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

什么是侵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爲一般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爲,也屬於侵權行爲
侵權行爲的分類
  從構成要件區分,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與特殊侵權行爲
  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爲,例如行爲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爲人有關的行爲、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此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爲
  《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特別侵權行爲
  (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
  (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
  (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
  (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指要有侵權損害事實,加害行爲的違法性,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主觀要件指行爲需有行爲能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對於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爲造成損害結果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與犯罪的比較
  侵權是對某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爲;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規定,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爲
  二者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爲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爲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爲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但是侵權行爲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都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一點,在美國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個以上來說,結合侵權行爲法與刑法一起學習,會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從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是從侵權法脫胎而出的。
侵權行爲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爲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範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爲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爲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爲消極的不作爲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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