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

什么是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系。
  合夥協議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文件,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文件。
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籤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籤訂的注意事項
  籤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協議範本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爲×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籤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籤字或蓋章)
  合夥人:×××(籤字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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