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什么是票據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涉及票據關系調整的各種法律規範,既包括專門的票據法律、法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票據的規範。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範,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授受關系和貨幣支付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整個現代票據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據流通信用基礎之上的。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
  (一)票據法以票據關系爲調整對象
  票據關系是因爲票據的籤發、轉讓、承兌、保證等形成的以金錢利益爲內容的財產關系。
  票據關系是財產關系,具有私法上財產關系的基本特點,理應受私法調整。然而,票據關系又具備私法上物權關系、一般債權關系所不能有的特點,難以用物權法債權法加以規範。爲有效保障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
  (二)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括性稱謂
  票據法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法,也叫“形式票據法”,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體系編制頒行的名叫票據法的法律。如我國《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等。廣義的票據法,又稱“實質票據法”,指一切有關票據的法律規範。廣義的票據法不僅包括名爲票據法的票據規範,還包括其他法律中對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可以適用於票據的規範(人的行爲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動產物權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的規定(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票據糾紛的訴訟等規範)、刑法中有關票據的規定(如僞造有價證券罪)、公證制度中關於拒絕證書的規定、破產法中關於票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行政法規和規定中關於票據的規定。
票據法的特徵
  由於票據本身特有的的運動規律,遂要求票據法既要保障票據流通的靈活迅速,又要確保票據權利人的利益。因此,與民法相比,票據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徵。
  1、票據法具有強行性
  票據法是強行法,票據法中的規定幾乎都是強行法規。首先,票據種類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任意創設。其次,票據是嚴格的要式證券,各種票據行爲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爲
  這些都與民法不同。在民法中,法律行爲的種類是不受限制的,法律行爲也以不要式爲原則(見《民法通則》第56條)。當事人如果不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票據行爲,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場合以外,一般不承認當事人另行約定的優先效力。票據法的這種強制性,不僅是保障票據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票據合法流通、促進商品經濟正常發展的需要。
  2、票據法具有技術
  把法律中的規定從道德的角度加以區分,可分爲具有道德意義的規定和具有技術意義的規定(即不具有道德意義的規定),前者如民法中买賣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的規定,刑法中不得殺人的規定等。遵守這類規定就是“善”,違反這類規定就是“惡”。後者如交通法規中行人車輛靠右邊走的規定等則不表示道德上的“善”與 “惡”,而是具有技術上的意義。
  從這一點考察,票據法中的許多規定都是技術性規定。例如,關於票據形式的嚴格規定、關於票據行爲的無因性規定、關於背書連續的規定、關於抗辯切斷的規定、關於付款責任的規定,等等,都是爲了使當事人對於票據上的各種事項便於認識,便於利用,都是爲了保證票據使用的安全,確保票據流通票據付款,由人們從方便與合理的角度出發,根據票據本身特有的內部本質規律專門設計出來並加以規定的。因此,票據法與交通法規有相似之處,都屬於技術性的規定。當然,票據法中並不是沒有道德性規定,例如區分當事人爲善意或惡意,規定利益償還請求權等就屬於道德性規定。
  3、票據法具有統一性
  票據法是爲商品經濟國際貿易服務的,隨着商品經濟國際貿易的發展,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票據法日趨統一。票據法的統一先是表現爲一國地方法向國家法的統一,後則表現爲國家法向國際法的統一。
  德國票據法的發展,就典型地反映了這種統一的過程。19世紀中葉時,德意志各邦乃至各城市都有自己的票據法,總數多達56種。這種紛繁的立法,對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帶來極大的障礙。於是,產生了統一票據法的強烈要求,遂於1847年制定了普通德意志票據條例,並於1871年進一步制定爲德國票據法。而隨着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大,票據的國際流通日益增多;在各國之間又產生了統一票據法的需要,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就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爲多數國家所接受。現行的德國票據法和支票法同日本票據法和支票法幾乎逐條都相同,就是因爲這些法都是以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爲藍本的。票據法發展到今天,不僅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國家之間,票據法是統一的,就是未參加公約的國家也力求使自己的票據法與其他多數國家的票據法統一起來。票據法是國際上統一程度最高的一種法律。這是票據法的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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