓則認爲寺院神聖不可侵犯,絲毫不敢賴債或盜竊寺院財物。此外,政府還給予僧尼種種優待,如免役、免稅等。這些都使寺院財產最爲穩妥且迅速膨脹,堪稱"十分天下之財而佛有七八",爲其經營貨幣借貸創造了有利條件。

寺院質庫利用手中握有的巨額資本,在社會上大規模放債取利。它一方面滿足統治階級上層如官僚地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滿足城鄉下層人民如農民、小工商業者的需要。作爲信用機構,質庫把貨幣貸給不同類型的當戶,使貨幣得以從質庫流向社會;經過一定時期的周轉,當戶則將這些貨幣以債和利息的形式返還質庫,從而使貨幣又從社會流向質庫。正是這一過程,形成了封建社會前中期特有的貨幣流通渠道。據史料記載,中國5-10世紀時,寺院僧侶大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質庫從事放貸活動,其目的並不在於謀得生活必需品之購买費用,而在於發財致富。這無疑是使以典當行爲中心的貨幣流通渠道得以暢通無阻的基本動力。如唐中期福田寺的常儼法師,"與常住鋪店,並收質錢舍屋,計出鏹過十萬余資,便是明證。

典當行是商業募資的有效途徑

典當行在本質上是具有商業性的金融組織。作爲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必然要參與商品交換並爲其服務,從而賺取利潤,維持自身生存。

典當行的商業性首先表現爲,它在產生初期主要擔負着籌措資金的任務。自南北朝(420-589年)以來出現的質庫,雖然是人類最早的信用中介,但頗受封建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故實際上還是尚未獨立的、完全依附於寺院的一個經濟部門,或者說,是寺院經濟多種經營方式中的一種。

當時,佛教與商業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系。這是因爲,上層僧侶坐食空談,奢侈腐化,過着不拼而食、不織而衣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一年的衣食費用“約三萬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而要滿足僧尼如此龐大的开支,寺院除了勾結統治階級、欺騙善男信女獲取布施外,必須自籌資金,充盈無盡藏。出於這種目的,寺院的三大經濟部門--地產、商業和高利貸便各顯神通。然而,廣佔良田,帶來的只是實物地租,這使經營商業成爲寺院積累貨幣的主要手段。與此同時,初具規模的質庫作爲高利貸的一個分支,則起着爲商業募資的作用。

早期的寺院廟宇,常常坐落在市場附近或城鄉商業最繁華的街道上,因而大大便利了寺院經營商鋪、邸店、質庫开展的經營活動。質庫爲南來北往的客商人等提供服務,通過放款收息,增加寺院的總體財富,從而爲寺院經濟更重要的部門--商業的興旺發達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這也是後世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相互滲透、融爲一體的开端。

典當行的商業性還表現爲,它在一定條件下直接從事市場活動。隨着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典當行的財力日趨加強。特別是在其成爲獨立的金融機構之後,典當行便开始兼營商業或其他副業,從而於借貸生息之外,另闢一條增殖其自身資本的新途徑。

進行糧食买賣就是典當行經商的典型例子。明末清初,手工業資本主義因素的不斷增長,極大地刺激了商業資本的活躍。一些“豪商大賈,挾其金錢,买賤賣貴,子母相救,歲人或數萬金”,甚至"富者或以數百萬數十萬計"。商業資本的囂張,突出地表現爲對重要生活資料如鹽、糧的壟斷。在這種壟斷過程中,典當行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乾隆初年,江浙、安徽一帶的典當行與商人相互勾結,大搞糧食投機,類似宋朝“谷典”。即商人每到秋收糧賤時,便以較低的买入價收購大量谷米,然後轉手以較高的賣出價當給典當行,取得質錢後再去买糧,好比批發商,通過“隨收隨當,輾轉翻騰”,“資本無多,營運甚巨”。而典當行則得以先利用當金折扣賺取差價,再將收當的糧食囤積起來,待到青黃不接之際、商人未贖之時,高價拋售,有如零售商,只等“市價一騰勇,頓取數倍息”。對此,一些朝廷命官也感到不安。乾隆十二年(1747年),陝西道監察御史湯聘在《請禁囤當米谷疏》中指出:"近聞民間典當,競有收當米谷一事,子息甚輕,招來甚衆,囤積甚多。在典商不過多中射利,而奸商刁販,遂侍有典鋪通融,無不乘賤收买。"這段話,生動地描述了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彼此結合、共牟其利的景況。

