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法律介紹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爲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爲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爲並以此爲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投資企業
  商行爲,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範的營利行爲。從本質上講,商行爲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範化的行爲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爲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爲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爲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鑑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开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鑑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爲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爲、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爲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爲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第四節 商法的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l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目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 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圖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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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信息

  書 名: 商法
  作 者:高在敏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2月
  ISBN: 9787511804006
  开本: 16开
  定價: 32.00 元

內容簡介

  《商法》的特色:用直觀形象的圖片、表格詮釋深奧的法學理論,具有很強的可讀性:通過豐富的資料和啓發性的思考开啓讀者的智慧之門,在擴大閱讀視野的同時,引導讀者探尋法律的奧祕:穿插生動的案例,將抽象的法律知識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可提高讀者的實踐分析能力:本教材的讀者不限於法律院校的師生,其他研習法律或者對法律感興趣的讀者均能從中受益。圖書信息

書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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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柳經緯 主編
  出 版 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1-1
  頁 數: 799
  开 本: 16开
  定價:65.00
  I S B N : 9787561519806

內容簡介

  伴隨着我國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學教材建設也呈現日益繁榮的景象。在民商法學科,以高校教師爲主體組織編寫出版的各種系列教材,不僅大大促進了民商法學科的教材建設.而且也爲法科學生學習民商法選用教材提供了比較大的空間。同時,伴隨着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民商法學理論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無論是研究領域的寬度還是研究領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論的進步g發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國民商法理論的進步與發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國民商法學科教材的建設之中。進入本世紀以來出版的民商法學系列教材逐步改變了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貫穿全部民法課程學習過程的狀況,不僅出版了民商法學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內容比過去豐富得多,理論深度也比過去大得多。進而,90年代以來,我國的民商法學教材建設也逐漸擺脫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蘇俄民法學教科書的影響,在構建我國科學的民商法學理論體系方面發揮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與我過去的廈門大學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與廈門大學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結果。自2000年陸續出版以來,多次重印,陸續再版,逐漸被多所高校法學院系採用,作爲本科教學的教材或教學參考書,有的還被選作碩士研究生教學的教材或參考書。2007年在教育部組織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教材規劃”評選中,本系列中的《民法總論》和《商法》還被選定爲規劃教材。

目錄

  總序
  第一編 商法導論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體概述
  第三章 商行爲
  第二編 公司
  第一章 公司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第八章 公司集團
  第三編 證券
  第一章 證券法概述
  第二章 證券發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證券上市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
  第六章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七章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與證券業協會
  第八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章 證券法律責任制度
  第四編 票據
  第一章 票據法概述
  第二章 票據法律關系
  第三章 匯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
  第五編 保險
  第一章 保險保險法概述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三章 財產保障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第四章 保險公司
  第五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中介
  第六編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 船舶與船員
  第三章 海上運輸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
  第五章 海上侵權
  第六章 海上遇險的處理
  第七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八章 海上保險合同《商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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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信息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1-1
  字 數: 245000
  頁 數: 31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509314920
  包 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法律考試 >> 司法考試
  定價:11.00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001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錄:綜合比較記憶圖表
  1.股東訴訟
  2.匯票本票支票比較
  3.《保險法》重要條文新舊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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