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的概念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人。

  原則上,根據我《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的資格是不受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充當。但規定,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自然人不能成爲匯票出票人;而本票則只限於銀行本票,其他主體均無權籤發。


票據當事人的分類


  1、票據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籤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


  2、票據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並交付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爲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於相應票據行爲是否發生。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2)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籤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爲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票據當事人的種類


  由於票據行爲的多樣性,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呈現出不特定性。根據一般票據法原理,可將票據當事人作如下分類:


  1、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即在票據籤發時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構成了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如果這種主體缺失或不完全,將導致票據無效。匯票支票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與出票人爲同一人。

  出票人,是指籤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從而創設票據權利的人。在匯票支票關系中,出票人負有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本票關系中,出票人負有直接付款的義務,是票據關系中的義務主體。

  收款人,是指從出票人接受票據,並據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在記名票據中,收款人票據上明確記載的權利人;在空白票據和不記名票據中,持票人即爲收款人收款人票據關系中的權利主體。

  付款人,是指在票據上記載的,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上的款項的人。在匯票支票關系中,付款人只承擔可能付款的責任;在本票關系中,付款人承擔現實的付款責任。

  (2)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籤發時並不存在,在票據作成後通過各種票據行爲而加入到票據關系中成爲票據當事人的人。如背書關系中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保證關系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兌關系中的承兌申請人與承兌人付款關系中的持票人付款人,追索關系中的追索權人與被追索權人等。

  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一定事項,從而將票據轉讓給他人或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書人先是持票人,經背書後即負有擔保票據權利實現的責任,屬票據關系的義務主體。

  被背書人,是指經背書人的背書轉讓行爲而取得票據的人。如果被背書人不再轉讓票據,他就是最後的持票人,屬於票據關系中的權利主體。

  保證人,指在票據上記載一定事項,以擔保某一票據義務人履行票據義務的人。

  被保證人,是保證人擔保的對象,被保證人必須是票據上的義務主體。如果保證人未指明被保證人,已承兌的票據,以承兌人爲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或無需承兌的票據,以出票人爲被保證人

  承兌人,是指在匯票關系中表示愿意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付款付款人。在匯票關系中,付款人是可能的義務主體,而承兌人是現實的付款義務主體。

  持票人,是依法實際持有票據的人。在票據關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據一經依法轉讓受讓人就成爲了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票據關系中的權利主體。

  追索權人,指票據持有人在向付款人或承兌人主張權利得不到實現時,向票據中其他義務主體主張權利的人。

  被追索人,是指受追索權人追索的一切票據義務人,包括承兌人付款人、出票人等。


  2、票據債權人與票據債務

  (1)票據債權人。即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法律關系中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的人。票據的最初債權人是出票時的收款人,之後隨着票據的流轉,從票據的持有人處受讓取得票據的人就成爲票據債權人。

  (2)票據債務人。是因實施一定的票據行爲而在票據上籤名,從而承擔票據上義務的人。票據債務人又可分爲第一債務人和第二債務人,第一債務人是首先承擔付款義務的人,又稱爲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等;第二債務人是負有擔保付款義務的人,在第一債務人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擔付款義務,又稱爲償還義務人,如參加承兌人代理付款人、保證人等。一般來說,持票人應先向第一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遭拒絕後才可向第二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3、票據的前手與後手

  在票據連續轉讓所形成的序列當事人之間,根據其相互間的位置,分爲前手和後手。先受讓票據者是其後受讓票據者的前手,其後受讓票據者則是後手。票據所有當事人都處於債權債務關系中,所有前手都是後手的債務人,所有後手都是前手的債權人。後手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但前手不能向後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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