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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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亦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有財產性的和非財產性的兩種。在財產性的保護方法中主要又有物權保護方法和債權保護方法兩種。物權保護方法主要是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債權保護方法主要是實際履行、回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金等(見債的不履行)。

損害賠償本身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所以在有些國家的民法中稱之爲損害賠償之債。但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例如所有人的財產已經滅失或損壞,從而不能從物權方面再返還原物時,所有人也可以從債權方面請求賠償損失。因此,損害賠償是一種使用範圍很廣的保護一方民事權利,使另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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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賠償的補償性

損害賠償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因此,必須堅持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和全部賠償的原則,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是指賠償損失的範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爲限。債權人設想的、實際並未發生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債權人由於賠償損失所得到的利益,在合同責任中不得超出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所能得到的利益;在非合同責任中也不得超出他的權利未受到侵犯前時的實際利益。債權人不能因爲賠償損失而得到額外的收益。全部賠償原則是指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由於債的不履行或侵權行爲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債權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均在賠償之列。債權人不能因爲債務人的違法行爲或違約行爲而遭到損失。損害賠償的這種補償性質正是民事關系中等價有償原則的體現。只有在當事人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補償時,才能體現民事財產關系的等價有償性,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才能鞏固社會主義企業經濟核算制。損害賠償的這種補償性質賦予了這種民事責任形式以鮮明的民法特徵。而罰金則不體現這種等價原則,罰金的數額與實際上是否造成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無關。所以,罰金不僅是一種民事責任形式,而且也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形式,它具有鮮明的懲罰性質。這正是損害賠償與罰金、違約金的主要不同之處。

二、損害賠償的制裁性

損害賠償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質。債務人不僅不能因自己的不履行債務行爲侵權行爲而得到任何經濟上的便宜,全部賠償債權人的損失還會給債務人帶來相應的或更大的經濟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和違約金一樣,應從企業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包幹分成中开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預算包幹的節余經費中开支。這樣,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必然會影響債務人的財政狀況和職工的經濟利益。損害賠償的這種制裁職能可以刺激債務人去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能夠鞏固合同紀律,有利於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

三、違約損害賠償的附帶性

損害賠償在中國的債的不履行的民事責任中還具有附帶的性質。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賠償損失往往是不能完全代替實際履行的。許多產品是計劃調撥的,以支付貨幣爲其形式的賠償損失往往並不能提供另外獲得合同標的物的機會。因此,計劃愈是詳盡、嚴格,能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的商品、勞務和工作的範圍就愈小,現金賠償的補償效力也就愈小。債權人所需要的主要是提供實際的產品、勞務或工作,而不是營利。因此,在債的不履行中,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應當是實際履行,只有在實際履行是不可能、或者經濟上不合理、或者債權人不要求繼續履行時,才可以用金錢賠償來代替實際履行。這和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不同。在侵權行爲中,金錢賠償是補償財產損失的最主要、最常見、最有效的手段。

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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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應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在有些國家的立法中稱爲積極損失,它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由於債務人的違法行爲或違約行爲而對債權財產造成的減少和損壞;二是由於債務人的違法行爲或違約行爲而使債權人多支出費用。失去的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有些國家的立法中稱爲消極損失,它是指如果債務人正當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或不實旋侵權行爲時,債權人本來會得到的收入。這種“失去的利益”必須是在通常情況下可以預期得到的利益,所以它仍然是債權人實際的損失,而不是臆想的損失。

損失既可以是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以是給他造成的非財產損失,也稱精神損失,如給債權人的信譽及其他人身權造成損失。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允許用金錢來賠償精神損失,中國在立法上沒有這種規定,在實踐上也沒有這種作法。

責任要件

責任要件主要有: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違約)或加害人侵權行爲的事實;②債權人(受害人)損害的發生;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行爲或加害人侵權行爲債權人(受害人)受到的損害有因果關系;④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加害人的侵權行爲有過錯。無論債務人的過錯表現爲故意或過失,一般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大小無關。

債權人的責任:爲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一方由於不履行義務或侵權行爲而給他方造成損失時,後者應盡力減少損失的發生。由於債權人未採取可能的措施或採取了錯誤的措施而使損失擴大了的,債權人也要對擴大了的損失承擔責任。

請求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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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犯而又產生損失時,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產生根據主要有:①侵權行爲。這是當事人的行爲違法並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時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傷害他人人身或損壞他人財產行爲,這種責任也叫合同外的責任,或非合同責任。②不履行債務行爲。這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時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例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從而造成承包方停工、窩工時,應負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也叫合同責任。

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有一些不同之點。主要是:①前者是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通常是合同關系)發生在前,而不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爲發生在後;後者則是侵權行爲發生在前,然後在當事人之間才因此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非合同關系)。②前者產生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通常亦即指違約行爲;而後者產生的條件是侵權行爲人的違法行爲。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雖然沒有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仍然要負民事責任。例如,仍然要償付違約金,仍然要實際履行。而侵權行爲人(即加害人)如果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財產損失,一般就不負財產責任。④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因此,債務人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無過錯。但是在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中,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加害人(債務人)有過錯。[1]

損害賠償標準


1.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2.賠償費用如何計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醫療費用如何計算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4.誤工費如何計算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護理費如何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6.交通費如何計算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院夥食補助費如何計算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營養費如何計算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0.殘疾輔助器具費如何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喪葬費如何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3.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14.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如何計算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以上賠償適用2004年5月1日後

15.賠償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貫徹全面賠償的原則。如果侵害人確實無力全面賠償,或者全面賠償後將會使侵害人及其親屬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可以判決或者調解由侵害人延期或過分期償付。
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一般應當參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正確確定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受害人故意擴大的損失以及與損害無關的費用,不予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應當依據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參照地方人民政府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採用賠償辦法。如果根據行政法規和規章採用一次性限額賠償的辦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面補償的,則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16.人民法院應當如何確定賠償的範圍、標準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17.醫藥治療費的賠償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爲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买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18.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爲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爲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19.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20.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牀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爲憑。

21.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爲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爲贈與

22.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爲十級。經法醫鑑定爲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爲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23.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爲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鑑定爲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24.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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