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


犯罪構成
抗稅
(一)客體要件

抗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這裏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

(二)客觀要件

抗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l、抗稅罪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爲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爲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徵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爲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

2、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爲是犯罪、如果行爲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爲借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抗稅罪。

(三)主體要件

抗稅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爲抗稅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系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抗稅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抗稅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开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行爲特徵
抗稅
抗稅罪的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負有納稅、扣繳義務的自然人。

行爲人爲抗拒繳納稅款在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不是爲了抗拒繳納稅款,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依《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論處。

所謂暴力,是指對稅務人員人身施加攻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扣押、禁閉等。此外,爲阻撓徵稅而搗毀稅務人員的交通、通訊設備,衝擊打砸稅務機關的,亦屬實施暴力。按抗稅處罰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輕傷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傷害超過這一限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處罰金。

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爲了抗拒繳納稅款,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稅務人員精神處於恐懼狀態,從而迫使稅務人員不敢徵稅的一種抗稅手段。威脅的內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殺害、傷害、毀壞財產、加害親屬、損害名譽等。
警稅聯絡罪
(一)抗稅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欠稅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爲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爲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欠稅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爲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爲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並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爲、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爲之的,可認爲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錯徵稅款是因稅收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對象、徵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爲,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復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抗稅
(二)抗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偷稅罪則表現爲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稅罪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構成,而偷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爲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三)抗稅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l、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稅收徵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徵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抗稅罪與侵犯人身權利罪的界限


抗稅的暴力程度大小不同,其後果不完全一樣。有的使用嚴重的暴力方法抗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甚至死亡,超出了抗稅罪本身可能容納的危害程度,這就涉及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問題。對此如何認識和處理,理論上有不同看法。總之,對於與稅務案件相聯系而致稅務人員傷害、死亡的案件,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在拒不繳納稅款而對稅務人員實施暴力過程中,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特徵的,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即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2)在上述實施暴力過程中,過失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視爲想象競合犯,應定抗稅罪,從重處罰

(3)因受稅務檢查或被追繳稅款或罰款,而心懷不滿,爲泄憤報復而故意傷害或者殺害稅務人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其傷害、殺害之前已構成偷稅罪的,則應以偷稅罪與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並罰。

對於抗稅罪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刑法》第202條規定了兩檔處罰

(1)對情節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有下列嚴重情節的:a.聚衆抗稅的首要分子;b.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c.多次抗稅的;d.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e.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實施抗稅行爲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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