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的種類
因票據的種類不同,票據的發行關系分爲匯票的發行關系、本票的發行關系與支票的發行關系三種。
票據背書關系的當事人爲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被背書人行使。背書人對被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義務。
票據承兌關系僅存在於匯票法律關系中。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與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間便形成了確定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保證關系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票據權利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內容與被保證人相同。
票據參加關系分爲參加承兌關系與參加付款關系。我國《票據法》中對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均未有規定。
所謂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籤名的行爲。支票的付款人進行保付行爲後,其付款義務與匯票承兌一樣。支票上的所有債務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爲而得以解除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法中也沒有支票保付的規定。
票據關系的當事人
在票據關系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1、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籤名並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籤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裏接受票據並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爲復雜,不同的票據行爲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於背書行爲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於保證行爲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於參加行爲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系當事人可分爲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爲作了某種票據行爲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後爲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爲前手和後手。背書在前的爲前手,背書在後的爲後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么就甲和乙來說,甲爲前手,乙爲後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爲前手,丙爲後手。
票據關系的特點
1、票據關系是證券上的關系。首先要有票據,學者稱其設權證券,權利是否存在就看有無票據。合同權利意思表示一致就有了,票據則不同,要寫出來,只達成某種協議則不是票據關系。票據關系一定要寫在票據上,當事人從票面就可以看出來,稱之文義證券。在此之外寫一張紙,則不是票據。
3、票據關系是抽象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