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承兌

什么是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匯票遭到拒絕承兌而退票時,非匯票債務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參加承兌已遭拒絕承兌的匯票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爲。其目的是阻止持票人票據到期前追索,維護票據債務人的信譽

  參加承兌行爲的人,稱爲參加承兌人。按《日內瓦統一法》,參加承兌人可以是除付款人及擔當付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已經是票據債務人的出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參加承兌人作參加承兌後,並不是像承兌人那樣成爲主債務人,持票人到期日仍應先向付款提示付款,遭拒付時,才向參加承兌人要求付款,參加承兌人則應明付票款。


參加承兌的特徵


  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許多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參加承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參加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爲這一行爲承兌行爲一樣,以出票行爲的合法完成爲前提條件;該行爲內容同樣含有票據上記載、籤章和票據交付三項行爲要件;該行爲規則與記載內容除須循某些特別規則外(如參加承兌文句、被參加人名稱),與承兌行爲規則大體相同。

  2、參加承兌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從事的票據行爲根據許多國家的票據法規定,參加承兌人原則上爲出票人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該指定記載顯然會加強票據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爲與票據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國票據法上的此類彈性規則意在最大限度地維護票據信用和社會第三人權益

  3、參加承兌是爲特定債務人利益而爲的票據行爲從各國的票據法的實踐來看,參加人之所以參加承兌,其目的在於阻止或防止追索權的行使,以事前補救的方式維護某弓票據債務人的名譽和信用利益;它與旨在維護追索權債務人利益的票據保證有所不同。許多國家的票據法之所以認許參加承兌,則體現了其公平維護票據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票據信用和社會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參加承兌的基本條件


  各國票據法關於參加承兌的條件規則不盡相同,但按照《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多數國家的法律,參加承兌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頂。

  1、參加承兌僅僅在已經發生了追索事由的條件下方可進行。這就是說,各國法通常對參加承兌規定有事實條件規則,只有在持票人已經提示了票據並且被拒絕承兌,或者因付款人逃匿、死亡、破產等原因使持票人在提示期間不能提不承兌時,各國票據法方容許參加人參加承兌。不難看出,在上述列舉的條件下,導致追索權的事實已經發生,持票人將有可能向第二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參加人須具有法律所認許的資格。按照多數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參加人原則上爲兩類當事人。凡出票人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可在法定事由發生時不經持票人同意而主動參加承兌;凡預備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參加承兌時通常須取得持票人之同意,這就是說,持票人有權拒絕參加承兌。

  3、參加承兌行爲必須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作出。這就是說,參加承兌只能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期限到來之前完成,並在此條件下可由參加承兌人承受付款債務而阻止追索權;而在付款到期日已經到來時,參加人則不能再以此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正鑑於此,凡屬見票即付而無須承兌的票據也不適用參加承兌規則。


參加承兌的記載事項


  各國票據法關於參加承兌記載事項的規則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的票據法將以下事項作爲參加承兌的必要記載事項

  1、參加承兌文句,此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爲使參加承兌與承兌相區別,此文句不可省略。

  2、參加承兌人名稱與參加承兌人籤章,此亦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3、被參加人名稱,此爲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凡參加人未指明爲何人利益而參加承兌時,各國法通常推定其以指定預備付款人的當事人(如某背書人)爲被參加人;凡由第三人參加承兌而未指明被參加人時,法律則推定其以出票人爲被參加人。

  4、參加承兌時間,此亦爲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凡參加人未指明參加承兌的時間時,多以到期日前爲參加承兌時間。除上述之外,各國關於參加承兌的得記載事項、禁止記載事項行爲規則通常準用匯票承兌規則。


參加承兌的效力


  對於持票人來說,參加承兌的基本效力在於阻止或防止其於到期日前向其前手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這是參加人從事參加承兌的基本目的,故法律認其效力。

  對於參加人來說,參加承兌行爲將使其負擔起票據債務人責任,但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參加承兌人債務人地位不盡相同。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 58條的規定,“參加承兌人持票人及被參加人之後手,擔負與承兌人同一責任”,其地位實際上爲第一債務人;而按照《英國票據法》第66條的規定,參加承兌人實際上僅作爲第二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有責任,以及對被參加承兌人以後的全體匯票當事人負其責任”,即其地位完全等同於被參加人。

  對於被參加人後手而言,在參加人參加承兌並於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後,被參加人的全體後手(不含被參加人)將可免除追索權債務;這是由於此類當事人實際上具有被參加入的債權人之地位,而參加人又與被參加人同其地位。

  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前手而言,參加人的參加承兌並不能免除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參加人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後,仍可向被參加人及其所有前手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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