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什么是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程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票據的持有人學習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在發生票據喪失時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示催告的適用範圍

1、可以背書轉讓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我國目前可以背書轉讓票據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即特別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轉讓的,轉讓行爲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系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系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確權。

公示催告程序的要求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對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了規定。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在上述的規定中,對票據喪失後的權利保全和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以下具體要求:

  1、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的票據,應當是進行流通的可以背書票據

  2、有權請求公示催告的當事人,應當是直接喪失票據的人。而該持票人的前手或該票據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3、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申請書中注明所喪失的票據的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認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通知該票據付款人停止支付。該停止支付應延續到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爲止。如果認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的內容的,應在七日之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內注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或利害關系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开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帖置於交易所內。

  6、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則由人民法院轉人訴訟判決程序。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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