典當行是國家財政的補充來源

在封建社會裏,由於統治階級窮奢極欲,加之各種战爭比較頻繁,致使國庫空虛、入不敷出。爲了解決財政困難,封建統治者往往採取各種手段進行搜刮,或通過加重賦稅來支撐局面。

朝廷搜刮的對象遍及各行各業,典當行自然也在劫難逃。唐朝中期以來,自安史之亂後,中央大權旁落,藩鎮割據日盛,兵禍連年不斷。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因慮河南、河北"用兵月費度支錢一百余萬",而府庫不支數月,於是下沼,“大索京畿默商”,並美其名曰爲"借"。規定凡蓄積錢帛粟麥者,皆借四分之一。但由於受到商民抵制,政府雖動用嚴刑酷法,甚至逼死人命,造成"京師囂然如被盜賊搜刮"的慘況,也僅得到八十萬貫。在這種情況下,爲了達到籌措軍費、充盈國庫的目的,政府便把罪惡之手伸向典當行等信用機構,遂有"少尹韋禎又取僦櫃、質庫法拷索之,才及二百萬"。可見,盡管典當行的錢是被搶走的,然而其資金儲備卻是很豐厚的,它和櫃坊中專門代人保管貴重財物的僦櫃,在暴力剝奪之下,已成爲封建國家維持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

典當行成爲國家財源的另一個標志是交納當稅。封建國家的賦稅剝削非常嚴酷。除了作爲正稅的夏稅、秋糧之外,歷朝歷代還有多如牛毛的苛捐雜稅。不僅有中央政府的公开加派,而且還有地方官吏的暗中加派。明朝末年,內廷宦官多達10萬人,宮女9000人。其宗室的消費無限擴大,僅工部每年用於內廷的營建費便需銀200萬兩。最小的开銷,即宮女的胭脂費,每年用銀也高達40萬兩。爲權轉頹勢、新闢稅源,天啓年間(1621-1627年),政府曾擬向典當行徵稅。具體辦法是,按照典當行資本數額稅1/10,預計全國每年可收20萬兩。盡管此舉尚未實施,明王朝就土崩瓦解了,但典當行納稅問題卻已經提上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清朝入關執政後,國家迅即开徵當鋪稅。據《大清會典》記載:“康熙三年題準,當鋪每年納銀五兩”。當時每年可徵得11萬多兩,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財政不足。雍正六年(1728年)政府又規定,見民間开設典當,均須領取“當帖”,即營業執照,並繳納“帖捐”,同時照例按年繳納當稅。清朝末年,當稅改爲預支繳納。光緒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政府令各省每家典當行繳銀100兩,作爲預完20年之稅;光緒二十年(1894年),復因海防等餉,每家典當行又須捐銀200兩。除此之外,當稅稅額亦开始陸續提高,且各地還有許多陳規陋習。

民國初期,北洋政府也在當稅上打主意。1913-1925年,中國每年平均當稅預算爲70萬元左右,其中山西、山東兩省,年繳數額約達三、四萬元。盡管當稅收入不多,但它畢竟已是政府一項不愿放棄的稅源

典當行是調節經濟的輔助部門

古代典當行是特殊形式的信用機構,故常受到統治階級的倚重。封建國家有時還把它作爲調節社會經濟發展、推行某種經濟政策的輔助部門加以利用。

申請設立典當行的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爲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請設立典當行的程序

1、確定總量商務部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各地相應經濟指標等確定調控總量和材料上報時間。

2、接收材料。申請人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3、商務部審查。商務組織成立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

4、辦理批件。根據典當行聯合審批工作小組會議紀要,對於符合要求的設立申請,商務部向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下發批復,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復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核準的,通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5、企業商務部批準文件和《典當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後,向市(地)級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持上述批件及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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